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知识分子的公共性
【摘 要】公共知识分子已然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名词,然而何为知识分子的公共性却很少有人深入辨析。本文结合哈贝马斯、黑格尔、康德等一些学者的理论,认为“公共性”是法律秩序原则,又是启蒙方法,它通过公众舆论之中坚力量的公众在交往过程中表现出来,所发挥的主要是评判功能。而知识分子的公共性则是指知识分子通过掌握专业知识而掌握话语权,介入公共领域,参与公共事件的特性。
【关键词】知识分子 公共性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9-0030-02
一 何为公共性
“公共性”是由“公共”(public)一词派生而来,而“公共”一词在使用过程中有许多意思,如得到公共认可的东西,拥有荣誉、名誉,代指公共交往的场所等。简单地讲,凡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都称之为“公共的”。
在西方,英国于17世纪中叶开始使用“公共”(public)一词。17世纪末,法语中的“publicite”一词被借用到英语里,成了“publicity”。而在德语中,直到18世纪才出现“公共”(offentlichkeit)一词,其德语的意思与英语的“publicity”和法语的“publicite”意思大致相同,此时的“公共”一词带有一种“进行批判”的含义,而批判本身则表现为“公众舆论”,其中,公众范围内的公断,便具有“公共性”。
在哈贝马斯的思想中,公共性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他指出,公共性与公众舆论、专制或开明的公共领域等范畴有着紧密关系。在公众舆论中,公共性通过公众舆论之中坚力量的公众在交往过程中表现出来,发挥的主要是评判功能。康德把公共性作为法治社会的自然基础,正是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所达成的共识”构成法律的源头,公共性保障了不同主体所作出判断的一致性。而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启蒙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在康德看来,“公共性”既是法律秩序原则,又是启蒙方法。公共性主要是指公共领域中通过法律和道德保障,从而使大众享有的“公共权利”。
随着公共性问题的日益凸显,人们就公共性的内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包括公共物品说、公共需要说、公共事务说和公共领域说等。但这些看法所揭示的所谓“内涵”,只是公共性得以实现的载体、途径或外部条件,未能真正揭示公共性的内在属性。公共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是由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决定的,因此,从终极意义上来看,公共性源于人性,即人的有效生存和发展本身。因此,公共性就是指公共领域所体现出来的为他的属性。
综上可知,公共性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属性,是在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的整合中所形成的人类生存的共在性,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依性。在这个过程中,人既不断为生存创造条件,又不断实现自身价值和提升自我,推动社会发展。中西方都认为公共性应包含的意义有: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公益性、共有性。
二 知识分子公共性的体现
自从1894年的“德雷福斯事件”,左拉大声疾呼,追求正义、公平、真理,批判政府的不公,知识分子就被视为一群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怀有针砭时弊、敢于说真话的良心和勇气,拥有救世济民的情怀,具有曼海姆所谓“自由漂浮”和“非依附性”特点的人,他们是精神世界的引领者,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