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村卫生所设置基本要求
全县村卫生所设置的基本要求
1、设置规划
每个行政村在中心屯设一所村卫生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做到预防保健室、诊察室、观察室、治疗室和药房分开,不能与住宅走一个通道。
村卫生所为独立法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行政管理
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通过考核聘任村级卫生机构所长,聘期二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村卫生所合属办公后,对未进入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3、人员资质
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必须经卫生局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每个村卫生所原则上应配有女性和中医人员。
4、业务管理
必须建立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程,做到规范服务,记录完整。鼓励使用中医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合理诊疗和用药,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为农村
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5、药械管理
村级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禁止村级卫生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非基本药物,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采购及物价等相关政策,保证药品质量。村卫生所合属办公后,乡村医生不允许私自经销药品,只能使用村卫生所的药品及卫生药械,一经发现私自卖药行医收费,核实后将开除村级卫生队伍。
6、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实行财务收支定期结报制度,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应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购买,村到乡领取,乡镇卫生院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