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制度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制度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是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制度进行了较大的变动, 条文数量从27个增加到35个。本文拟从强制措施制度的概况、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后的执行三个方面, 进行初步探讨。
一、强制措施制度的概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关于强制措施的内涵与外延, 有学者批评当前法定强制措施仅限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五种类型显得过于狭窄, 提出将对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和隐私权的强制处分纳入强制措施的体系。也有学者认为:对财产权的强制处分以及对隐私权的强制处分, 考虑到其强制干预基本人权的内在属性, 无论是否类属于强制措施, 都应当在立法上予以严格控制。至于我国强制措施的具体涵义, 为符合现行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和理论实务部门的用语惯例, 目前还是以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为宜。 此次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修订亦未改变强制措施的内涵, 是对强制措施内容的完善。
二、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
强制措施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的功能, 新刑诉法关于强制措
施的修订, 亦是紧扣了这两种功能, 在不触动强制措施制度体系的前
提下进行了完善。
(一) 拘传
1. 新刑诉法延长了拘传的时限, 传唤、拘传原则上采用“不得超
过十二小时”的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案件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
拘留、逮捕措施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
2. 新刑诉法第117条第3款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
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突出了人权保障的特点。
(二) 取保候审
1. 增加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
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 二是羁押期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结,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增加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基本信息变动后的报告义务; 检
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可选择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的规定。
3. 明确了保证金的相关程序:一是保证金的没收更加规范, 新刑
诉法第69条第3款对于“没收保证金”的处罚明确了可以“全部或
部分没收”;二是规定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应综合多种情况考虑; 三是
规定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
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四是规定保证金的退还
程序, 第71条规定了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三) 监视居住
1. 明确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新刑诉法规定适用监视居住的基
本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 这就将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 使监视居
住成为羁押措施和非羁押措施的“中间地带”。
2. 限定了适用指定居所的情形。新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执行仅适
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的; 二是对于涉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3. 排除了有关专门场所的适用。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指定在羁
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一规定明确禁止
了在看守所、固定的办案点这类专门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做法, 防止
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异化为变相羁押。
4.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应当由
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当同时对同级公安机关和下级检察
院决定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5. 规定了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执行措施。新刑诉法明确了监视居
住具体的执行措施, 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
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四) 拘留
1. 对拘留后24小时内的讯问作了修改, 为了尽量减少非法审讯
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新刑诉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 应当
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这有利于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 拘留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修改, 一是将有碍侦查的范围限定
为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二是将通知对象限定为被拘留人的
家属, 删除了“或通知其所在单位”,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利。
3. 延长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时间。考虑职务犯罪审查
逮捕“上提一级”带来的拘留期限紧张的实际, 新刑诉法将检察机关
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期限由原来的最长14日, 修改为在特殊情况下,
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再延长1日至3日, 即最长可延长到17日。
(五) 逮捕
1. 细化了逮捕的条件。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何为逮捕条件
中的“社会危险性”,新刑诉法对社会危险性作了列举行规定:可能
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
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使逮捕的
适用条件更加明确, 具有可操作性。
2. 修改了逮捕后的通知和讯问, 与对拘留的修改相同, 新刑诉法第91条
第2款“逮捕后, 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
外, 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 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新刑诉法第86条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