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考试
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考试题
单 位: 姓名: 身份证号: 分数:
1、食品,指 。 2、食品生产经营者 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5、食品安全标准是 强制执行 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6、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 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 ,不需要取得许可。
7、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 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8、国家建立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 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 ,对职工进行 食品安全知识的 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 。
1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 每年 进行健
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 食品安全自查 制度,定期对食品
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3、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
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
14、食品经营者销售 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
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
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5、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许可证 和食品
出厂 检验合格证 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6、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食品进货查检记录
制度 ,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17、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 防水、防潮、防霉、防火、防鼠 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
18、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
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 生产者 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
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19、 餐饮提供者 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
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 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
的餐具、饮具。
20、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 进货查检记录 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六 月。
2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查验出厂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22、生产经营 转基因 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23、食品保质期,指 的是食品的最佳食用期,也就是在食品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的质量(品质)的期限。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
期或者 不定期 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
得 。
25、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 标准加施 标签;依
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 。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情节严
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 和有关
的 。
27、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 蔬菜、瓜果、茶叶 和 中草药
材 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2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
应当 将手洗净 ,穿戴 清洁的工作衣、帽 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
口食品时,应当使用 五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
29、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 生产经营者 及其 法人代表 、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
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
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0、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终身 不得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食品安全
管理 人员。
31、食品经营者履行了 本法规定的进货查检 等义务,有 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 如实说明其进货
来源 的,可以 免予处罚 ,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食品经营 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
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或者生产批号、 生产者名称 及联系方式
等内容。
3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
营者要求支付价款 十 倍或者损失 三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
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 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
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4、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
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 食品安全
法的规定。
36、不得以 分装方式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7、食品经营许可实行 一地一证 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
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
发生变化的,应当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 销售和餐饮 活动,应当
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39、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5
年 。
4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 洗净 、
消毒 ,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4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使用食品添加
剂。
4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
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3、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 和违法 生产经营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 倍以下
罚款。
4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
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
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 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 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
4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十万以上十五万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罚款。
46、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
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 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 加工、包装、贮存 等
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
持规定的距离。
47、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 ,取得
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通过HACCP认证的食品经营
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免于考核。
48、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 进货查验 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 、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 购货者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
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 查封 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50、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进货查验制度、 及停止经营制度等。
51、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 消化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2、冷藏库(柜)温度为 ,冷冻库(柜)温度低于 ,热柜的温度达到 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 温度计,以及必要的湿度指示装置。
53、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 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54、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 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 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55、申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设置 摆放、销售。
56、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专项管理,制定 使用、公示制度。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
用 公告。
57、烹调、面点加工等场所应当安装 装置,有适当措施或装置调控 。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 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58、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实施 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59、专间门能够 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的空调、冷藏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 专用;配备紫外线灯等 消毒设施,数量应当与专间面积相适应;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 )、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 开启式。
60、清洗消毒水池应当 ,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 。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 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61、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6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63、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九章第一百二十二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64、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 一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 三万 元以下罚款。
66、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 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 、生食瓜果蔬菜、 等。 67、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 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 类食品制售、 糕点 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