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核对制度
施工图核对制度
第一条 施工图核对是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全面创优的重要技术环节。通过审核可使工程技术人员加深对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的认识,深入地理解设计意图,进一步熟练地掌握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图、通用图、参考图。通过核对进一步发现设计文件存在的“差、错、碰、漏”,使存在的问题消除在施工之前,结合施工技术调查和本阶段技术工作,提出改善设计、变更设计的建议,使设计趋于更合理。审核的同时比选施工方案,为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创造条件。
第二条 核对工作应与施工技术调查、施工复测相结合,通过对书面文件的全面阅读并与现场校对,把握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在开工前系统、全面地进行。施工过程中随着掌握情况的深入可再对其中重点重新审核。未经核对的图纸禁止使用。
第四条 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指导本工程项目施工图的核对。工程部部员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工作方法:先整体后局部,先原则后细节,先分专业后沟通衔接。工程部应着重界面管理,处理好各专业的衔接。项目总工程师联系建设单位协调处理。
第六条 核对工作完成后应对施工图进行标识,加盖“已审核”章,确认有效性。不存在问题只需审核人签字、标注日期。对发现的问题还应在图上简要表明情况并填写“设计文件审核记录表”,为保证准确性应由第二人复核确认。联
系建设、设计单位后,确认的修改一定要在原设计图上用红笔修改,加盖“订正”章作相应标识,如有新图代替,原图加盖“作废”章。
第七条 工程部应建立设计文件审核台帐。工程部定期(一般3个月)对施工图核对的内容和审核台帐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务评比范畴之中。
第八条 施工图核对意见由工程部及时汇总,分类处理:一般性“差、错、碰、漏”问题函报设计单位,抄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予以确认,凡影响建筑物质量和安全的问题未确认前暂时停工;需改变设计的建议按《设计变更制度》办理。确认的修正意见,必须以文件形式转发各施工作业层据以施工。
第九条 相关标准图:凡设计文件注明采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参考图及相关规范都应全部收集,与施工图对照阅读。
第十条 相关图纸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采用的技术条件,查看有无改善设计的条件。
第十一条 设计土石方调配:土石成分,取弃土场位置和运距、运输条件和实际对照,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 设计图要求的施工方法、工艺: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是成熟技术,是否需要进行攻关试验或中间扩大试验;施工方法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结构物设计图:结构类型与地质、水文、地形条件的相符性,结构尺寸及所用建筑材料的合理性,位置、标高与平、纵断面图对照,基础类型的合理性;设计参数是
否齐全、合理;是否满足抗震、防洪规定;结构细部尺寸逐项核定。
第十四条 新建和既有建筑物空间位置关系;过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否有优化方案;施工方案的安全保障措施;过渡工程不形成具体的建筑及拆除工程是否漏项。
第十五条 工程数量:对设计图全面复合,汇总后与概(预)算资料所纳入的数量对照,作变更设计、调概索赔的根据。分为三类,主要有:
15.1为工程开创工作条件发生的数量:
征地、拆迁工程数量;大临工程项目及数量;改移道路及改沟、改河等。
15.2工程实体数量:
土石方(含挖基)及其土石成分、运距;排水系统各类沟渠基础的开挖和圬工;结构圬工和钢材;特殊材料和设备(如锚具等);防排水结构;地基处理等。
15.3形成工程实体过程中消耗的数量;
排水工程;临时支护;基坑支护;防洪措施;环保措施;施工过渡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