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检查制度
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兴义市白碗窑镇凹子冲煤矿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2016年五月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理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监局2016颁发的《新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和《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希参照执行。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一、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下旬必须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深入生产第一线,重点在井下采、掘、运、通风、瓦斯等的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派专人负责实施,对整改结果必须进行复查验收。
二、煤矿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半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处理,把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煤矿每周星期一进行班组安全活动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总结前一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
四、矿长每月组织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等事项,布置全矿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传达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精神。
五、全矿每月进行一次全员职工大会,传达安全办公会议精神,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动员群众人人抓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煤矿生产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析由矿长直接组织召开,并有事故现场人和安全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
二、事故分析会由有笔录能力的记录员,作好有关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类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的详细记录,同时也要将会议的主持人及参加会议的人数、职务等一并记录入册。
三、无能大小事故,当班当日负责人必须组织召开,由主管领导以及所有与事故有关者参加的事故分析会,以“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主要负责人,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然后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职工安全教育大会。责令主要负责人向大会作检讨以教育全矿职工引以为鉴,吸取教训。真正做到查明原因、堵祸端除隐患、刹事故、保安全、促生产。
四、事故原因查明后,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煤矿
安全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按事故的情节,本人的认知情况和平时表现给预处分,直至罢免或开除。
五、对事故或事故的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对待,公正查办,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庇袒护,以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的警惕性、积极性,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六、煤矿每月组织一次由全矿各级领导参加的安全分析会,收集问题,调查情况,查明原因,找出隐患,了解全矿各生产环节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措施,及早落实,尽快实施,确保安全。
七、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原始记录要与档案一并妥善保管,对典型案例要认真收集整理,对历次事故均必须留有详细的记载,为今后的职工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借鉴。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特制定 《煤矿安全生产技
术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制度》,煤矿按此制度的要求进行提取、使用管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煤矿企业维简费的20.50元/吨提取;煤矿企业没有提取维简费用的,按煤矿销售收入的5—15%提取。
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必须在财务上单独立帐,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它用款。
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安全生产年度投入计划编制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内。
2、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程。
3、安全生产设备的更新。
4、煤矿安全生产科技研究。
5、矿长(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培训、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使用的其他费用。
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由法人代表(投资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核研究决定。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全面完成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现安全、效益双丰收,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希参照执行。
一、年终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由矿长(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基金中奖给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年终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按目标任务规定的数额进行扣惩。
二、能严格按照本矿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规定作业的,或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以及对此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或职工,年终根据本矿实际给予100—1000元的奖金和相应的荣誉奖励。
三、经检查发现或他人揭发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处以50—1000元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有关人员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不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
3、遇到违章作业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4、发现险情或事故隐患不处理、不汇报、或虚报、或有意拖延时间的;
5、对批评,制止或举报违章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故意损坏矿方财产,破坏安全设施或故意制造事端以干拢正常生产的;
7、遇他人或已知他人身陷险境既不抢险急救也不汇报的;
8、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不积极配合而弄虚作假或故意阻挠调查和处理工作的。
四、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打架斗殴,寻畔滋事,拢乱驻地民生活,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的人员,除按情节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视其认错态度,能留用的继续留用,对于累教不改者或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立即开除。
五、对有犯罪行为的职工,矿方要积极主动向公安部门举报并密切配合追捕查办。
六、对工作不负责任,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彻底且犯有严重官僚主义的领导人员,更要严加处罚(扣发当月工资,扣发年终奖金 )直至罢免。
七、以上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若有不完善之处,须经矿部研究后再作处理,决不可轻描淡写,姑息迁就。
煤矿职工劳动生产安全保护制度
为了防止煤矿职工尘肺病的发展和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草拟煤矿职工劳动生产安全保护制度,希各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性质和实际情况参照拟定。
一、煤矿企业必须到社会保险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支付保险费。未进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本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煤矿企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洒。
三、煤矿企业不准录用未成年人、妇女或传染病、残疾人、癫痫病等从事井下工作。
四、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六、煤矿井下职工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七、煤矿发生生产事故时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立即奔赴事故现场,采取措施进行事故抢险工作,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上级调查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煤矿事故抢险制度
为了迅速抢险救援煤矿事故,减少事故伤亡程度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第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专篇和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十八条规定,特制定《煤矿事故抢险制度》。希各煤矿根据本矿井的性质,参照拟定结合实际,符合本矿井的《煤矿安全抢险制度》。
一、煤矿灾害的种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五大灾害。
二、事故抢险救灾的准备:
1、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煤矿必须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救护队、医院(医务室)负责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的副职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2、煤矿必须成立矿山救护队。救护队成员多少根据煤矿的规模确定,救护队的设备、仪器必须齐全,定期定时训练,保持体质健壮,随时准备一分钟内出征。煤矿不具备成立矿山救护队的,必须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还要成立兼职的救护小分队。
3、煤矿必须经常有救护器材、仪器、和救护药品。
三、事故发生
1、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奔赴事
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措施,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立即成立事故抢险救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分三组,一组现场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二组现场抢救组,由救护队队长负责井下现场抢救工作;三组善后工作处理组。
3、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成立事故调查组。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提供资料,接受调查。任何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贵州省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特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本矿井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矿主要负责人;
2.轻伤事故和三人以下的重伤事故 ,由矿组织安全部门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和一般事故(一至二人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主要负责人,矿井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发生重、特大事故,矿必须在6小时之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一、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通风系统检查分析制度:
1)矿井的主要进风系统的总回风系统采用不定期检查制度,若出现系统不畅,采用及时分析研究和制定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合理。
2)每10天对井下的总进风和各支巷的进风风量进行测风。
3)每半月对主扇的总回风进行测风。
4)若发现总进风量与总回风量有明显出入时,应立即报告矿部,矿长立即召开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方案,在二十四小时内解决。
5)主扇由抽风司机担任,不准随意停机。
6)消灭循环风和老塘通风,不准无风、微风作业。
7)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8)严禁自然通风和扩散通风。
9)独头巷道长大于6米的盲巷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封闭。
10)通风系统检查分析和隐患排除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通风设施构筑: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
2)密闭构筑材料用非然材料,厚度应满足不漏气和必要的强度。
3)调节风门和档风墙要便于调节,但必须要坚固和可靠。
4)通风设施构筑位置要合理和适宜。
3、局扇风机:
1)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是10米。
2)安装高度离巷道面不小于0.3米。
3)实行挂牌管理。
4)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
5)局部通风机不得有循环风。
6)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应坚持风电闭锁。
7)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准超过0.5%。
(二)瓦斯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检查资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2、瓦检器必须进班前进行检查,确认不漏气、读数清晰,药品有效,才能入井使用,要定期送修和校正。
3、瓦检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不得虚报,不准空班漏检和假检。
4、瓦斯超线时瓦检员有权停止作业。
5、及时检查和排除瓦斯积聚。
6、瓦斯排放必须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
7、瓦斯日报表由矿长或分管的副矿长审阅签字。
8、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9、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三)防灭火管理制度:
1、坚持入井检身制,消灭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烟火下井。
2、消灭失爆电器,不准失爆矿灯下井。
3、严禁带电检修机电设备,严格执行谁停电、谁复电的原则。
4、必须使用防阻燃,有安全标志的电缆。
5、井下电缆严格执行巡回检测制,防止发热、发烧、发火或漏电。
6、井下严禁拆卸矿灯。
7、提高采掘面对炮眼炸药、雷管的装填质量,防止炮后残药燃烧。
8、井下不准使用易燃材料和易燃风筒。
9、自燃煤层应选用后退式采煤法,提高回收率和推进度。
10、采空区应及时封闭,严格封闭质量,防止采空区漏风。
11、严格保护边界及区段煤柱。
12、井下人员发现火源及火灾后必须立即向本区内的管理人员进行汇报,并将涉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13、出现火灾后,如小火可直接进行灭火,若火势大,应
立即向矿部及井口值班人员汇报,同时发出火警信号,坚持先撤人后制定灭火方案的原则。
14、电器火灾必须坚持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原则。
15、灭火工作人员坚持从进风流进出的原则。
(四)防尘管理制度:
1、主要装煤点应实行洒水防尘。
2、使用水泡泥。
3、合理配风控制风速,消灭煤尘堆积和飞扬。
4、主要回风巷每月进行一次积尘清除,风巷两月进行一次积尘清除。
5、推广湿式打眼。
6、在主要回风巷或风井设置隔煤水棚。
7、在皮带输送机机头处、刮板输送机头处和转载地点安装降尘喷雾洒水降尘。
二、瓦斯检查、瓦斯日报审查制度
一)必须有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瓦检员负责瓦斯检查。
二)按有关规定,对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通风巷和峒室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采掘工作面严格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三)每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本检查点的记
录牌板上。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认真填写报表。
四)矿长必须坚持逐日审阅瓦斯日报表,随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检员操作规程进行瓦斯检查。
六)严格执行放炮前检查瓦斯浓度的制度。放炮地点附近二十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禁止放炮,应坚持在新鲜风流中放炮原则。
三、停电、停风瓦斯管理制度
一)在生产中突然停电、停风,井上必须及时与井下取得联系,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同时要迅速将风井的风门打开形成自然通风。
二)来电后 首先恢复主扇,使井下恢复通风系统,作业人员入井前要通过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安全员要随同瓦检员一起逐头、逐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领导汇报。在瓦斯浓度均不超限的情况下,由安全员和瓦检员带领作业人员方可进入井工作。井下通风系统要保持合理畅通、安全可靠、头面具到,确保安全生产。
三)旧巷恢复时要首先恢复通风并配足风量,再由安全员同瓦检员一道逐段检查瓦斯情况。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地段要逐段恢复通风,并在回风流中设立若干点进行检测,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作业。
四)恢复旧巷内的瓦斯处理在非生产班进行,处理时要切断回风巷所涉及的区域内机电设备的电源,并派人布岗。
五)瓦斯处理工作至少有三人同时进行,矿领导现场指挥。安全员、瓦检员负责处理。
四、主扇、局扇管理制度
一)实行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主扇,主扇由培训合格的主扇司机
专人操作。
二)主扇实行电工维修,司机保养的挂牌管理,每日一小检,每月一大检,确保主扇的的正常运行。
三)主扇不能任意停开,必须保持主扇在煤矿作业期间全天候运作。若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停工撤人。停机时,必须打开防爆风门,形成矿井自然通风。
四)局扇要按要求垫高安装和接线,压入式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五)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无论工作或交接班都不能停风。
六)使局扇供风的工作面不能进行串联通风。
五、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井下
工人要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二)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严禁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和碹背。
三)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等具体情况,采取安全的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
四)不能直接灭火时,实施火区封闭,在封闭火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在有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五)启封火区必须要检测火区温度、氧气浓度和一氧化碳浓度是否达到火区灭火标准,在有专人的指挥下方准启封。
六)火区实行挂牌管理。
六、 测风制度
一)必须定期测量本矿井井下的总进风量和总出风量以及支巷的风量。按规定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计量。
二)每次测风必须两人以上,并认真负责地进行测风记录。参加人员应在测风记录上签字。
三)每次测风后,应及时写出测风结论。发现总进风量与总出风量有差异时,应立即报告矿部,召集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解决。
四)测风人员如发现支巷或局部风量不足时,必须责令该区域工作面工人马上停止工作,撤出工作面。并马上组织人员调整分配风量。待风量符合《规程》规定时,并通过瓦
斯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规程》要求时方可复工生产。
七、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井下因缺水而使巷道煤尘、粉尘堆积的地段,必须设立洒水装置。采用洒水法防尘。
二)运输巷道的无水地段要不定期在洒水除尘,以保持巷道无粉尘堆积和飞扬。
三)在无水且粉尘较大的工作面作业人员,除应备有用于灭尘的水外,还要佩戴防尘口罩。
四)采区回风巷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巷道内的浮煤与浮尘每周至少清理一次。
五)井下放炮时,要使用水泡泥。
六)岩巷掘进时要禁止打干眼。岩层凿眼要采取先供水后开机打眼的方法。以防钻头与岩石磨擦起火而发生意外。
七)放炮后要先洒水防尘。
八)局部扇风机的风筒不得有破洞,以保证井下各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从而降低煤尘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降尘的目的。
九)回风巷是行人的主要通道,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因此,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扫尘和灭尘工作。
十)以上措施由矿安排专人认真执行,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顶板管理制度
一)全矿职工都有必须了解顶板的变化规律,伪顶、直接顶、老顶的岩性及冒顶规律。
二)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顶板进行支护。
三)每个入井工人都有要做好敲帮问顶,进入工作地点或在工作中,不管顶板好环,要经常敲帮问顶,遇到活矸伞檐,必须及时除掉。
四)对棚子点柱的掺法、规格质量严格要求不准出现空顶。从煤帮到采空区,顶板和支架,要分段负责,支架要编号,责任要落实到人。
五)对放炮或运输煤车等碰倒的柱子,棚子要及时扶起掺好。对有折断的棚腿或支柱要及时更换。
六)在有顶板冒落的危险地方要打信号柱,以防顶板突然冒落而发生意外。
七)采掘工作面要严禁超宽拓挖而出现空帮、空顶。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保证每人三根护身柱,以保人身安全。
八)对回采工作面的顶板管理,一般采用充填法、冒落法、刀柱法等。
九)炮眼布置要合理、装药量要适中,以防冒顶。
十)处理危岩,必须至少有一人监护;处理时严格做到“刁、掺、放”三原则。
九、停送电管理制度
一)凡在电器设备上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
电制度。
二)执行检修任务前,检修人员必须先到调度室办理停电手续,由调度室通知电工停电后方可作业,作业时要认真仔细地顺方向进行。
三)检修时要在相应的开关或起动装置上悬挂写有“正在检修,严禁送电”的警告牌,坚持“谁断电、谁送电”的原则。
四)电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作业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签字后方可进行。
五)检修任务完成后,检修负责人要到调度室办理准许送电的手续,否则不准送电,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确保安全无误。
六)严禁非专职人员和电器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或违章操作,以防发生意外。
十、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机电设备必须选购国家定点有安全标志的厂家,质量好、性能优的配套产品。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调试,直至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
二)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上岗前首先认真阅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以做到对该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台原理以及保养与维修有足够的了解。
三)对现用机电设备和库存设备做到“四防”,即防明火、防雨淋、防潮湿生锈,防损坏丢失。以保设备的良好性能和完好率。
四)操作人员要做好对所有设备的保养,、维修和定期检修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勤检查、勤保养、防止早期磨损,减少设备故障。做到“三无”,即无漏油、无漏水、无漏电。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五)操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照章作业。
六)机修人员要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及时更换所用设备的易损部件,保证正常生产。矿井大中型设备一年大修一次,半年小修一次。
七)加强设备配件的计划管理,做到购置不过量,库存少积压,供应有保障,发放有手续,库房内配件齐全,严防生锈、受潮、丢失。
八)若出现人为设备故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防爆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是符合井下安全要求的防爆型产品。新购或修复的电器设备入井前进行预检,由电工与安全员负责。
二)严禁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非专业技术人
员不得检修、操作电器设备。
三)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严禁使用明闸刀开关。
四)井下交流36伏以上电器设备都必须有接地保护装置。380伏及以上电器设备必须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检漏装置就灵敏可靠。
五)库房应配备有性能良好的备用电器,以便在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有损坏时能及时更换。
六)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防爆设备检查员。
十二、运输提升管理制度
一)绞车是煤矿提升的主要设备,绞车司机必须经常检查钢丝绳以及绞车易损零部件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绞车司机和挂钩工(联钩工)要固定专人,并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井上下的信号统一规定:“一停、二上、三下、”,长鸣、乱鸣有险情。遇有险情立即停车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信号或用信号叫人。
三)井下运输工(推车工)均佩戴亮度足、亮时长的优质矿灯,集中思想,时刻注意前方,遇有险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领导汇报,以便组织力量及时处理隐患。
四)轨道巷提升井不准行人。确因特殊情况下需从提升
轨道下山通过时,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轨道下山提升,平巷运输,绞车司机、挂钩工(联钩工)、推车工(运输工)都有必须认真负责地检查每一个环节,不得有半点马虎或疏忽,切记:一人违法章,众人遭殃的严酷教训。
六)轨道下山提升运输时,轨道上必须装有防止跑车的制动装置、保险绳和车尾巴,轨道要保持平稳,清除杂物、岩块,以防矿车碰撞岩块、杂物碰柱而发生意外事故。
七)轨道下山运输矿车出轨时,作业人员立即发出停车信号,立即停车,抬矿车入轨时要用撬棍,严禁用肩扛或手抬,以防发生危险。
八)倾斜巷道的轨道、路基、道床都有要符合标准,巷道运输轨道附近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以保证运输提升的正常进行。
九) 倾斜巷道运输严禁蹬钩,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原则。运送煤(矸)、材料时挂钩工要首行检查各车连接情况。
十)倾斜巷道内要留水沟,淋水的地方要将水截流入沟。 十一)有机车送人的运输巷或有斜井人车的矿井,严禁送人车和货车混同在轨道上行驶。任何时候不准放飞车或蹬车、更不准人货混装乘车。
十三、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一)火药(包括炸药和雷管)必须存放在火药库的专用屋内,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存放。火药库房选择通风、防潮、防爆、远离居民区、生产区和交通要道地方。库房设专人管理,要建立严格的领退制度。
二)火药在运输或保管过程中严禁敲击、掷滚、摔打或火烤,在一切与火药有运行操作过程中,严禁吸烟或携带一切引燃物品,不得与带电物体相接触。
三)启开火药箱时要用木制的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启开火药箱,
四)严格执行火药领退制度,库管人员要掌握火药的储存数量、规格、质量和使用日期,严格按火药领退制度发放,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五)火药库主管人员每天都有要检点库内现有的药与雷管,并按帐本核对储存量,发现数量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迅速处理。
六)井下只准用放炮器放炮,只能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电雷管。禁止使用黑色火药或明火、电缆、矿灯放炮。
七)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领后分别装在不同的包装箱内,并加锁封口,放炮员与班长将炸药、雷管分开再往井下作业点运送。运送时不得与其他人员同行或在人员集中地停留,炸药、雷管不得乱堆、乱放、乱敲,每班剩余炸药、雷管要退回火药库,严禁个人保管。
十四、矿灯管理制度
一)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是合格的防爆型矿灯,并有短路保护装置,不合格的矿灯不准入井,
二)矿灯由充电工统一管理、维修和保养,凡有漏液、亮度不够、电缆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圈子松动、密封不严、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放使用。
三)经常使用矿灯人员应专人专灯,编号管理。
四)应配备超出经常使用矿灯总数10%的矿灯备用。
五)井下严禁将矿灯敲打、撞击和自行拆修矿灯。
十五、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一)煤矿各项建设工程的质量,对煤矿的安全管理、生产成本、经济效益、以及资源回收等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矿各级领导尤其是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监督检查,保证质量。
二)施工前矿方必须将有关工程材料规格、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方案制定完善,并建立工程质量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长担任、安全员、技术员、质量管理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质量。
三)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矿方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自觉接受质量监督。
四)工程开工后,矿方除选派懂技术,有经验责任心强
的领导干部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员监督施工外,矿长还要组织有关领导不定期地抽查工程质量,若有不合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现象,矿方必须强令施工方立即返工,并按合同规定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工程质量管理在监督施工时要勤查、勤看、勤汇报。从原料到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进度等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以保证各项工程建设的高质量,快进度,早完工。
十六、安全奖惩制度
一)能严格按照本矿各工种的有关操作规程规定作业的,或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以及对此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或职工,根据本矿实际给予50——1000元的奖金和相应的荣誉奖励。
二)能主动及时制止或揭发他人违章、违纪行为的人员,矿领导除给予及时表彰外,还要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同时对被揭发者或制止者,视其违章程度和情节处以大于相应奖金两培以上的经济制裁。
三)经检查发现或他人揭发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处以50——1000元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或隐患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
3、遇到违章作业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甚至隐瞒包庇的;
4、发现险情或事故隐患不处理不汇报或虚报或有意拖延时间;
5、对批评、制止或举报违章行为打击报复的;
6、故意损坏矿方财产,破环安全设施故意造成事端以干扰正常生产;
7、遇他人或已知他人身陷险境不抢险急救也不汇报的;
8、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不积极配合而弄虚作假或故意阻挠调查和处理工作的。
四)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打架斗殴寻畔滋事,扰乱驻地居民生活,干扰正常生产秩序的民工,除按情节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视其认错态度,能留用的继续留用,对于累教不改者或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立即开除。
五)对有犯罪行为的职工,矿方积极主动向公安部门举报并密切配合追捕查办。
六)对工作不负责任,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彻底,且犯有严重官僚主义的领导人员,更要严加处罚(扣发当月工资,扣发年终奖金)直至开除。
七)以上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若有不完善之处,须经矿部研究适当方案后再作处理,决不可轻描淡写,姑息迁就。
十七、职工培训制度
一)矿长、副矿长:在取得矿长资格证后,必须在井下实习三个月后方能上岗任职。
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有资质的培训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在井下实习一个月后,方可单独操作。
三)放炮员: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要有经验的放炮员辅导一个月后,方可单独操作。
四)新工人进矿: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有经验的老工人辅导三个月,方可单独作业。
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交流会,对特殊工种人员和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互教互学。
六)每月对全矿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作业技能培训。提高全矿做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作业技能。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为他人安全”的好思想、好作风,提高整个员工的抗灾自救、互救能力。
十八、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 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矿
负责人。
二)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由公司向
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 一般事故在24小时报告,重特大在事故在3小时
报告,并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续报。
四) 轻伤事故 ,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办。
五) 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负责
人。
六) 一次事故多人受轻重伤,按一、二条规定报告。
七) 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
得隐瞒不报,或以小报大和以大报小。
八) 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不得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九) 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
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和行政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进出井检身制度
一)检身员应由矿长任命,佩戴标志,按时到岗执行进出井检身任务。
二)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徇私情,以身作则。
三)所有入井人员都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检身员执行检身任务。
四)检身员必须做到考勤人数、入井人数、领灯人数“三对口”。
五)建立检身记录簿,填写检身记录,同时要将每班的检身情况张榜公布,对违章者或扰乱、阻挠检身员工作的要
进行处罚。
六)检身员要耐心细致地对待本职工作。决不准许任何人将烟草、火种等一切易燃品带入井下,如发现井内有上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检身员的责任,按惩处规定处罚。
七)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有必须严格执行《入井十不准》的规定,并对检身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十、交接班制度
一)各班组的班组长在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负责地将从井下到井上,从工作台面至绞车房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机电设施的运转情况向下一班的负责人做详细交待。
二)接班负责人接班后要对井下所有生产环节作一次普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决不留半点安全隐患。
三)当班未完成的安全修复工程或其它正在处理而未处理完的事故隐患问题,当班负责人要当场向下班负责人说明,并与下一班有关人员一道协同完成后,方可下班离岗,否则,当班负责人将受到应有处分。
四)各班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交接班制度,为避免流于形式走过场,各班负责人交接班时必须在交接班制度卡上签字,违反制度者将负责承担有关责任,造成事故者则要承
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矿井主要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一)企业必须重视对矿井以及主要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责成专人负责,安全员分管保卫工作,加强保卫力量。
二)矿保卫人员要由思想进步,遵纪守法,体质健壮的男性青年担任,常年设立保卫队伍,承担本矿的保卫巡察工作,昼夜值班,防范不法之徒捣乱,破坏和干扰生产秩序和生活环境。
三)强化重要场所,如:火药库、风机房、变电所、财务室、以及材料仓库等,矿领导要轮流值班巡夜,坚守岗位,加强防范,否则将追究值班领导的责任。
四)夏秋两季要做好防洪防汛准备工作,井口要有一定数量的防洪工具和防洪材料,以防洪水流入井下,井下有水的地方要先探后掘。
五)矿领导在安全检查时,除对井内的安全情况作详细检查外,还要对井外的要害部门和主要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有不合要求的现象要及时处理。
六)非本矿人员或非井下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入井。
二十二、考勤制度
一)本矿所有员工,无论干部和职工均要按时上下班,并严格履行考勤手续,执行考勤制度。
二)出勤时间根据季节变化作适当调整通知,特殊作业人员出勤时间按其工作性质由矿长决定。所有人员均以通知的出勤时段考核。
三)考勤由各矿井考勤员统一考勤,并将考勤当天报送矿办。
四)考勤员必须严格对待本职工作,认真行使考勤权利,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调离或开除。
五)考勤员必须与检身员核对每班所填报的入井人数和出井人数,发现问题要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以免发生意外。
六)各工种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5个班日,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旷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考勤员执行考勤工作。
七)有事要请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假期时,须到矿长续假,并经同意方可。但每超一天扣除工资5元,请霸王假或无故缺勤则按旷工对待。旷工一天扣除工资20元。
八)请假1-2天由各井井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或3天以上一律由矿长批准。
制编:凹子冲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