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朱苏力的讲座有感
听朱苏力教授的讲座有感
在我原先的概念中,资深教授的讲座应该是充满了高端的专业词汇和深奥的哲学句段,让我们这样的专业知识不够扎实,法学概念理解不够透彻的法律学生难以跟上教授的思维,吸收教授的讲座精华。然而,听完朱苏力教授两个小时的讲座,我却深觉受益匪浅。朱苏力教授的讲座中贯穿着他要讲授的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同时又加之大量的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例子,搭配教授诙谐生趣的语言,令整个讲座气氛十分活跃,同学们都听得津津有味。
对于我听完朱苏力教授的讲座后的收获,我想跟随着教授的思路,择选出我有话可说,有情可抒的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朱苏力教授提到了一个法理学上很重要的一个名词——“秩序”。秩序对于我们个人,乃至国家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良好的秩序环境是我们的和谐社会,和谐国家的前提和保障。在秩序如何形成的问题上,教授提出了一个让人不可思议的原因——复仇。教授提到,由于人类具备受到伤害时进行复仇的本能,从而会运用刑法、民法等来反抗伤害。同时,教授在此区分了“报复”和“复仇”的概念。“报复”是一种受到当时情绪影响所做出的即时行为。而“复仇”则是一种推迟的报复,是针对之前所受到的伤害所做出的基于策略性的,有效的,理性的行为。正是由于复仇的需要,还产生了劳动的分工。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劳动剩余,使得第三方参与复仇的社会功能应运而生。
朱苏力教授的这个推论让我感到耳目一新。就像教授所推断的,现代社会产生的这些适应社会发展的优秀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应该都是源于人类的本能行为。资本主义制度中保护资本家的利益,剥削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内容不也正是为了满足资本家追求利益的本能么?反过来说,一个制度要发展起来,发展得好,发展得远,也应该要满足人类的基本本能和特性。
其次,朱苏力教授提出,由于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促使人们的复仇也区分对方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伤害。因为同态复仇在经济发展的时期已显得落后和没有必要,相对于让两个都受到伤害而言,允许过失行为方进行财产赔偿似乎更加有利于受害方的利益,同时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财富总额也没有下降。在古老的社会中,同态复仇给人们以巨大的震慑力,它不仅是一个警示器,
更像是一台实践公平法则的天平。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这种复仇方式无非是野蛮和残忍的,因而现代法律以赔偿损失和承担徒刑的方式惩罚犯罪,体现公平。
紧接着,随着第三方参与复仇的开始,出现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代理问题。朱苏力教授着重谈到了司法机关的腐败问题。教授认为,腐败并不能单纯地责怪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及格,而其主要问题在于等待裁判的双方的互相竞争。伤害方和受害方都迫切希望裁判者能尽快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有效判决,在此竞争下,腐败便不得已地滋生了,在这个关系圈中,裁判者反而处在了被动的位置,进退维谷。
对于这个问题,我并不是很赞同教授的观点,不可置疑的一点是社会风气造就了裁判者的被动地位。但我认为裁判者并非就成为一头被枷锁束缚的狮子,无力可使。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我相信他们有更多的智慧和勇气来解决这个由于竞争带来的压力。事实上,我认为竞争只是腐败的一个较小的原因,人们过于迷信裁判者的公权力,或者其权利的确如想象中的难以反抗才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在普通老百姓看来,裁判者手握判断是非和处罚轻重的莫大权力,因而巴结和讨好似乎比单纯的据理力争来得更加保险和有效些。我们的国家应该提供更多的机制来保障裁判者和等待裁判双方的平衡,使这三方能够处于较为平等的地位。
朱苏力教授还谈到了在治理国家时,行政为重,司法为后的重要原因。我觉得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和一个人的发展是一样的道理。一个人从出生开始,无论是从心理还是生理上都不断地在接受外在世界的输入,并且跟随着世界的规则生活着,一旦心理或者生理出现了问题,就需要接受药物或者精神治疗。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也是这样,其常态是接受行政的管理,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一旦出现社会问题,使得行政力量已无法调整,司法的作用便开始发挥出来。这两者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辅助,相互联系的关系。
以上便是我听朱苏力教授的讲座所学到的知识,当然不是全部,朱苏力教授的观点既新颖,又充满逻辑性,我能够借鉴的有很多。最后援引我很喜欢的教授的一句话——“自由并非是给你一个最好的结果,而是给你很多选择。”我想我也应当为了我的自由,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学习各个方面的知识,提高个人素养,给自己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