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贷款业务相关知识
银行基本业务班--之对公业务--法人信贷业务基础
第一章 法人信贷业务基础
1.1 信贷业务基本制度
1.1.1 信贷管理一般规定
一、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参照巴塞尔协议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执行: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信贷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
1、对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基本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或办理其它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三、贷款基本原则是按客户信用等级办理信贷业务;
1、A级(含)以上客户是银行基本客户,其中:AA级(含)以上客户是信贷业务的主要营销对象,其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每年应提高;对AA-、A+、A级客户,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新增贷款;A-级客户属于贷款控制对象,应从严控制新增贷款,对其中发展前景不佳的客户要逐步压缩贷款;BBB级(含)以下客户属于贷款调整对象,除符合特殊规定的条件外,不得新增加贷款,要通过多收少贷、只收不贷等方式逐步压缩贷款存量;对BB级(含)以下客户,要采取多种措施尽快清户。
2、为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时,客户上年末报表、资料评定的信用等级(年初信用等级)是银行掌握发放贷款的基础。以客户申请贷款时最近一期报表、资料评定的信用等级(即期信用等级)在贷款决策时可做参考。即期信用等级低于年初信用等级的客户,在贷款掌握上要从严控制,即期信用等级低于总行规定贷款条件时,要停止发放新贷款。
3、对信用等级较低或不能评定信用等级的客户,在审查、确认其经营状况正常、贷款用途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其能够提供的有效抵(质)押担保作为贷款掌握的依据,在二
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或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抵押(质)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担保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授信额度和掌握发放贷款。
四、利率管理规定;
贷款发放时将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范围内,根据相应品种、期限对具体贷款的利率实行向上或向下浮动。贷款收息将按浮动后的执行利率进行。
“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不同品种、期限档次的贷款利率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的不同品种、期限档次的贷款利率。
五、信贷业务特别授权;
信贷业务特别授权是总行在年度基本授权之外,针对特定公司客户或特定公司信贷业务对分行的专项授权。签批人签批业务时如有特别授权则可不受自身要权限大小的限制。
1.1.2 企业财务审核
1、法人客户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是指利用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方法,对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进行审查,分析并发现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确定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程度,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揭示,并出具审核意见。
2、各级信贷人员在进行信用评级、授信、信贷审查时,均应对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审核时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充分利用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3、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结果仅供银行信用评级、授信和信贷审查使用,财务会计报表审核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坚持原则,不得擅自透露有关客户的财务情况和其他资料。
4、各行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将客户向银行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与财政、税务、工商部门的报表进行核对。
5、客户财务报表信息等管理:信贷审查部门必须对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专项审查,根据不同客户类型及时在系统中录入报表。
法人客户要求按月、小企业按季、微型企业按年录入各项财务报表,法人客户录入的报表较全,资产负债表、损益及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小企业一般录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即可。
1.1.3 集团关联企业
一、集团关联企业范围:
1、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与被控制的多个企业,如母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2、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实行集团制的集团公司及其各成员企业;
3、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者个人、担任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它方式直接控制的企业;
4、其他存在关联交易并可能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应视同一个集体企业进行贷款管理的多个企(事)业法人;
二、加强集团关联企业的信贷管理内容:
1、查明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2、查明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即提出关联交易后的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利润,尽可能分析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3、全面掌握集团关联企业的经营动态,保证企业信息的及时收集和共享,以便能够对风险提前预警。
4、对集团关联企业在客户评级、统一授信和贷款管理中作相应调整;
1.2 客户评级与综合授信
1.2.1 客户评级
一、 客户评级概念:
客户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客户信
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评定
二、 客户评级对象:
客户评价的对象是指银行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类型的客户。凡银行提供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包括提供担保、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法人客户,原则上都应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三、 客户评级方法:
客户信用评级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1、定量分析采用功效系数法,即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对照不同的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计量计分的方法。
评价标准值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判断的标尺。企业评价标准值依据在银行开户的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数据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企业行业、规模等类型,由总行统一测算和颁布。企业评价标准值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客户中均分为五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2、定性分析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即综合考虑客户偿债能力和经济经营状况等潜在的非计量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判断。
3、信用评级的特别规定,实际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将根据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济活动调整。
如:客户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客户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客户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客户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客户发生重大债务;客户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客户发生重大的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客户资产受到重大损失;客户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客户的经营有显著的影响;客户的领导层发生重大变动;涉及客户的重大诉讼事项(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客户进入清算、破产状态;客户的对外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增减(担保额或抵押物达到净资产的30%);客户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等。
4、信用等级种类: AAA级、AA级(AA+、AA、AA-)、A级(A+、
A、A-)、BBB级、BB级、B级。
四、客户评级指标类型:
一般法人客户、外商投资企业、教育及医疗机构法人客户、专业外贸企业、房地产及建筑业客户等;
1.2.2 统一授信
一、 统一授信概念。
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银行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的银行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银行商业秘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授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
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银行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风险值。
客户授信额度:是银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提供客户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
二、 统一授信对象。
按照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单一法人客户又按照授信对象是否在银行只办理项目融资或房地产融资,将客户分为项目法人
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是否为退出客户分为退出类和非退出类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三、 综合授信计算方法。
(一)、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核定授信额度。 定性分析是指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以确定增加、维持或压缩授信,定量计算是指依照规定的方法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
(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
1、维持或压缩客户,直接核定授信额度。
2、对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客户,应按以下定量计算公式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并结合定性分析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Fn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
Rm为银行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
R0为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
NA为客户基期有效净资产(即账面净资产扣除无法实现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无效资产后的余额)。 L0为客户基期负债额。
T为付息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
K为同业占比
C为客户风险系数
3、对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原则上在不超过实收资本范围内,参考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4、对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按照正式审批的融资金额核定相应授信额度;
(二)、关联客户授信
关联客户授信是指对具有关联交易并与银行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多个法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关联客户授信分为集团关联客户(在股权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授信和非集团关联客户授信。
关联客户成员企业的授信方案分别由融资办理行比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的要求,结合内部关联关系的影响制定后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有权审批行为所有集团关联客户的共同上级行或共同上级行所指定的某行。
四、 统一授信的使用
授信分类:
(1)、非专项授信额度:按融资风险量进行控制;
(2)、已承诺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额度、项目融资额度按融资余额进行控制;
(3)、外汇资金业务额度待启用;
融资办理行在办理融资业务时,系统将自动根据融资余额、融资期限、担保条件、业务品种和融资质量计算融资加权风险值。其计算公式为:
S(融资加权风险值)=∑Fi(单笔融资余额)×Ai(业务风险系数)
实时计算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比较,确保办理融资业务后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不超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3 贷款管理
1.3.1 信用贷款管理
一、 信用贷款概念:
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借款人的信誉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而发放的贷款。
二、 信用贷款办理的基本条件:
1、短期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
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
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信用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行发放信用贷款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信誉状况、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现金流量、发展前景、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等因素。并参考下列公式核定借款人的信用贷款最高额度:
信用贷款最高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的贷款授信分项额度×信用贷款比例
信用贷款比例是指银行对借款人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所占比例。对AAA既客户信用贷款比例最高可达到100%;AA+级客户信用贷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90%;AA级客户信用贷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AA-级客户信用贷款最高不得超过50%。
1.3.2 贷款担保管理
一、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
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银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1、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
3、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二、担保分类
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1、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2、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贷款担保需考虑的因素
1、提供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2、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抵质物;
3、抵质押评估、登记手续及抵质押折率确定;
4、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管理;
5、抵质押物权实现;
1.3.3 贷款期限管理
一、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贷款展期不得直接改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经审批同意后,贷款行应根据批准的贷款展期条件,在原期限到期前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二、再融资及重组贷款
再融资是指银行为满足客户对贷款资金连续使用的融资需求,对其发放新贷款用于偿还原贷款的处理方式。
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贷款重组是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采取的补救措施,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
三、 展期、再融资、重组贷款需考虑因素
1、 借款人办理上述业务时符合条件;
2、 办理上述业务的贷款期限及利率;
3、 上述业务办理的管理方法;
1.3.4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止的贷款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贷后检查、分析
贷后检查分析包括贷款行对客户贷款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的检查分析和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内部检查分析,特别是贷款余额大于一定额度的大户监测分析报告制度。
二、不良贷款管理
首先是按照《贷款通则》和有关文件规定做好不良贷款的认定和登记工作,根据不同贷款按期催收和划扣,特别是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中断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
三、信贷业务停牌制度
1、停牌制度:指对符合停牌业务规定的行所采取的包括业务警告、业务整顿、业务停牌、取消经营资格4种处罚方式。
2、复牌制度:指已受停牌处罚的行经过整顿后所采取的包括降格处罚、业务复牌和恢复经营资格3种恢复经营方式。
1.3.5 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
一、 一逾两呆分类
按照贷款是否逾期以及逾期时间长短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几个类型,由于分类方法较粗,现在已基本停止使用,代之以更加科学的五级分类和十二级分类。
二、 信贷资产五级分类
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即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合称为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五级分类适用于银行境内机构办理的表内、表外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含透支),贴现、各类垫款、进出口押汇、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以及由工商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资产。
三、 信贷资产十二级分类
本标准所称十二级分类,是指在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客户的违约风险和债项特定的交易风险,将其细分为十二级。
和五级分类相对应,信贷资产质量十二级分类分别是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正常四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级。
十二级分类指标体系由客户评价指标和债项评价指标构成。
(一)客户评价指标包括:客户信用等级、近期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客户经营的重大事件及其对客户偿债能力的影响程度、还款意愿、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和客户状态等。
(二)债项评价指标包括:债项担保情况(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其他无明确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债项到期期限、债项用途、债项结构与优先级、展期情况、贷款重组情况、
还款记录、债项预计损失率、客户某笔债务的违约情况对其他债务分类结果的交叉影响。
1.3.6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
一、信贷档案定义:信贷业务档案是指银行在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法人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银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二、信贷档案分类:
1、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如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各种有价单据,抵质押物)保险单、公证书等。
2、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如评级、授信材料、贷款合同、借据,贷款办理过程中相关的各种资料、贷后分析形成的材料等。
3、管理类:法人客户的基本资料,包括借款人和保证人;如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各期财务报表等;
4、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如贷款诉讼全过程相关资料,债转股和剥离不良资产企业的剥离不良资产申报审批表复印件,全部相关贷款档案,以物抵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投资资产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明、投资资产划拨凭证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必要资料等。
5、综合类:银行内部管理资料。如银行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信贷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审计稽核报告等。
1.3.7 小企业信贷管理
一、小企业定义:
本处所指的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其中最主要的是按不同行业的企业规模、职人工数进行的划分。但以下企业不作为中小企业:
1、房地产企业;
2、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3、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4、符合银行未评级客户条件的企业(生产流通企业类未评级客户除外)。
二、小企业信贷管理
小企业由于生产规模小、企业管理相对薄弱,信贷管理上总体趋向于轻企业经营情况分析,重企业抵质押物合法性、合规性判断。在评级、授信、贷后管理等各项内容上都与法人客户管理有较大差异。
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小企业以客户档案中中自定义标识11内容为准。
第二章 信贷业务品种简介
2.1 一般贷款类
2.1.1 流动资金贷款
1、营运资金贷款:指为满足优质借款人日常经营中合理的资金连续使用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采用循环贷款方式办理,即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款、逐笔归还、循环使用。
2、周转限额贷款:指为满足借款人日常经营中确定用途项下的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3、临时贷款: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求,以对应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短期贷款。
4、搭桥贷款:指为满足借款人日常业务活动中阶段性的资金需求,以未来所获政府拨款等非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
源而发放的过渡性贷款。该种贷款最终还贷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或政府主管部门拨款,且已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或政府主管部门预算的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或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企业法人。
5、备用贷款:指银行为满足借款人未来一定时期内或有融资需求,向其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允许其在需要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贷款的信贷承诺。采用循环提款方式,即一次性签订备用贷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贷款,但每笔提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
6、法人账户透支:指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2.1.2 项目贷款
1、一般项目贷款:指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发放项目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
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一般项目贷款还包括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转贷款等。
2、房地产贷款:指用于房地产项目的贷款,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和高校学生公寓贷款等;
2.2 票据业务
票据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2.3 贸易融资类贷款
2.3.1 国内贸易融资类贷款
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等
2.3.2 国际贸易融资类贷款
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发票融资、进口代付等
2.4 特定担保项下融资及其他融资项目
2.4.1 特定担保项下融资
一、低风险担保项下贷款:指在借款人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条件下,银行为其提供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项下的银行票据贴现和其他信贷业务。
1、 低风险类保证人为贷款作的保证;
2、 本外币存单、保证金、国债等动产或权利质押;
3、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开发的银票贴现;
二、其他担保项下融资业务:黄金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国债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股票质押贷款等。
2.4.2 其他融资项目
一、担保业务(国内保函、国外保函):指银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申请,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书面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银行代其履行偿付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银团贷款(行内银团、行外银团):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三、委托贷款业务: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四、其他:信贷证明、项目贷款意向书与承诺函等业务。
第三章 信贷管理系统审批流程控制
审批流程控制是指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办理信贷业务时系统根据实际信贷业务规定按照设计好的程序所作的相关限制。这里仅对信贷管理贷款业务的部分控制内容作简单介绍。 审批流程控制主要分三个环节:业务调查、业务签批、准贷证
1、贷款链控制:贷款业务申请如果贷款形式选择为“展期”、“再融资(流动资金)”、“再融资(项目)”或“重组贷款”时,就必须录入相应的贷款链。
2、业务附属信息控制:贷款业务申请时必须录入相关业务附属信息,如贷款投向、还款方式、逾期扣款标志等。
3、担保控制:如业务申请时选择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时,就必须录入相关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4、保证金比例控制:对不同客户类型(法人、小企业)、不同信用等级、不同业务类型(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规定了不同的最低保证金比例加以控制。
5、影像扫描控制:无纸化审批要求在业务审批流程中将业务相关资料进行扫描,逐级提供给审批环节中每个人调阅,当有应扫描而未扫描的影像资料时系统将进行控制。
6、停办控制:系统可以就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特定信用等级、客户、贷款投向等按不同控制程度进行停牌。某客户办理业务时如完全符合控制条件时将受到控制。
7、预警控制:系统根据客户财务(报表)及非财务(地区、贷款)因素生成预警指标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相关控制。
8、共享业务控制:客户共享后需对共享行要办理的业务进行同步共享,办理非共享业务时将受到控制。
9、控制条件控制:系统设置控制参数,当客户办理业务金额与存量业务金额合计数大于控制参数时将不能办理。
10、融资基数控制:对特定客户(低于某信用等级)融资余额系统控制不能超出年初数。
11、授信控制:客户办理业务时将根据业务申请金额与存量业务余额与授信额度进行比较。其中非专项部分按风险量控制,项目贷款和已承兑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额度按额度控制。
12、还款计划控制:对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的借据且为“不定期不定额”的需要单独录入还款计划。
13、借据、合同利率控制:业务发起时,系统根据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贷款费用率、预计损失率、客户贡献率等一系统指标算出贷款目标利率,当实际执行利率与目标利率大于参数设置范围时系统将进行控制。
14、特别关注客户信息、关联客户的特别关注客户信息:根据管理信息外围系统提供的客户或关联客户如果有特别关注信息的系统将进行相关控制。
15、权限控制:上级行有权人可以自身权限内对辖属行柜员按不同的客户类型、信用等级、业务品种进行转授权,签批人签批业务时必须有相应的授权方可进行。
16、授信审批控制:当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或客户授信为上级行核定时,下级行签批业务时如不超过客户授信额度内将不受权限控制。
17、审批流程签批控制:上级行可按照不同的业务品种设置辖属行的业务审批流程必经环节数量,业务到达签批时环节不足将受到控制。
第四章 部分信贷业务简介
4.1 普通贷款业务流程
略
4.2 法人贷款分期还款
1、 随着银行股改工作的启动,为了进一步增强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信贷服务,并完善银行资产管理系统,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实现对法人客户的分期还款功能,以强化资产风险管理,满足实际业务发展需要;
2、 业务支持范围:普通贷款、打包贷款、进口押汇、银团贷款;
3、 还款方式种类:等本金、等额、不定期不定额。其中不定期不定额需制定单独的还款计划表,等本金和等额则根据贷款发放日、到期日和贷款本金自动生成计划表。
4.3 数据实时返传
1、定义:为减轻批量文本每天返回信贷管理系统带来的压力及数据时效性方面的问题,本次系统升级改造支持对部分业务数据与主机核算系统间的实时交互; 实时联动是指主机当天进行的交易当天即返写回信贷管理系统;
2、支持的业务范围:贷款、委托贷款、进口押汇、打包贷款、承兑汇票、国内保函、表外业务垫款、法人透支; 除上述业务外的其他业务仍需在次日通过批量文本返回信贷管理系统(实时联动未成功的也需次日);
3、具体业务种类:
贷款业务:贷款发放和收回、划转、转呆账、核销、展期、利率调整和逾期扣款标志调整;
承兑汇票:开票、退票、兑付和垫付;
国内保函:保函开立、撤销、正常支付和索偿;
贸易融资:进口押汇和打包贷款各种处理(与贷款相同); 法人透支日间手工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