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方案
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参考材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规范文件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人民银行,2008.5;
2、《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2009.1;
3、《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金融办,2009. 2;
4、《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提交验资报告时间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办,2009.3;
二、深圳市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情况
1、股份公司3家(不含4家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13家(包括2家法人独资、1家中外合资); 2、16家公司合计注册资本为28.5亿元;
备注:另有11家公司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试点资格
三、主管部门
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
主任:李林,男,1956年,湖北嘉鱼县人,历任罗湖区财政局长、副区长、区委常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办公厅党组成员; 副主任:肖志家,男,1961年,湖北钟祥市人,历任证管办政策法规处长、信息调研处长、市金融办金融处处长;
四、申请人及设立要求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事宜,办理相关设立申请手续。
主发起人的条件:
1、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
2、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其他股东的条件:
1、单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现已登
记注册的公司并未按此规定执行);
2、单一股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3、其他股东最多不能超过140个;
4、其他股东是自然人的,在深圳已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
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其他股东是企业的,则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财务
状况良好;
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公司法》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股份公司不低于8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缴足;
2、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需报市金融办审批、备案);
五、申报材料清单
1、设立申请书;
2、协议书(各出资人签署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可行性、必要性、同业状况、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4、公司设立方案,具体包括:
(1)、章程草案;
(2)、公司治理结构;
(3)、财务管理制度;
(4)、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
(5)、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
(6)、信息披露制度;
(7)、其他公司管理制度;
5、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入股资金来源说明;
(3)、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
(4)、《企业信用报告》(由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
6、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
自然人:
(1)、身份证复印件;
(2)、居住场所证明;
(3)、个人收入来源证明;
(4)、入股资金来源说明;
(5)、《个人信用报告》;
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
(1)、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2)、经审计的近1年财务报告;
(3)、《企业信用报告》(由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
7、出资人承诺书;
8、任职资格申请;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
(4)、个人信用报告;
(5)、学历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验资报告(可在市金融办颁发资格文件前补提交);
11、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12、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补交);
13、市工商局出具的拟设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如涉外的,应经使领
馆认证,港澳需公证);
备注:上述材料应一式3份,1份原件,其余2份为复印件,同时附电子文档1份
六、申请程序
1、向市金融办提交申报材料;
2、初步审查;(工作时限:45个工作日,由市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贸工局、深圳银监局等相关部门)
3、联合评审;(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联合评审会,其他成员包括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贸工局,联合评审会形成决议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批复意见;
5、市金融办颁发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如涉外,则出具预核准文件);
6、凭借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涉外,需贸工局批准);
7、获准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深圳银监局报送开业资料;
8、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市金融办指定媒体上公告;
9、其他公司经营所需办理事宜;
七、股份转让事宜
1、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2、其他出资人持有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八、公司经营的相关原则性规范
1、小额贷款公司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
2、信贷资金来源:资本金、捐赠资金、融入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
金融机构的融资),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放贷要求:①同一借款人的开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②贷款利率上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央行正计划取消),下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0.9折;③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及上述人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单位);
4、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5、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
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6、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开业经营;
7、每年度贷款发放余额应达到公司资本净额的5%以上;
九、监督管理部门
1、市金融办——负责组织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
2、市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
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动态进行监测、洗钱罪的查处;
4、深圳银监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监督;
5、市公安局——申请设立时必要的资格认定和查实,打击金融犯罪;
6、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行业自律(2010年5月宣告成立);
十、解散是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清算或破产皆按现有法律规范执行,无专门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