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安全质量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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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安全质量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制度编号:BXLQ/QB-S-06-2012(第一版)
2012-11-26发布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规范安全质量行为、提高安全质量意识,规范全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种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保障企业安全发展,保障施工生产有序进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工程质量事故按照一般、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等级划分,依据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执行;不良行为按照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以外的其它不良行为)的划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业部、控参股公司级项目经理部;本办法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单位负责人(含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下同)。
一、事业部、控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负责人为分管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
二、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分管负责人为分管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工作的副经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四条 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复或认定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或集团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的结论意见,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党纪和政纪处分、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经济处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2-6万元的罚款。组织处理包括:约谈、通报批评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二、发生因工死亡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及不良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七条 由集团公司领导进行约谈的事故单位在全集团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集团公司给予政纪处分(含经济处罚),集团公司党委给予党纪处分。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处理细则
第十条 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不良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处理细则:
一、发生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1、事业部、控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向集团公司提交书面检查。
2、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向集团公司提交书面检查。
3、对性质恶劣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给集团公司声誉造成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对事业部、控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
二、发生因工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1、发生因工死亡一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Ⅰ对事业部、控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Ⅱ对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Ⅲ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发生因工死亡二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 Ⅰ对事业部、控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行政降级处分;
Ⅱ对直属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行政降级处分;
Ⅲ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各单位主管领导在基层项目经理部担任项目经理的,按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其分管负责人另行按降低一级行政级别进行责任追究。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事故的,比照第十一条
第二款进行责任追究。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1、对事业部、控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行政撤职处分;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4万元的罚款。
2、对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行政撤职处分;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4万元的罚款。
五、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述事故的,比照第十一条
第四款进行责任追究。
六、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特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对事业部、控参股公司、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撤职。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6万元的罚款。
七、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第十一条第四款所述事故的,比照第十一条
第六款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发生不良行为(含重大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构成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应事故等级内容进行责任追究;未构成事故,但造成较大影响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发生环境污染、食物中毒、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如:火灾、群体踩踏)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构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事故等级及影响大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应内容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发生因工伤亡责任事故未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款追究责任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从重从严追究责任。发生因工伤亡非责任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应事故等级的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集团公司党委参照本办法十一条的相关内容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项目经理部为集团公司领导常驻项目,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其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兵团建工集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