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便开始实施,至今已经走过十多个年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设立之处便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可以说是比较与时俱进的,但是在十多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体现出了一些与时代不符的地方亟需完善,本文旨在从消费者获得赔偿的角度来分析中国消法的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赔偿数额 精神损失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是距离我们普通老百姓生活最接近的法律之一,但是往往又是最陌生的几个法律之一,因为往往作为学生的我们接触到的消费活动比较有限,消费金额比较小,所以若遇到自己的权益受损也往往不太会去诉诸于《消法》,往往忍气吞声得过且过,包括在社会上,普通人在消费金额较小的消费权益受损时也不太会靠《消法》去挽回点损失,因为维权成本太高。不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事关自身劳动权益的法律,往往再一受到自身权益受损就会想办法诉诸于有关部门寻求支持。两者相比之下的差别,我想是值得立法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消法》的利用率是否比较低? 但是我想说的中国消法的完善并不想从这一角度来说,我想说的是中国消法的消费者附加赔偿金额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获得附加赔偿上,只有一条有明确的定额规定,就是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①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简单理解就是退一赔一,通览整部消法只
有在这条上是加以了附加赔偿数额上的限定,而其余的地方,都仅仅只是用“赔偿”或者是“相应费用”而已,而对于相应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定。消费者在维护其自身权益的同时,应获得相应的附加赔偿,我们再以《劳动法》为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②《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后的相应附加赔偿有了明文规定,这样就比较好的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在利益受损后没有明文的附加赔偿规定是否合理?在如今市场经济体制①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199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第四十四条 2007.6
进一步深化的同时,出现了大量的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违法行为,如若不在法律条文中加以严厉限制规定,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屡禁不止,因为他们违法的成本很低,往往消费者举证难、维权成本高,从而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其次是精神赔偿的问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里的条文我想很符合《民法通则》和《精神赔偿解释》对于精神赔偿的使用条件,但是在消法中没有一条明文规定了对于消费者应有精神赔偿的规定。这显然是对于立法趋势的一种不吻合。
最近,看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稿,很高兴看到了在精神损失赔偿方面有了明文规定,在赔偿金方面也看到了十倍赔偿的规定,虽然我觉得这十倍赔偿的数额还有待商榷,但是至少在数额规定方面已经迈出了一大步,也看到了一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修改,包括了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这样的惠民之举,显然会帮助普通百姓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增加法律的实用性利用率,同时又新增了不少的法律条文,更加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我想法律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任何法律都会随着实践的检验而日趋完善,作为普通群众生活中最为贴近的法律应该更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江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J] 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21期
[2] 韦冉 陈德敏 《论服务消费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J] 河北法学,2005年04期
[3] 李玉虎 《消费者增权理论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J] 财贸研究,2008年04期
[4] 金多才 《论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J] 中外法学,1999年01期
[5] 王志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及消费者的保护》[J] 经济师,2007年04期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