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楼指挥中心招标书
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调度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合同主要条款
项目需求、技术规格及实施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图纸 评标办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 标 须 知
(一)总 则
1.说明
1.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调度楼指挥中心系统建设所涉及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投标。
1.2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 2.招标范围
2.1本次招标范围为:A包:大屏幕显示系统、B包:视频监控中心、C包:多媒体会议系统、D包:网络系统等。
2.2本次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2.3主要招标内容:见第三章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并在华北地区设有分公司或以上级别的机构;
4.3具有相关工程实施的经验,并提供一个到两个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验收报告为准);
4.4必须具备相应的维护保养能力,包括拥有相应的备件、专用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须提供相关技术人员专业证书资料,证明具备对应项目的维护能力);
4.5承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采购规定。
4.6产品及生产所需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4.7供应商必须承诺在中标结果预公示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代理商和服务提供商出具的授权无效;
5.投标预备会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及答疑会。
5.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5.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做出澄清和解答,但以书面答疑为准。
5.4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 5 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 2日内应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0.1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 ; 10.2 除工程规范量有规定外,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 投标书;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 制造厂家授权书 5)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6) 投标人情况一览表; 7) 投标一览表; 8) 投标分项报价表
9)技术方案、拓扑图、设备参数说明; 10) 项目维护计划; 11) 技术规格偏离表; 12) 商务条款偏离表;
13) 投标单位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1.2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注明页码。 12 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附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书”、“投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及 “经营业绩一览表”等(附件1至13)以及供唱标使用的、单独密封的投标一览表。
12.2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加盖投标人公章)放置投标一览表信封内,并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12.3 一份电子标书(电子标书的文件格式要求用MS WORD/EXCEL 2000简体中文版。
内容包括:由投标商自行制作的与正本文件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由CD-R光盘储存,光盘上应改注明投标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 13 投标报价和货币
13.1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第五章中规定的报价方式报价。
13.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
13.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13.4 如果投标人对于采购文件或答疑文件中为满足技术要求中所提供的设备有未报价或漏报、错报、缺报等情况,可以视其为投标人予以采购人的投标优惠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3.5 本招标采购报价为综合价格,所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或隐含的为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包含在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视为投标人为供货并在竣工验收前维护以及在保修期内保修材料所必需的支付,包括所有的税费和利润,未列和没有填写的项目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相关项目的价格中。 14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采购文件中列出的使用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
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5.2(3)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包A:调度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包B:视频监控系统: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0); 包C:调度多媒体会议系统:人民币肆仟圆整(¥2500.00); 包D:调度楼网络系统:人民币叁仟伍佰圆整(¥2500.00);
16.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6.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3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保证资金以其投标人的名称在本采购项目开标日前一个工作日内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以银行到帐为准)。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 号:
16.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6.1和16.3条的规定随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6.5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6.5 未中标的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携带投标保证金收据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本金退回手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回原汇入的账户。
16.6 本工程招标费、评标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评标费由中标人中标后交纳,或者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16.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3条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4) 中标人将本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采购人可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5) 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 17 投标有效期
17.1 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90)个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伍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或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
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A4纸型装订成册 。
19.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开标一览表信封除外)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在密封袋上应:
19.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9.3.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工程名称: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2) 2010年 10 月 23 日 9:00 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3)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
19.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5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联合投标
2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如接受联合体,则按下列格式进行:
21.2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2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本招
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1.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2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2.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2.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3.迟交的投标文件
23.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3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装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 字样。
2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5.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25.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满足资格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 标
26.开标
26.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6.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6.3 开标程序:
26.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6.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6.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6.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6.5招标公司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7.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7.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7.1.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7.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7.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27.1.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7.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 标
28.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8.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8.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9.评标过程的保密
29.l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9.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0.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1.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1.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1.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32.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2.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3.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3.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3.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3.4评标方法和标准
33.4.1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人;
33.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3.6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将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标是否能满足本工程的实际,其设备方案是否可行,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如果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为通过的,
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进入下一步的商务评审。
技术标评审时,将对投标人的技术标中的以下6个方面的进行评审,如果技术标中对技术方案、交货期要求等没有具体的措施及相应的承诺,由投标委员会认定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不合格标或无效标,面不能进入下一步的商务评审。
1、技术方案
2、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控制要点
3、售后服务
4、培训计划
5、货物性能
6、交货期
33.7商务标评审
33.7.1.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分析,审查有否异常报价等情况。如发现投标报价有异常时,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是否为无效标或商务评审不合格。 异常报价的判别: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及本地区同类工程的市场行情,进行比较。
(1)如果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距很大,而次低报价又是在标低预算价的合理范围(其合理范围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内下浮的,或最低报价明显低于同类项目造价的市场行情的,则最低报价将属于异常。评标委员会可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则其商务标将被视为无效或商务评审不合格。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大大高于标低预算价的合理下浮后的价格的,或者大大高于正常的同类工程造价的市场行情的,则该投标人的报价也属于异常报价。如果属于此类异常报价的情况,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是该投标人的商务标有重大差错(或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则其商务标将被视为无效或商务评审不合格。
33.7.2、商务标中的非实物形态竞争性费用,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考虑仅有项目而无费用报价,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商务标为无效或商务评审不合格。
33.7.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同
时通过了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依据其投标价的高低,根据本须知第33.8条和33.9条计算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出其投标名次。
33.8 投标人最终评标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价格得分
33.9评分标准
价格评分计算标准=最低投标报价/投标价*30
技术评分与商务评分标准:
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最终评标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评标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总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4资格后审
34.1 采购人将根据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对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后审和考察。
34.2 通过资格后审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审查未获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可对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后审,依此类推。
34.3 采购人保留审查中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的权利,包括对中标人的规模、人员、场地、货物等方面的核实或现场考察。如果审查通过,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候选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或重新采购。
35评标结果
35.1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经确认无误,采购人将在宏厦一建网站进行公示评标结果,期限七天。
(七)合同的授予
36.合同授予标准
36.1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5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6.2买方授标时有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36.3. 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36.4.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单独报价的备品备件决定是否采购、数量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37.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7.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8.中标通知书
38.1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预中标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合同等主要证明文件的原件(如授权其分支机构进行项目实施或提供售后服务的,应提供其与分支机构关系的法律证明材料)送采购人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确定中标人。
38.2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8.3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9.1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9.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8.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9.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 (转包)给他人。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材料、备品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安装指导、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系 。
(6)“卖方”系指为本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施工现场”系指 。
(8)“天”指日历天数。
(9)“工程师”指受买方委托负责本材料安装工程的监理工程师。
(10)验收:本项目下约定的应由卖方完成的全部工作已由卖方按合同完成后,买方进行的试验检查和签发证书。
2、技术规格
2.1交付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2.2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专利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或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4.2每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4.3所附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如数量不多时,允许与材料放在同一包装箱内,但必须加以特别保护,防止损伤和锈蚀,并在包装外标明。
5、包装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a、收货人:
b、目的地:
c、合同号:
d、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e、毛重/净重
f、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或cm计):
5.2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3吨(t)或3吨(t)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做
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
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臵”、“防潮”等字样和其
他适当的标志。
6、装运条件
6.1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及装卸并支付运费和装卸费。
6.2有关运输部门将货物运到施工现场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6.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数量或重量而
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6.4如果卖方所供货物中,包含有从国外进口的部分货物或元、部件,卖方应对所有涉及
进口的一切手续、税费和运输负责。买方对这些货物或元、部件,按国内供货对待。
7、装运通知
7.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
量、箱数、总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
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四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箱数、总
毛重、总净重、总体积(立方米或m3)、每箱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点、
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7.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
体积(立方米或m3)、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
节还应另行注明。
7.3卖方货物装箱前一周应通知买方派人监督装货。买方人员仅对装货的情况表示认可,
不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负任何责任。
8、保险
8.1以施工现场交货签订的供货合同,由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施工现场途中的保险,保险
应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110%)办理“一切险”。由卖方支付保险费。
9、付款
9.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9.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
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及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
(2)国家规定的发票;
(3)装箱单;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5)按12.2条规定取得的检验证书。
9.3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上述9.2条要求除第5项外的单据以特
快专递寄给买方。
9.4 付款条件
9.4.1签订合同产品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总价款的95%;
9.4.2验收合格一年后10天内支付5%的余款。
9.5所有货物须经买方与总承包人共同验收认可,工程款由业主在总承包人确认后直接支
付给分包人。
10、伴随服务
10.1卖方应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于每一套材料包括配套部分和仪器的中
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技术参数、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和
/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提供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
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0.2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1)供应商负责本系统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集成工作,并负责本系统与其它系统集成的
技术解决,严格按照国际、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和操作。
(2)供应商负责对所有设备提供为期一年的现场保修、技术支持、备件保障服务,保修设备
在服务期限内所有硬件出现故障提供免费更换,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包括:
2.1修复性服务
供应商提供的维护服务是一周7天24小时全天候响应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2.1.1、24小时的服务热线支持;
2.1.2、受理报障1小时内响应,若有需要,必须在2小时内带设备到达现场;
2.1.3、一般故障:指暂时不影响用户业务正常运作的故障24小时内排除故障;
2.1.4、严重故障:指影响到用户业务正常运作的故障,在12小时内排除故障;
2.1.5、若供应商未能按照用户方规定的时间内排除故障的,用户方有权邀请其他服务商完
成成交商未能履约的事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2.2、预防性维护服务
供应商定期对用户方系统进行全面测试,确认系统运行状态,检查系统错误记录,排除隐
患故障并进行设备保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2.2.1、供应商须提供至少一年六次对系统实地巡检、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密切监视系统
的运作情况:检查设备状态和运行情况;对设备进行清洁除尘处理;对系统备份,管理软
件的调试和数据备份;解答客户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2.2、服务期内提交不少于两次系统运行情况的详细书面报告;
2.2.3、主动联系用户方及时了解系统运行情况,并提供相应使用建议。
11、质量保证
11.1在卖方生产所供货物的过程中,买方将根据卖方的生产计划安排不定期地派代表赴卖
方生产厂对货物的生产厂实施监制(如果需要)。
11.2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
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
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试运行期(试运行时间
按规范进行,规范无规定时,双方协商确定)及后来的12个月的缺陷处理期内,卖方应对
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或安装而产生的故障及问题负责。
11.3质量检查的依据是:国家及部颁的规程、规范、标准和有关实施细则,工程师签定的
施工图纸及文件,制造厂提供的材料图及技术说明书,合同中规定的标准、规范,买卖双
方商定的技术措施、技术要求。
11.4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缺陷处理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格
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有关规范
规定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通知。
11.5卖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七(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6如果卖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七(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其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2、检验
12.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技术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
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
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技术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
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会同有关部门包括卖方,对货物的品种、技术规格、数量等
进行检验清点,并出具检收证书。检收后,由买方负责保管。
13、备品支持服务
13.1供应商要根据用户方系统的具体配臵,储备足够的常用、易损备件;
13.2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关键部件备件的相关证明(图片)。
14、运输
14.1卖方运输货物(材料)的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
荷载安全行驶,道路桥梁的通过能力,由卖方自己调查取得。
15、索赔
15.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5.2在合同第ll条规定的试运行期和缺陷处理保修期内,如果卖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
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
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
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
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
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4)重新依据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安装;
(5)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从更换和/或修补完成之日起或重新安装完成之日
起,重新进行试运行和计算材料缺陷处理期。
15.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
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
照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货款或从
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6、卖方履约延误
16.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按双方议定的时间提供服
务。
16.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
或违约终止合同。
1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
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7、误期赔偿
17.1除合同第18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
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误期赔偿费从应交货物或提
供服务之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周,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0%)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
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
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按违约索赔。
17.2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规定的货款,则从规定的支付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对
未支付部分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加付该未支付部分的利息,直到支付时为止。
18、不可抗力
18.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6条、17条和2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
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
合同的责任。
18.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
或疏忽。
18.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
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五十六(56)天,双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税费
19.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19.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9.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0、履约保证金
20.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10)天内,通过我国的一家商业银行,以银行保函的
形式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
到缺陷处理期满后自动中止。
20.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或买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与此
有关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20.3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21、检查和审计
21.1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有违约行为,卖方应允许买方检查卖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
记录,并由买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22、驻厂监造
22.1买方将派驻厂监造工程师(如果买方认为需要而派驻的话),驻厂监造工程师将按国家
有关规定对按合同供货的材料进行监造。
22.2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买方将对本合同项下的材料的制造过程实施监造,卖方必须接
受材料监造。
(1)买方自己或委托的监造工程师将对以下内容进行监造。
〃制造材料采用的材料
〃合同材料的生产工序和工艺、质量
〃合同材料的检验、试验
〃材料的包装、运输和贮存
〃材料制造质量记录的检查和分析
〃材料生产进度
(2)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对制造过程中有关事项提出优化建议
〃对制造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具有现场处臵权,重大问题经请示买方同意后的现场处
臵权。
(3)买方或监造工程师有权接近材料的制造场所和车间及制造材料,有权检查制造工艺、有
关技术文件和标准、规范、制造过程的有关检查记录等供方主动配合监造工程师的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检测仪器和生活便利条件。
(4)买方的监造人员在监造期间,监造人员有权查看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艺、材料、试验
和质量检查记录等各种资料。卖方向监造人员提供详细的生产计划表和主要部件的技术标
准、设计图纸及监造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5)监造工作的实施不能免除或减轻制造厂的任何责任,卖方必须接受买方委托监造单位所
进行的关键项目的目睹、检查和试验项目、出厂试验和最终试验。
(6)卖方按买方的要求与买方委托监造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署有关监造实施
细则,并经买方确认。
23、买方代表目睹检验(如果买方不派驻厂监造的话)
23.1买方代表有权到制造厂出席目睹制造过程的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和检验等工作过程。
在任何情况下,如货物采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制造加工工艺,或质量不满足要求,有任何
不适当的包装,买方代表有权提出看法和建议。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并应采取任何必要
措施加以解决,以保证货物的质量。
23.2买方代表出席目睹检验将不签署任何质量证书。买方代表目睹并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货
物的质量责任。
23.3如果买方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工厂目睹检验,或不能参加该检验,卖方可以在接到买方
通知后在买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并将试验和检验报告提交买方。
24、材料安装与调试、测试、试运行
24.1卖方应派出合格的人员,在现场对所供材料进行安装指导,卖方派驻现场指导安装的
人员的资质应取得买方的同意。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
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材料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
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24.2材料调试、测试在卖方人员指导下由买方人员或安装承包人进行,调试完毕应进行测
试,测试结果应经卖方指导人员签字,并将调试结果报买方。调试结果证明材料安装良好,
技术参数符合合同要求后,由卖方提出试运行计划,卖方技术负责人员签字同意后,提交
买方审阅,但买方审阅并不免除卖方指导人员应负的责任。
24.3试运行由买方人员在卖方人员指导下进行。除非买方人员不听卖方人员指导,进行了
非法操作,买方人员对试运行失败不负任何责任。试运行时间按规范规定执行(当规范无规
定时,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执行)。
24.4卖方应提供所有调试与试运行所需的一切工具、仪器,费用计入材料报价中。
24.5卖方人员在现场进行安装指导、材料调试测试、试运行时的食宿由卖方自行安排,费
用计入总报价,必要时买方可协助。
25、争端的解决
25.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项目所在地工商管理局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
25.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5.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6、违约终止合同
26.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
通知书,提出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
“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提供、给予、接收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
西来影响有关执行人员的行为;和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包括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
由的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卖方提供了货物或材料的假的工厂试验、检验结果或假的
安装检验结果。
26.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6.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据其认为
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或寻求新的安装人
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7、破产终止合同
27.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
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为或补救措施的
权力。
28、便利终止合同
28.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
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8.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
同的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让任何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完成和交货、安装;和/或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服务以及卖方
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9、转让和分包
29.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0、适用法律
30.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1、合同生效
31.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
32、主导语言
32.1本合同一式四,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二份。
33、合同修改
33.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
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34、其他
34.1 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为原厂或国内知名品牌厂家生产,并能提供山西省内售后服务。
34.2 供应商在安装时,需随机附带所有设备的相关资料,如合格证、检验证等,进口的主
要部件需提供进口相关证明材料。所有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并具有应有的资质、
许可和认证等;
34.3 当用户方有重大活动需要供应商支持,用户方只须提前一天通知供应商,供应商须安
排有经验的客户服务工程师到达现场,在活动过程中作专业技术保障;
34.4 对非维护范围内的硬件设备发生故障,供应商须协助厂家或设备供应商共同处理;
34.5 供应商须与用户方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本项目所有文档及本项目所接触
的双方资料,未经用户方授权代表书面许可,不得向与合同无关的其他方泄漏任何技术文
件或与合同有关的数据,包括合同本身;
34.6 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供应商须向用户方提供系统的日常使用及操作员现场技术培
训及相应的教材。
第四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货 物 采 购 合 同
采购人(甲方): 合同号: 号
签订地点:
供货商(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需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依据招标投标文件,签订本合同,共同信
守执行。
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下列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及备注等详见以下清单(可
三、乙方负责运输和安装调试等,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货到甲方后,应由甲方指定的库房保管给乙方出具正式的货物入库清单或收条。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六、验收:按本合同第一二条验收,由(甲方/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七、付款办法:
八、违约责任:甲方违约 乙方违约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 份,须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又方各执一份,交XXXXX一份。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采购人(甲方)
单位名称(章):
甲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供货商(乙方) 单位名称(章):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一览表
第一节、商务需求明细
第二节、技术需求明细
说明:
a) 各包所提供的设备清单为系统构成的主要设备,供应商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与清
单出现不一致时,可进行适当调整,但需单独列出并注明。 b) 供应商应提供实现方案及详细设备资料。
c) 设备清单中的《品牌/型号/规格》一栏,凡标注有“等”字的或未指定的,可提供备选设备。
包A:调度中心大屏幕显示系统
一、项目简述
大屏幕显示系统主要由3×5块液晶显示单元拼接系统、LED显示屏、多屏控制器及控制软件、矩阵、控制电脑、线缆、底座等其它设备及配件组成。
二、系统主要设备清单及配置
供应商负责本系统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集成工作,并负责本系统与其它系统集成的技术解决,严格按照国际、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和操作。
系统所有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通行标准要求,能在10℃-40℃温度范围、20-80%湿度范围的环境中连续正常工作。
根据宏厦一建调度室实际情况,大屏幕显示系统布局要求如下:
调度室安装3×5(行×列)共15个单元,单屏尺寸为46″的DID液晶显示屏。DID屏上方安装LED显示屏。图像控制由拼接控制器
大屏支架及底座尺寸约为:5280mm×2900mm,精确尺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LED显示屏尺寸约为:5280mm×500mm,具体尺寸由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计。 3.1基本功能
直观显示公司生产信息、视频信息、管理信息。信息来源包括:监控及视频信息,网络及计算机信息。
操作功能:
通过控制器可实现多路视频信号和RGB信号在大屏幕上的任意位置切换显示;
通过控制器可实现计算机、DVD、录像机、摄像机、实物展示设备、视频服务器、网络等提供
的各种模拟及数字信号的显示;
控制器具有处理超高分辨率拼接的计算机图形跨屏显示、视频信息跨屏显示及独立RGB信号
跨屏显示的三种显示方式,并可同时显示。
具有对显示屏亮度、色温、对比度进行调节的功能;
通过控制计算机的许可,实现网络上任意一台计算机对大屏幕的操作;
通过控制计算机集中控制,可实现任意通道信号自由切换,用户自主控制显示模式,实现简单
灵活的使用及操作功能和界面。
可7*24小时连续开机,全年365天不停机工作。
整个控制系统采用模块化结构,具有良好的扩充性、维护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显示模式:
全屏显示1路视频或计算机图像;
全屏显示15路视频或计算机图像,即每一块屏显示一路; 全屏显示60路视频或计算机图像,即每一块屏显示四路;
以2×2或3×3显示1路,其余显示屏各显示一路,实现11+1、6+1,7+1+1等分屏功能; 视频或计算机图像实现跨屏、叠加、缩放、漂移显示功能;
3.2 DID液晶大屏幕技术要求
(1) (2)
输入输出。
(3) (4) (5)
的维修站;
(6)
保修政策:整机出具3年质量保证承诺书; 拼接缝隙:两块屏的物理拼缝不大于6.7mm; 拼接方式:针对本项目定制专用支架;
售后服务:要求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体系,在山西省阳泉市内具备厂家认可大屏幕投影系统应确保7×24小时连续运行,整套系统具有先进性、稳定性和可扩充性。 视频输入接口:具有D-SUB、DVI、BNC、CVBS、HDMI接口,且具备RBGHV环通
(7) 认 证:整机(包括显示屏体+驱动电路+外壳)获得3C认证,CB认证,以及电磁
兼容认证;生产厂家获得ISO9001认证。
(8) )货物验收标准:为保证货物为原厂设备,必须提供设备原产地证明及山西省特约产品
经销商的出货证明(经销商必须同为厂家认可的维修站)。
(9) 系统支持多屏图像拼接,画面可整屏显示,也可分屏显示,画面能够自由缩放、移动、
漫游,不受物理拼缝的限制。用户可通过软件控制窗口的拼接与分割,可灵活开启窗口,定义尺寸,具有分区或分屏显示的多窗口联动功能,屏与屏间的拼缝不影响汉字和图像的正常显示。支持画面分割预存模式。
(10) 系统支持多路信息输入,可整屏和多路分屏显示。
(11) 整屏和单屏均支持多图层多画面显示,单屏能够以画中画方式显示2路以上动态信号。 (12) 大屏幕显示系统应操作简单,维护方便,寿命长。所有设备的使用寿命:在正常使用并
具备一定数量备品备件的条件下,不少于10年。
(13) 支持全制式标准视频信号(Video和S-Video)、VGA、SVGA、XGA、SXGA的计算机RGB
信号和SDI、DVI数字信号,各种接口具备模块化结构,可扩展。输入的各种信号均能够实时全动态显示,画面无延时,无抖动。
(14) 屏幕正面不应有压边条、螺钉,钩针片、缝针等任何妨碍视觉的固定装置存在,屏幕拼
接无黑边,箱体、屏面不会因设备发热而变形。
3.3 拼接控制器技术要求
(1)
应采用标准化、网络化、系统化、分布功能式、开放式的硬件结构,具备较高的系统总
线频率和带宽。要求提供该类型控制器的经权威部门检测的的测试报告,同时提供控制器内置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
具有实现中所述的技术能力;
(3) 该控制器最少支持16个物理屏形成一个整个的高分辨率的逻辑屏,图像拼接完整,无
线性失真,无错位。并具有良好的通用性和扩充性。
(4) 控制系统应配合专业应用软件,使用户能通过专业的、界面友好的控制应用管理系统,
简单方便、直观地操作、控制整墙的信息显示。
(5) 采用Windows XP(中文) 的操作系统,开放式系统设计,支持TCP/IP、NetBEUI等协
议,可直接与Windows NT/2000/XP网络连接,并可同时支持多个网络连接和多路视频和计算机图像的拼接显示。
(6) 具有至少2路100/1000MB以太网接口,网络信号能任意放大、缩小、全屏漫游和全屏
显示, 并预留扩展接口,每路网络所连接的计算机无限制。
(7) 处理器支持网络分控及多用户操作,支持中文显示,优选软件操作界面为中文平台的产
品,具有友好用户操作界面,无须改动用户应用系统,确保用户系统的安全性。
(8) 图像处理器支持6830×2304超高分辨率叠加显示,支持GIS电子地图等计算机信号显
示,图像无论大小,均能保证清晰度。
(9) 控制器的可靠性:控制器应具备7×24小时工作能力。并配备双硬盘、双冗余电源、风
扇并能够热更换。保证系统工作的稳定与安全。
(10) 在网络连接方式和RGB方式下,全屏图像的调出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秒,满足监控系统
的实时性指标的要求。
(11) 采用模块化结构、设计具有良好的可扩充性和维护性。
(12) 最低配置:Windows XP 操作系统/ Interl Pentium 4 2.8以上处理器/ 1G以上内存,
80G以上硬盘。
(13) 系统控制主机对整个大屏幕墙的操作进行控制,并且可以通过这台控制主机授权给网络
上任何一台操作员工作站来对大屏幕进行控制;同时支持多用户同时远程控制。
3.4 拼接控制软件技术要求
系统控制软件是大屏幕系统的操作中心,通过它对系统进行全面的管理。需要提供相关软件的
著作权登记证书。
(1)
基于Windows的全中文图形界面,模式切换易于操作。所见即所得的操作和显示。通过
鼠标拖动及矩阵切换器联动实现大屏幕图像得放大和缩小。通过网络或终端控制图像处理系统的参数设置及日常应用。
(2) 对单个及所有液晶屏的各种参数均通过软件设置、修改及存取。既支持本地控制,也支
持远程控制。
(3) 对液晶屏整体进行操作维护。对图形拼接、整体亮度、对比度等项目进行整体操作、控
制及设置,可储存多个大屏图像显示模式,所有显示模式可随时调用、修改和更新。
(4) 对所有输入信号及网络信息进行操作管理,大屏幕上的网络图形,各类工作站图形及
VIDEO图像应能集中进行操作及设置。
(5) 能实现多用户分级管理、窗口管理、运行模式管理、信号源管理(任意信号源窗口模式
组合的定义、编辑)、
(6) 能实现网络远程遥控管理。软件可安装在用户(工作站)上,并与用户系统兼容,不影
响用户原来各种应用系统的运行。网络上的任一用户机安装控制软件后,便成为一台控制终端,即可以管理大屏幕,亦可以同时被调用显示。
(7) 具有完善的系统管理功能 :故障管理、性能管理、配置管理和安全管理功能。 (8) 大屏的各种操作模式切换和调度管理功能必须具备集中控制接口,以实现用触摸屏统一
集成控制。
(9) 摄像头控制:通过对摄像头参数的设置,可以控制当前视频窗口中的显示的摄像头。 (10) 矩阵管理:实现与多屏处理器相接的RGB和Video矩阵的联控,可实现对Audio矩阵的
控制。
3.5 LED显示系统技术要求
放置在液晶大屏和电视墙的上方,宽度与电视墙一致,高度约为50厘米,要求为双基色,点距为∮3.75;高亮度发光二极管,恒流驱动方式;可制作显示各类中西文字体,具有美术字体字形的制作显示
功能。具体指标为: 像素尺寸: φ3.75; 像素间距: 4.75mm; 模块结构: 8×8点阵;
显示颜色: 红、绿及其组合色; 灰度等级: 256级; 像素密度: 44321个/m2; 单元板尺寸: 305mm×152mm; 净显面积: 0.456m×5.185m=2.4m2; 外框尺寸: 0.5m×5.28m; 行列数: 96行×1088列;
可显汉字: 6行×68列=408个字; 画面扫描频率: >120HZ/S; 画面换帧频率: >60帧/S,无闪烁; 盲点容忍度: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大于10000小时; 象素管平均寿命: 大于10万小时;
系统寿命: >10年(按每天工作12小时计算); 工作环境温度: -20℃-+45℃; 功耗: 600W/m2; 工作电压: 220V±15%;
安装方式: 显示屏采用单元板积木式安装,嵌入安装; 外框结构: 铝合金型材.
3.6 其它设备要求
投影拼接墙底座、支架及其他设备的要求:
1、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箱体和底座设计,底座需固定于活动地板下楼板之上,如楼板承重压强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卖方需提供钢支架以分散投影单元重量(钢支架由卖方随设备一起提供),用于安放投影机箱体的底座和钢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底座高度根据对用户现场勘查结果和与用户沟通情况确定。
2、箱体、底座采用高强度金属材料,外层涂有绝缘材料。
3、箱体、底座外观颜色配合指挥大厅内的装潢颜色,表面平滑、喷漆均匀、色调一致。 4、金属机架外壳的拼接墙系统应具有保护接地端子,接地端子附近有明显的标志,且不易擦除,保护接地点和可触及金属之间的电阻值不大于0.5Ω。
5、屏幕拼接后加装专用的装饰铝条,起美观和保护屏幕的四边的作用。 计算机RGB矩阵的要求:
支持16路RGB信号输入,16路RGB信号输出。
1) 全新数字化控制;
2) 带有断电现现场切换记忆保护;
3) 具有LCD显示功能、快捷选择功能及存储功能; 4) 采用增益补偿技术、同步信号校正技术; 6) 带宽:350MHz(-3dB)满载;
7) 亮度色度干扰 :-50dB@5MHz,-45Db@10MHz; 8) 切换速度:200nS(最长时间);
9)具有RS-232控制协议、红外遥控、手动面板控制。 音视频AV矩阵的要求:
支持16路音视频信号输入,16路音视频信号输出。
1) 全新数字化控制;
2) 带有断电现现场切换记忆保护;
3) 具有LCD显示功能、快速择功能及存储功能; 4) 音视频同步或分离切换等功能; 5) 带宽:150MHz(-3dB)满载; 6) 亮度色度干扰:-50dB@5MHz;
7) 最大传输延时:5nS ( +1nS), 切换速度:200nS(最长时间); 8)具有RS-232控制协议、红外遥控、手动面板控制。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1、供应商负责本系统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集成工作,并负责本系统与其它系统集成的技术解决,严格按照国际、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和操作。
2、供应商负责对大屏幕显示系统提供为期一年的现场保修、技术支持、备件保障服务,保修设备在服务期限内所有硬件出现故障提供免费更换,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包括:
2.1、修复性服务
供应商提供的维护服务是一周7天24小时全天候响应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2.1.1、24小时的服务热线支持;
2.1.2、受理报障1小时内响应,若有需要,必须在2小时内带设备到达现场;
2.1.3、一般故障:指暂时不影响用户业务正常运作的故障,包括大屏幕系统显示墙体部分在内24小时内排除故障;
2.1.4、严重故障:指影响到用户业务正常运作的故障,在12小时内排除故障;
2.1.5、若供应商未能按照用户方规定的时间内排除故障的,用户方有权邀请其他服务商完成成交商未能履约的事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2.2、预防性维护服务
供应商定期对用户方系统进行全面测试,确认系统运行状态,检查系统错误记录,排除隐患故障并进行设备保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2.2.1、供应商须提供至少一年六次对系统实地巡检、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密切监视系统的运作情况:检查大屏幕显示墙系统设备状态和运行情况;对显示单元、多屏处理器等专用设备进行清洁除尘处理;对多屏处理器进行系统备份,大屏幕管理软件的调试和数据备份;调整全屏的机械位置、亮度和颜色;解答客户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2.2、服务期内提交不少于两次系统运行情况的详细书面报告; 2.2.3、主动联系用户方及时了解系统运行情况,并提供相应使用建议。 五、备件支持服务
1、供应商要根据用户方系统的具体配置,储备足够的常用、易损备件; 2、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关键部件备件的相关证明(图片)。 六、其他
1、供应商所提供的DID液晶显示屏须为三星原厂或国内知名品牌(如创维、长虹、海信等)厂家生产,并能提供阳泉市本地售后服务。
2、供应商在安装时,需随机附带所有设备的相关资料,如合格证、检验证等,进口的主要部件需提供进口相关证明材料。所有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并具有应有的资质、许可和认证等; 3、当用户方有重大活动需要供应商支持,用户方只须提前一天通知供应商,供应商须安排有经验的客户服务工程师到达现场,在活动过程中作专业技术保障;
4、对非维护范围内的硬件设备发生故障,供应商须协助厂家或设备供应商共同处理;
5、供应商须与用户方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本项目所有文档及本项目所接触的双方资
料,未经用户方授权代表书面许可,不得向与合同无关的其他方泄漏任何技术文件或与合同有关的数据,包括合同本身;
6、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供应商须向用户方提供大屏幕显示系统的日常使用及操作员现场技术培训及相应的教材。
包B:视频监控系统
一、项目简述
实现公司井下、地面的生产监控和办公厂所安全监控功能,为调度中心提供集中管理和控制平台。
系统构成:
点进行存储。
监控前端分点: 1) 视频监控中心
通过网络系统将各类视频监控信号传输回视频监控中心,通过视频服务器、矩阵对各个前端分点进行管理和存储,为调度大屏提供信息源,可实现局域网内的实时监控和历史回放。 2) 前端分点
二、系统主要设备清单及配置
前端分点实现方案或分为2种:
A 设置本地硬盘录像机,摄像机图像存储于本地;监控中心既可查看实时画面,又可回放历史B 本地不设存储设备,摄像机采用网络摄像机,通过网络回传至监控中心,由中心进行存储,
分本地监控、网络监控两种
总部视频监控中心+监控前端分点(按200个前端监控摄像头考虑) 通过视频服务器实现对各分点视频监控的管理、监控、回放。可对指定监控
总部监控中心:
画面。
实现实时查看和历史回放,本地可通过中心的视频服务器进行监控。
调度视频监控中心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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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前端分点主要设备清单
三、系统功能及技术要求
供应商负责本系统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集成工作,并负责本系统与其它系统集成的技术解决,严格按照国际、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和操作。
系统所有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通行标准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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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监控中心系统技术要求
3.1.1 基本功能
视频监控系统包括成像接收、采集、编码、传输、管理、显示、存储等部分。 成像与编码:前端采用模拟摄像机配适配器或网络摄像机,达到良好的监看效果。
传输:采用全网络化的光纤和交换机传输,尽量减少模拟的视频线、音频线、控制线的传输距
离,除了节省线材、降低施工难度外,还可以让视频图像受到干扰的几率降低,保证图像质量;
管理与存储:用DVR、磁盘阵列和中心业务流媒体服务器平台,实现对全部视频监控点的管理
与存储;
显示与操作:在监控室,使用解码器直接解码上46寸大屏组成的电视墙,使用流媒体管理软
件进行操作。
中心业务流媒体服务器与流媒体操作软件负责管理和操作所有前端编码器,实现对前端监控点
各硬盘录像机及其各通道、各网络摄像机的分组管理,实现用户登录认证、码流交换、系统管理,实现软件式监控中心平台,内嵌数据库、网络录像、系统管理和录像功能。
3.1.2 视频解码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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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流媒体管理软件技术要求
1、全网设备集中配置(大于200台),具备巡检、心跳保活、自修复; 2、视频、音频分级实时预览、回放(本地和远程);
3、海量数据分散存储、集中管理、容灾备份(IP SAN存储); 4、前端设备(IP Cam , IP Dome)远程访问与控制; 5、广泛报警接入,报警信息主动上传,联动报警输出;
6、硬解码上电视墙,数字矩阵切换、多分屏、轮巡; 7、用户权限统一分配,细化至通道级别,具备登陆、验证; 8、电子地图热点、热区联动效应;
3.1.5磁盘阵列技术要求 第 44 页 共 73 页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1、供应商负责本系统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集成工作,并负责本系统与其它系统集成的技术解决,严格按照国际、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和操作。
2、供应商负责对系统提供为期一年的现场维护保修、技术支持服务。保修设备在服务期限内所有硬件出现故障的,提供免费修复服务,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无修复价值且需要更换的保修设备,经用户确认后由供应商负责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包括:
2.1、修复性服务
供应商提供的维护服务是一周7天24小时全天候响应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2.1.1、24小时的服务热线支持;
2.1.2、受理报障1小时内响应,若有需要,必须在2小时内带备件设备到达现场;
2.1.3、严重故障:指涉及服务器、解码器、磁盘阵列的故障,在接到用户报障后应于6小时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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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若供应商未能按照用户方规定的时间内排除故障的,用户方有权邀请其他服务商完成供应商未能履行完成的事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2.2、预防性维护服务
供应商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测试,确认系统运行状态,检查系统错误记录,排除隐患故障并进行设备保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2.2.1、供应商须提供至少一年二次对系统实地巡检服务,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及维护; 2.2.2、服务期内提交不少于两次系统运行情况的详细书面报告; 2.2.3、主动联系用户方及时了解系统运行情况,并提供相应使用建议。 五、其他
1、供应商须提供硬件设备维修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设备修复后的检测、到现场安装、调试; 2、供应商须提供保障数据的安全及防止工作秘密信息外涉的方案;
包C:调度多媒体会议系统
一、项目简述
会议系统要建成一个相对先进的,具有音视频、演示、网络、会议功能的多功能、智能型会
议室。要实现对会议室各类设备的集中控制和管理,集成控制室内所有影音设备、信号切换、灯光、屏幕升降、音量调节等功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简化操作,适合不具备专业知识人员的使用。
会议系统由大屏幕显示、多媒体音视频信号源、音响、音视频采集与存储、信号切换和中央
集成控制几大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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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统主要设备清单及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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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本功能
1、实现会议设备的智能化中央控制与管理,中央控制设备可以对投影显示设备、灯光设备、会议设备、多媒体设备等,通过无线和有线方式实现集中管理和控制。
2、实现操作的方便与简单化。可以通过计算机、触摸屏以无线和有线的方式实现现场与远程的操作。
3、系统具模块化与可编程功能,实现对会议操作功能的预先设定和智能化。 3.2显示系统技术要求
1、投影仪与电动投影幕的开启与关闭由主控设备实现。视频信号由主控提供。
投影仪:
显示类型:DLP ; 光亮度4000流明以上; 支持色彩数:16.7百万色 分辨率:1600*1200; 灯泡寿命2000H
投影幕:
升降控制:电动
尺寸:200寸/180寸(根据现场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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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液晶电视: 3.3
数字会议系统
高清1080P;视频信号由主控提供。
3.3.1 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
1、符合IEC 60914国际标准。
2、提供LCD显示屏,显示表决结果、操作模式、语种等信息。
3、系统主机可设IP地址,与控制电脑之间采用TCP/IP连接控制方式,以实现会议系统的远程控制、远程诊断和远程升级
4、可脱离电脑单独使用,作为一套基本的会议系统,具备以下功能:
A B C
发言人数限制功能,可设置同时开启的单元数量为1/2/4台或其它形式; 可为发言代表设定发言时间限制; 可提供不同的开启模式,以控制代表发言;
5、可配合红外线语言分配系统,可容纳更多的听众参与会议 6、具备多种音频信号输入输出方式; A
提供两个独立的,相位相反的RCA输出接口,可连接成平衡输出方式,实现远距
离低噪声传输
B C D
录音输入/输出端口一个(RCA)以上;
具备多路视频信号输入接口,可实现视频切换功能
至少四路视频输入接口(RCA),一路视频输出接口(BNC),连接视频信号,配
合软件,可实现视频切换或摄像机自动跟踪功能,配合视频切换台,可实现更多的摄像机或视频信号的自动切换及自动跟踪功能
E
具备2个以上RS-232接口,用于连接智能中控系统及系统诊断;
7、可通过连接电脑配合系统控制软件实现:
A
B
可集中进行话筒管理
可进行多种模式个人出席签到(门禁签到/坐席签到)
8、提供内置会议单元测试功能,可在会前对各会议单元的麦克风、表决按键、扬声器及LED指示灯进行检测
9、在PC机万一产生故障时,会议控制主机应自动退回到独立控制状态,实现基本的会议管理控制,保证会议的继续进行。 10、话筒容量:>120
11、3路话筒输出口(6P-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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