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安全监管总局将公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列入该目录的化学品由于其危险性已经被人类掌握,故可以免于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另外,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1吨的化学品也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二)鉴定内容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16类物理危险种类进行鉴定所需要测试的参数或指标;二是与物理危险性分类相关的理化特性、化学稳定性及反应性等参数或指标,见下表。
表: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内容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解读_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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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是GHS 制度(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协调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基础。因此,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分类是化学品单位的基本责任。
由于GHS 分类非常复杂,不同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的分类将会千差万别,为保证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办法》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四)鉴定与分类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
借鉴《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卫生部《毒性鉴定规范》建立专家库的做法,同时考虑到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在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特殊性,《办法》规定了三类技术支撑机构:
一是总局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二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此类机构由总局确定,主要负责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三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并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系列鉴定和联合鉴定
鉴于涂料等类化学品品种很多,但用途相似、组分接近和物理危险性无明显差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鉴定,本《办法》规定对于同时满足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这三个条件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起来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同一品种化学品申请物理危险性鉴定。考虑到某些情况下,物质的外观状态,特别是固体物质的外观状态对其危险性会产生影响,联合鉴定的化学品除了成分一致,其外观状态也应一致或者不影响其物理危险性分类。
联合鉴定的多个化学品单位应当指定一家作为牵头申请鉴定单位。 (六)分步实施
鉴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种类繁多,鉴定和分类工作的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根据化学品的生产量或进口量、危险特性、事故情况等因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制定分步实施方案。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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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是落实《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将有助于强化企业责任,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建立健全我国完整的化学品危险性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对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危害控制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本《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与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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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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