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细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自律监管职责,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全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依据《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单位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单位各项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社各网点、职能部门和员工。
第四条 移送工作坚持做到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
第二章 移送受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稽核审计、保卫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稽核审计以及线条专项检查中,发现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依据《稽核审计处理办法》做出罚款处理的决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后分别移送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
第六条 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可依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违规责任人做出纪律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总行可依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对违反责任人做出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监察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做出留用查看及其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后,人事部门按照规定扣发考核性工资或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档次。
第三章 移送范围
第八条 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移送:
(一)《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的;
(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规定,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移送稽核审计部门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移送人事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或保卫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移送程序
第十条 一般程序
(一)对经检查认定的违规违章行为,按照规定,需要给予
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经认定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移送稽核审计、监察或人事部门处理。
(二)移送处理时,应配齐下列材料:
1、业务检查报告或稽核审计报告;
2、对认定事实的意见或责任的建议;
3、违规违章事实的证据材料;
4、对有关责任人和被查单位所持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移送处理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移送部门: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移送部门和受理部门各持一份。
2、受理部门:在收到移送部门送达的《登记表》后,应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移送规定的,应予受理;不符合移送规定的,可以退回补充有关材料;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移送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调查;不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经认定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退回移送部门。
第十一条 特殊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案件、事故时,应来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要及时安排稽核、监察、保卫等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必要时相关业务部门协助调查。
(二)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应当移送同级稽核、监察或人事部门,由其审核后,确定直接查处或责成下级查
处。
第五章 移送要求和责任
第十二条 移送的证据材料必须事实清楚、责任分明。
第十三条 移送和处理必须及时。移送部门一般应在检查或稽核终结后15日内办理移送手续;受理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认定受理的应按稽核、监察或人事处理程序进行审查处理,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移送的手续必须完备,除按规定移送必要的材料外,移送部门和受理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盖章。填写的移送时间,以移送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移送的,分别下列不同行为,按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检查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移送而不移送的,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的;
(二)对不及时移送,贻误处理时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徇私舞弊,隐瞒不报,酿成重大案件、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不及时受理,贻误处理时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根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移送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部门,并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结果反馈单》一式二份,移送部门和受理部门各持一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行之前发生的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而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登记表
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结果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