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律师函
致:有限公司
自:律师事务所
关于要求贵司立即向有限公司支付
费用的告知函
敬启者:
本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委托,就贵司未能实际向支付等费用合计人民币万元一事,特致函知会贵司如下:
一、本律师已获取的资料表明:
1、年,贵司为进行品牌及产品推广,愿意为创想天地出品的电视栏目《》中提供汽车类产品植入广告独家赞助。
2、后受贵司安排,(以下简称“”)作为贵司的产品经销商于年月日,按贵司与创想天地贵司所商定的各项内容,与创想天地签订了《合同》。
该合同约定了在电视栏目《》中对贵司品牌及产品的具体广告植入标准与要求;栏目的播出期数、频道及时间;线下活动的要求等,贵司及深圳友鹏与创想天地的各项权利义务。
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人民币万元由一次代垫代付给,但其中万元的活动费用由贵司承担。
3、按合同约定条件完成了《》节目的制作与播出,实现了对贵司的广告植入及其他约定的义务。
但以与贵司在所代垫代付款项上存有纠纷为由,拒不向支付合同款项。
二、据此,本律师认为:
虽贵司与间没有书面合同,但贵司负担人民币万元的活动费用是贵司真实意思表示。贵司作为电视栏目《》中贵司品牌及产品植入式广告的直接受益人,应向支付活动经费人民币万元。
三、鉴于以上情况,受的委托,现本律师代其向贵公司转达以下几点意见:
1、鉴于贵司与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及时向支付活动经费人民币213万元,以便与贵司能够继续合作,共同拓展对贵司品牌与产品的推广活动。
2、如贵司拒不履行前述意见,则及本律师有理由认为贵司并无诚意协商解决本纠纷,将启动法律程序追索该款项,并保留向贵司追索相应利息及其他损失的权利,以维护我委托人之利益。
四、所有与本律师函所涉事宜有关的函件,可直接邮至或送至本律师处。
本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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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