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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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作者:朱同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5期
摘 要 案例指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裁判制度已经初步确立,仍迫切需要完善,本文拟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作一些有益探讨。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自由裁量权 英美判例法 成文法
作者简介:朱同杰,中共焦作市委党校法律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36-02
二十一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裁判制度已初步确立,但在当前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并没有完全充分发挥出来,本文拟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作一些有益探讨。
一、我国建立完善案件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成文法,因此判例制度在我国一直以来并不适用。关于判例法与成文法的优劣,两大法系在很长时间内一直展开着争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萨维尼与迪伯关于应采纳习惯法还是应制订法典的争议、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关于法官是否有权造法的分歧乃是此种争议的反映。在英美法系国家,从边沁到奥斯汀都曾经对判例法予以抨击,而大多数学者又对判例法极为推崇。这些争论表明了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而最佳的办法就是将两者融为一体,相互取长补短。正由于此,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彤式上相互接近和融洽,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
我国虽属成文法国家,不适用判例,但在传统法律制度历史上也并未排斥过判例的作用。如在秦朝的秦律中就详细记载了各种案例,成为官方整理出来的判案依据。汉朝时,将经过朝廷整理出来的断案成例称为“决事比”,以比照前例推理断案。唐朝时法令包括律令格式,其中格即案例,可见案例在古代即是判案的重要依据,所以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不仅可将我国中华法学重视案例的传统得以保持和发展,弥补成文法中的不足,而且也是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
因此,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司法制度也十分必要:
(一)有利于裁判过程中法律的正确适用
案例本身是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样板,因此实施案例指导制度,实际上是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我国法官数量较多,素质参差不齐,以案例来指导审判工作,可以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