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标准.doc
附件1
广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1号) 的精神,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范围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其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新装置、新品种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成果。原则上要求小试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和成果。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标准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同时具有成果持有证明、成果交易证明;成果转化完成后应提供成果转化项目效果证明。
(一)成果持有证明。
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实验批件、技术标准等。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果交易证明。
1.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全部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技术开发合同中,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证明的,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不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今后,技术合同需在广西网上技术市场进行登记。
2.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属于一般项目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属于重大项目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或者收入分成文件。属于一般项目的,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10万元;属于重大项目的,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农业类的同一成果的交易金额可以累计。
(三)成果转化项目效果证明。
成果转化完成后,要求达到中试以上规模,并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中:转化为新产品或新设备的,提供新增产值、税利等经济效益财务证明;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等的,提供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财务证明。所提供的材料要真实可靠,实行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