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积极因素
浅析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积极因素
王波
(淮海工学院 江苏 连云港 222005)
【摘 要】 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与消亡必有渊源,也必有流变。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是
历代统治者围绕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的基本政治目标,在长期实践中探索
并形成的各具时代特点的官吏选拔制度,它在官员选拔范围、择才标准、注重制约、加强监督、修身律已等方面蕴含着积极的政治理念、价值导向
和运作方式,在一定历史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至今仍有其借鉴意义。
【关健词】 传统政治 选官制度 积极因素
任何一项制度的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也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制度的产生不会是凭空忽然地创立,它有渊源,也不会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有流变。就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而言,主要途径有原始社会的禅让制、夏商周奴隶社会的军功制、分封制,两汉的“察举”与“征辟”、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以后的“科举制”等形态,从选拔方式上可基本分为世袭、官举、民选、自荐四个方式。它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对官吏的选拔、任用过程中,产生了中国古代选人、用人的基本思想和做法,也形成了包括选拔、任用、监察、追究等一套严密的制度,具有系统性、完整性、严密性与悠久性,它是历朝为巩固政权、稳定社会而精心设计的产物,能够运行、延续上百年的,无不寄托着一代或几代人政治智慧和社会理想,蕴含着很多积极的合理的历史因素,这是古代中国国家管理体制的一大创造,它对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对中国社会政治体制的构建,有着不可低估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扩大范围,提高用人的合理性
各级官吏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历代最高统治者非常注重选官问题,一直把官吏栓选看成是政治之隆替、邦国之治乱的大问题。所谓“至理之代官得人,不理之代人得官”,也成为社会治乱和国运盛衰表现在选官用吏问题上的规律。
从世袭制到军功制,选官的关注点从血缘关系扩大到军功,靠着军功的力量,统治者建立了政权。为了维护政权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光有军功的人不足用,还需要一些有才有德的人来管理社会,为了把有才干的人选拔出来,就要扩大选
人的范围,便出现了自下而上推荐的“察举”和自上而下推荐的“征辟”。汉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①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被征者来去自由,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曹魏时为了巩固政权,真正做到唯才是举,吸取东汉官员选拔制度的教训,由朝廷派出官员到地方负责评品举荐,以九品中正制取代了它成为主要的选官途径,各级中正官的品荐,扩大了官吏选拔的范围。隋文帝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员,以考试选士的科举制就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长期有选拔制度。科举制的兴起关键在于在形式上它给几乎每一个人提供了可以进入仕途的均等机会,它在名义上不分贵贱,不讲出身,所谓“家不尚谱谍,身不重乡贯。”自由报考体现了选举制度中的平等精神,清代只要是非倡优皂隶子弟,皆可取童生资格,经科举入仕途,几乎把政治录用的范围扩展到了整个社会,为广大下层知识分子从政打开了门路,做官参政不再是上层统治者的特权,使大批中小地主及知识分子进入到封建国家统治机构中来,为封建统治阶级拓宽了政治基础。与其他选官制度相比,科举选官制度扩大了统治者的用人范围,提高了用人的合理性。
选官范围从以血缘、财产、门第为特征的特殊阶层逐渐发展到以才学为特征的大众阶层,逐渐形成了以制度为保证,公开选拔的选官方式,它带来的重大社会效应便是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流动,使社会下层人物得以进入统治阶级,有利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提高用人的合理性,有利于扩大封建统治基础,从而给社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活力和生机。
二、标准明晰,增强选人公正性
选拔人才应有一套明确标准,有了相对客观具体的标准,就有了评判的依据,否则极易造成评判的主观随意性和选拔过程中的行贿受贿、拉帮结派等腐败现象。
在我国古代的选官过程中,从最为简单易衡量的以血统、家世、军功、门第标准到以德、孝、廉、才比较难衡量的择人标准,择才的标准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公开,到后期实行科举制,选官标准得以制度化,公开化,增强了选官的的公正性。相比较而言,世袭制是不分贤愚,只问血统,蠢才庸人也能成为统治人才,世袭特权只会强化贵族的优越感,导致整个统治阶层的腐败。被扭曲的荐举制是阿谀逢迎者等下品或劣品会因被奉承者的青睐和建言而爬上各级统治地位,官吏在从政实践中一切只对上负责,而不必对下负责,其结果是以权谋私,欺上瞒下,
吏治整体的腐败即由此始。科举制一般都通过皇帝诏书或政府公文形式公开科举选拔的时间、报考条件、报考手续、报考方式、考试科目和内容、考试方法及及第后的政治待遇等,它突破了贵族血缘继承及长官个人好恶作为选拔人才的主要标准,以公开、具体、统一的标准开启了一个新的开始。以明代为例,洪武三年下诏特开设科举,并正式规定以考试方式选拔人才,国家重要官员皆用科举正途出身者,故有“缙绅虽位极人臣, 不由进士者,终为不美”②的说法。考试的内容以四书五经为主,形式重八股,并对考试的场次,试题题型作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积累了以唯一的考试标准选拔社会贤才的做法。唐代规定考生可将平时所写的诗赋文章先送礼部,作为考试选拔时的参考,又称“纳公卷”,宋朝经过几十年的考试实践认为“纳公卷”弊甚于利,影响极坏,仁宗庆历元年(公元1014年) ,便下令取消公卷,并规定以考卷作为决定录取的唯一标准和依据。③科举制度根据规定的考试内容,采用多层次、多科目的考试方式形成了严苛的竞争和淘汰机制,多层次的考试,不仅对于保证选取人才的可靠性、正确性与客观性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对于“任人唯亲”的用人路线也有一种抑制作用,它制约应试者只有具备良好的素质方能胜利通过,促进了选人的公正性。
选拔人才的标准公开,让更多符合标准的人积极参与竞争,也使有志入仕的人知道努力的方向,从而促进人才的产生。在由少数显贵垄断权力的古代政治体制下,它的做法打破了门阀世族对官场的垄断,扩大了选才的公开性和广泛性,增强了选人的相对公正性,在等级森严、裙带关系盛行的封建社会里,它的出现是一个巨大的文化和政治进步,不要说在当时远远高出察举制等其他的举荐方法,就是在今天,仍然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三)防疏堵漏,维护制度权威性
有了严格的标准,但也不能保证所有操作者按标准选拔,如果对漠视选拔标准和程序,违规选拔者无相应法规追究其责任,再严格的标准也是形同虚设。只有有了法律保障,选拔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有标准可依,按规定而行,违标准必究,真正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为防止科场舞弊和其他腐败行为,保证考试过程的公正性和整个科举制度的有效性,实行科举考试的各朝都对科举加强了监督,制定并实行一系列日趋严密的考试规则和制度。科举之初,试卷不糊名,主考官在判卷时难免询私,导致不公,宋真宗景德四年,正式设官负责糊名封印,同时又将这一制度定为令:“凡试卷,封印院糊名送知举官考定高下,复令封之送覆考所,考毕然后参校得失,”
④大凡封弥官不评卷,评卷官不知姓名,密封试卷制度自此为定制。同时实行了“誊录”, 将考生的亲笔试卷誉录后送归封弥官存档,誉录的卷子送给考官评阅。为防止考官权力过大,采取临时派遣、年年轮换的办法。明清科举对考官的任命则非常注重出身,如会试的主考官必须是翰林出身,官居尚书一品以上的年高有德者。被任命为知贡举(即考官)的官员及负责各类发解试的考官要锁宿。考官的子弟如果参加考试,则主考应该回避,或是设“别考”,另派考官监考判卷。为防止官僚子弟利用特权互相包庇、拘私枉法,凡官家子弟录取者,都要另派大臣在中央进行复试,或另设考场。为防止考试舞弊,建立并实行严厉的惩处制度。主考官如违法失职,要受到监察机关侦讯,受到罚款、停职,甚至撤职查办的处分,还用“连坐”的方式来严厉惩罚作弊的情况。如清世祖顺治十四年(公元1675)丁酉乡试舞弊案发后,5名主考官及取中的两名举人立斩,家产抄没,家人共流放了一百多人⑤。明清规定考前考生要结保,如有舞弊,则与结保人共同治罪;在考生入场时实行“搜检”,防止考生在考具中夹私;考试间,监考官逐个检查考生试卷,并在试卷上盖章,使考生无法借代和换卷;另外,明清科考还在乡会试揭晓以后进行调查,复查是否有舞弊行为或侥幸中试的情况。
这些措施能比较有效地防止舞弊现象发生,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使官员与考生的行为处在制度的制约下,自觉按制度的要求运行,这对于保证人才选拔的质量以及维护选人的公正廉洁,均有积极作用,维护了制度的权威性。
(四)注重制约,提高制度严密性
在长期的统治实践中,历朝都认识到治吏和治国不可分离,战国时韩非就说过:“明主治吏不治民”。对官员的制约和把控是历朝统治者思考的重要问题,他们从制度设计着手,建立起行政系统以外的对官吏实行监督的制度,对官僚体制进行自我监督,提高了制度的严密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为加强对官吏的监察,秦代始创“御史”,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在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御史等官组成御史府,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监察机构体系,此后这一制度在历朝都得以运行并不断完善。汉武帝设十三部州刺史,代表皇帝以“六条问事”的职权对诸郡国实行监察,汉代还实行了所谓“监官之外有言官”的言察并行的监察体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隋代有作为中央监察机构的御史台、作为监督地方官吏的司吏台和渴者台,此外还有作为监察皇帝过错的言谏官。至唐代,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御史台在权力的行使上基本实行直接向皇帝负责的垂直领导
制。宋朝的监察御史由皇帝亲自任命,允许御史没有实据地“风闻弹奏”,即使弹奏不当亦不加刑。元始祖忽必烈曾说:“中书联左手,枢密联右手,御史台为联医左右手。”形象地说明了御史台系统与中书省、枢密院同等和并列的地位。明朝构建了交叉分工的多元型网络监察体制,一方面,废除了御史台,建立了都察院,成为中央监察机构;另一方面,进一步将谏官转化为监察官,将言官给事中变成监察官,分别对六部行使专职监察。对全国实行分道监察制度。此外还设置了特殊的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实行了“厂卫”制度,加强对官员的监察。清代监察官吏可以还兼掌了司法权,伴随着皇权的强化,监察、约束制度在朝野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监察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监察制度的执行,监察机构权力是皇帝直接授予的,皇帝对选任监察官的素质要求特别重视。对皇帝的忠心自然是第一位的,同时强调:监察官必须具备清廉刚正、忠勤尽责,有斗争精神,能克己奉公,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法纪观念,能有力地维护纲纪。宋朝规定,凡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为御史;士族子弟、大臣之族不得任监察官,防止监察官员依附于权臣,徇私枉纵。废除了唐时宰相对御史的荐举权,保证监察官有相对的独立性,避免贵戚、重臣和监察官之间徇私枉法,本质上是一种回避制度。明朝御史都在监生、进士中考察选拔,必须是曾任职州县的官员,有一定的阅历和治民从政的实践经验。监察官的品级不高,却授以重任,“以小驭大”,“秩卑权重”,唐朝八品官的监察御史韦仁约可以弹劾身为宰相的中书令褚遂良⑥,官位卑下的监察官较少顾虑,反使易激发其对国家长治久安的责任感和进取心,便于皇帝进行控制,避免监察官与监察对象由于在既得利益上的相关性而产生的惺惺相惜心理,同时也克服监察官因高官厚禄所造成的心理负担及由此产生的惰性,促进监察活动的正常进行,成为奖励新进的有效途径。作为中央的特使,监察官或大臣“奉制巡按”,权力很大,可以“察举无所回避,弹奏无所屈挠”。但是,如果监察官对其监察对象的失职行为未予及时纠举,即要因失察之罪受到惩处。对利用职权挟私诬陷他人者处罚更为严格,一般以诬告罪论处,实行反坐。这些规定严格而具体,起到了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监察制约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制度的严密性,有利于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的监督,有利于在不受制肘和干扰的情况下整伤吏治,维护中央集权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五)律已修身,培养官吏廉洁性
要真正使官员的个人行为符合国家、社会的利益,就必须重视官员个人品行的培养与国家政治目标结合。无论官员出身及社会背景如何,他的个人最终价值取向与统治集团的政治目标相融,才能造就了现代西方政治学家所期待的那种“非职业性的转变政治家”,即由个人利益驱动而转变为服务于公共目标的政治人才,达到治国思想的统一性。
中国古代统治者以儒家精神指导官员政治价值追求,把儒家精神作为官员传统政绩观、道德观的支柱和行为准则。“君使臣以义,臣事君以忠”的忠君思想,“为政在人”的治国学说,“民贵君轻”的民本理念,“大同世界”的社会理想,“贵和尚中”的政治观念等政治思想不仅符合统治者的要求,也引导并激起官员承担起“为民作主”的政治追求,奉行“仁政爱民”观念的官吏,执法持平、爱护百姓、抑制豪强、打击贪官,多少给百姓以一定希望,由此也培养了官员和“士大夫”们伸张正义和“替天行道”的内在冲动,这是从大局着眼,以主持公正的精神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价值追求。这些主张符合历代王朝统治的根本利益,成为中国民众潜意识中的政治规范,也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具有长期价值的一些道德规范。
把道德完善作为官员政治伦理的基本追求。“律己修身”作为实践儒家的政治抱负的基本功,是官员“修、齐、治、平”的整套伦理政治学说的出发点,在长期的教化下,律已修身成为读书人的自觉要求,并进而形成了官员的群体品格。它强调自律、自省,所谓 “君子求诸己”、“子帅以正,孰敢不正”等等都是在说明,如果人人都能够自觉地追求自我素质的完美,致力于人格的自我完善的话,那么,天下的治理无疑就会达到理想的境界了。要达到自我道德完善的境界,就需抱着坦坦荡荡的态度,用不断的自我反省的方式,去寻找出自己的短处和过失,并坚决改正它,所谓“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修身要追求真、善、美的统一,而达到这样标准的办法,则唯赖于人的勤奋学习,在提倡求知问学的过程中,处世做人应取的态度方法要诚恳、严谨而信实,“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论语·为政》) 道德修养根本要求之一是“廉”,即正直不贪,不损公肥私,修廉首先要培植自己的知耻之心。孟子说“人不可以无耻”,又说“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明清的顾炎武认为“教化者,朝廷之先务,廉耻者,士人之美节,风俗者,天下之大事,朝廷有教化则士人有廉耻,士人有廉耻则天下有风俗”⑦ 。元代政治家张养浩在《三事忠告》中指出,作为国家官员戒贪是首要大事,要做到“人之所趋者不敢趋,人之所乐者不敢乐,
人之所私者不敢私”,他特别强调,官大权重者更应该注意修身养性:“廉以律身,忠以事上,正以处事,恭慎以率百僚”⑧。
在这种自律自警的修身追求下,进而形成了“鞠躬尽粹,死而后己”、“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中国古代为官为政者忧国忧民、励精图治的为政观。形成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位卑未敢忘国忧”、“苟利国家生死以”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及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民胞物与的天人合一精神、经世致用的实用理性精神、重理想人格培养的道德主义精神等各种各样优秀的思想传统,并涌现出一批倡廉崇俭、清正廉洁、持正守法的明君贤吏。这些清官和明君的共同特点是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勤于政事、清廉节俭、拒贿惩贪并身体力行。宋朝的岳飞说:“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平矣。” ⑨
当然每一制度都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亦绝不能历久而不变,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也有其自身难以消除的种种消积因素:以维护衰败皇权为中心和以种族歧视为基础的思想指导下的选官制度日益僵化;以捐纳、任子、补荫等破坏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为代表的次要选官制度日益腐朽;以官为中心、读书和做官相连读书目的单一化的官本位思想日益凝固等等,这些给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树立了专制、僵化、黑暗的形象,至今仍影响人们的观念,也大大地影响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合理价值,然而这些并不影响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在政治理论、价值导向、运作方式等方面蕴含的积极意义和至今仍存在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王波 男 1972年4月出生 江苏灌云人 法学硕士、讲师 淮海工学院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研究方向:党建、中国政治制度 通讯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苍梧路59号 淮海工学院党委组织部 联系电话:[1**********] 0518-85895036(办) 电子邮箱:)
参考文献 ① 《汉书. 儒林传》
② 《唐摭言》卷1
③ 《续资治通鉴. 宋纪四十三》
④ 《宋史》志第一百八 选举一(科目上)
⑤ 李国荣《清朝皇帝: 严厉打击科场舞弊》[J ] 人民论坛, 2006.01 ⑥ 《旧唐书 列传第三十八》
⑦ 《日知录·廉耻》
⑧ (元) 张养浩《三事忠告》
⑨ 《宋史》第3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