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慢性病门诊治疗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关于开展慢性病门诊治疗纳入公费医疗
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2月1日起,将糖尿病等15种慢性病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全市各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各镇街除外 )。
二、慢性病种。1、糖尿病;2、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3、冠心病;4、帕金森氏综合征;5、类风湿性关节炎;6、系统性红斑狼疮;7、精神病类(需长期服药);8、肝硬化(失代偿期);9、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期;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12、慢性肝炎(中度或以上);13、各种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或以上);14、恶性肿瘤(非放、化疗);15、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
三、申报、就诊事项
1、患慢性病种人员确诊审核手续:由患病人员个人到市公医办,也可到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务科领取《增城市公费医疗慢性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由主
诊医师填写表格,并由单位加注意见,并带上申请病种病历、检查报告、化验报告及小一寸彩色相片送市公医办审核确认,确认后发给“增城市公费医疗慢性病诊疗证”。
2、患病人员患有指定慢性病,经市公医办审核确认后,携 “居民身份证”和“增城市公费医疗慢性病诊疗证”到市内或市外任何一间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就诊。
3、患病人员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每处方开药量在15天以内;每月药量不得超出30天;公费医疗按70%的标准支付,个人自付30%,每月门诊药费限额为600元。
4、患病人员患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600元;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患病人员,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两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9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病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四、结算事项
患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属于报销范围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
账,每月汇总后送市公医办申请结算;属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附件:增城市公费医疗指定慢性病种门诊治疗申请表。
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二
附件:
增城市公费医疗指定慢性病种门诊治疗申
请表
备注:
1、慢性病种。糖尿病;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冠心病;帕金森氏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7、精神病类(需长期服药);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及脑障碍性病变后遗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慢性肝炎(中度或以上);各种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三级或以上);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
2、市内定点医院:出示“增城市公费医疗证”和“增城市公费医疗慢性病诊疗证”可作记帐处理。
3、市外定点医院:就诊3个月后方可带齐以下资料: 门诊医疗发票;门诊费用清单; 增城市公费医疗慢性病诊疗证及本人存折复印件(邮政储蓄所除外)到市公医办办理报销手续。
4、项目构成必须符合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医院严禁将规定范围以外的检查、治疗、用药项目列入预算。
5、报销例子:张三因糖尿病在门诊治疗了4次,每张处方约150元,处方值共600元,个人可以报销金额为:600元×70%=420元(药费限额不超过600元),个人应支付180元。
6、指定慢性病诊断鉴定医院名单:(1)增城市人民医院;(2)增城市中医院;(3)增城市新塘医院;(4)广东省水电二局医院。
7、指定慢性病可在市内18家定点医院内治疗。
8、用药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专科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