员工入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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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新员工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公司新员工入职管理工作,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工作环境、组织架构,了解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尽快融入工作团队、进入工作角色,特制订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员工,是指符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经过上级批准被公司录用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和引导;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实施新员工入职培训;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的新员工入职培训计划;负责新员工入职工作安排;负责新员工入职后转正上岗前的培训效果检验;负责新员工的转正定级工作;负责为新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
第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新员工中党、团员组织关系接收,企业文化基本知识培训与宣导。
第五条 工会:负责组织新员工学习《工会法》,让新员工了解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会员应履
行的义务;负责组织新员工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加入工会并履行审批手续;负责组织新员工填写供养直系亲属登记、职工保险福利登记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新员工入职时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并对新员工入职部门开展的部门级入职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给新员工发放《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七条 行政事务部:负责联系安排新员工的住宿。
第八条 新员工入职部门:负责部门组织构架、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工作环境的宣导、介绍;负责新员工入职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负责新员工入职指引,组织实施新员工入职培训计划;负责准备办公条件,组织劳动保护用品、个人工器具、必要办公用品的领取和发放。
第三章 入职手续
第九条 新员工入职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职当年的7月上旬,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入职所需准备资料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 新员工入职报到时须填写报到登记表及附表,并提交报到证、学历证、学位证原件。人力资源部应逐个审查新员工的学历、学位、报到证的真实性,其中学历、学位证还需登陆教育部官方网站审查,并截屏保留(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SAP做毕业生接收时需上传)。
只有学历、学位、报到证三证齐全且审查合格的新员工,方
可办理入职手续、接收其档案,并进行体检等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新员工在入职时应提交如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原件真实、有效。
(一)学历、学位、报到证、英语四六级合格证、计算机等级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获奖及其他证书复印件各1份;所有证书的缩印件1份,缩印件交人事档案室存档。
(二)个人电子档案(Word文件格式)一份,含所有证书扫描件,扫描分辨率为80DPI。
(三)1寸、2寸红底照片各8张及照片电子件;
(四)工资、医保2个银行储蓄帐户(注明开户行)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党团及其他资料(介绍信、申请书、党员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考察表、列为积极分子座谈资料等)。
第十二条 新员工入职一周内应办理好如下工作:
(一)办理入住、餐卡、岗位牌、通信入集团用户等手续;
(二)填写履历表、自传、员工入职卡(PDF文件格式)及其他个人信息,要求规范、完整、真实、准确;
(三)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需持介绍信、户籍卡、身份证等到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公安局、宝塔派出所办理;
(四)拍摄工作照,可自备纯白色普通衬衣,须内着浅色圆领上衣,不得佩戴反光物品(含眼镜),头发应梳理整齐,不得
有乱发碎发,照片如未达集团标准,需重新拍摄。
第十三条 新员工应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应带身份证、1寸照片1张,体检前1天晚10时后至体检结束时不能吃水以外的食物。
新员工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不适合从事电力行业的疾病。
第十四条 对学历、学位、报到证三证齐全有效且体检合格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在其到公司报到后的1个月内,依《劳动合同法》组织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次劳动合同期限为8年,试用期为6个月。
第十五条 新员工入职后未安排工作前,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学习公司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在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学习签到表》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新员工的工作安排,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部门、个人意向,提出初步安排建议,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新员工工作部门确定后,人力资源部应将新员工的基本情况与工作部门交接好,将新员工送到工作部门,并发布人事文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新员工报到后应接受由公司统一组织的入厂教育培训,入厂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文化、电力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
新员工应通过入厂教育培训,尽快转变角色,增加荣誉感和自豪感,强化纪律意识,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胜任工作。
第十九条 入厂教育培训后,新员工必须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实习。
三级安全教育的学习资料、学习记录(含学习签名)、考试试卷由各责任主体负责保存并备查。
第二十条 新员工的实习,由人力资源部牵头,所在实习部门配合,组织新员工和职业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并签订培养合同。职业导师应帮助新员工制定学习计划,熟练掌握本岗位技能,直至达到岗位标准要求。新员工应端正态度,虚心学习,刻苦钻研,严格按照职业导师制订的培训计划学习,认真填写培训日志,积极主动向职业导师报告学习情况、报送学习记录,培训期满后提交培训总结。
第二十一条 新员工实习期间,每月底由人力资源部牵头,所在实习部门配合,按照实习计划组织月度考试,对达到阶段性培训目标且成绩优异者予以奖励,每月兑现发放一次。新员工在
实习期间,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受到考核或者不遵守考场纪律,考核当月(或当期)不受奖。
第二十二条 新员工原则上应至少在生产岗位实习3个月,实习结束并达到阶段性培训目标后,再转入其工作部门实习。
第六章 定 岗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新员工系大学本科毕业生的见习期为1年,系研究生毕业的见习期为半年。
第二十四条 新员工实习期间表现优秀,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转正或上岗,具体条件如下:
(一)工作态度积极,学习能力突出,业务水平达到岗位工作标准要求,具备独立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在公司组织的月度阶段性实习考试中成绩优异;
(三)所在部门人员紧张,需要新员工提前转正上岗独立担任工作的。
满足以上条件,可由新员工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人力资源部组织转正上岗考试,如考试合格,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转正或上岗,但在申请转正岗位的实习期不得少于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满,由新员工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人力资源部组织转正考试,如考试合格,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按期转正。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满,新员工转正考试不合格或所在部门
综合考评认为没有达到岗位标准所要求的素质和能力,可适当延长培训时间。
第二十七条 新员工在转正后的一周内,应填写《公司职工定级审批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核报批和存档手续。
第七章 工资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新员工入职后在实习期内工资标准如下:
(一)属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新员工,执行21点薪点标准值工资(630元/月);
(二)属双学士本科毕业生及未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新员工,执行25点薪点标准值工资(750元/月);
(三)属硕士研究生的新员工,按试用岗位薪级标准低2级执行;
新员工除岗位薪点工资外,与正式上岗员工同等享受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
第二十九条 新员工在实习期未转正前,不享受奖金待遇。 第三十条 新员工转正初次上岗时,薪点工资按所上岗位薪级工资标准低两级执行,享受奖金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新员工初次上岗满3个月后可提交正式上岗申请,岗位薪级工资按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员工各类假期待遇,按《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各类假期等非正常工作情形下的工资考核发放办法(试
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为新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八章 职业生涯规划
第三十四条 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和组织相结合,在对一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研究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长、经历及不足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结合时代特点,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定个人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
第三十五条 新员工应根据自身条件,树立自己的职业奋斗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路径并为之努力奋斗。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常规职业生涯发展路径主要分为经营管理类、运行类、检修类三条岗位晋升路径和专业技术类、生产技能类两条人才成长通道。
(一)岗位晋升路径
1.经营管理类岗位晋升路径:
实习期学员-一般经营管理人员-部门骨干人员-部门主任助理(虚拟)-部门副主任-部门主任-副总师-公司领导
2.运行类岗位晋升路径:
实习期学员-巡检-副值-主值-单元长(班长)-值长(专工)-部门主任助理(虚拟)-部门副主任-部门主任-副总师-公司领导
3.检修类岗位晋升路径:
实习期学员-初级检修工-中级检修工-高级检修工-技术员(班组工程师)-副班长-班长(专工)-部门主任助理(虚拟)-部门副主任-部门主任-副总师-公司领导
(二)人才成长通道
1.专业技术类人才成长通道,以工程系列为例:
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教授级工程师(正高)
2.生产技能类人才成长通道: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