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沈北新区中心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
一、医院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仓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三铁一器:铁制保险柜、铁制防盗门和铁制窗、报警器)。
二、凡在门诊、急诊、住院处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铁制保险柜。
三、门诊、急诊、住院处等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窗口和各病区、手术区、手术室等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地点,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
六、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药品进、出(柜)库,每批次均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七、专用帐册应当保存至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八、保管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各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理化性质以及剂型、包装与稳定性的关系,还要熟悉外界因素对药品产生的各种影响,提供良好的储存条件和养护方法,科学有效地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后按生产批号存放,并按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发放。
十、定期对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进行检查。 十一、保持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仓库内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注意库房通风换气,做好库房温度和湿度的检查记录。
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内严禁烟火,库房内外应配备适宜的消防器材以保证安全。
沈北新区中心医院麻醉药品报残损、销毁、
丢失、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入库验收中若发现缺少、破损,应双人清点登记,将清点情况立即向供货单位查询,并妥善处理。
二、销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在医疗机构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告公安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