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原理
单选
1、市场经济则在内在地需要法律规则的参与。没有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法制化,就没有市场经济本身。
2、法制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和前提性条件。
3、经济活动有法可依。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以法律行为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的常规手段,当然就意味着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都应当有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从而为经济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和运作程序。 4、在法学及日常用语中,我们通常在三种意义上使用“法制”一词: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仅指法律和制度强调“有法可依”;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与法治基本同义,要求所有社会主体普遍地严格守法和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而表态和动态相结合意义上的法制则指“通过法的运行,即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等环节所建立的法秩序。
5、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多元化决定了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多元。 6、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普遍守法。而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作为权力主体的政府守法又是其中的关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7、传统民商法不但没有消除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而且其基本原则本身还内涵着强化这种缺陷的可能性。有鉴于此,现代民商法日益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限制个人主义,以社会利益为标准要求所有权社会化其由绝对权利亦为相对权利,限制契约自由,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加上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使其适应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8、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必要的智谋干预与宏观调控,在充分保障市场机制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水解市场经济的内在缺陷,创造一个健康、良好、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而运作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事实上,单纯的市场机制都有其局限。 9、中止权是属于许可权。 10、经济学家XXX指出,所谓所有的市场都应该是自由的,是一种对所有的经济都有害的误解。
11、现代经济法理论应强调,经济法是多元利益立法。 12、对经济法的研究,应当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国家经济职能开始。
13、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影响,其实质是对社会经济沿既定的方向进行规制,以使国民经济稳定、协调、调整地发展。
14、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政府实体的其它职权机构行使是因为国家是(集合体)
1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承担组织与协调职能,是由我国所处的周边国际环境和本国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战略所决定的。
16、法律是实现国家经济职能最有力、最稳定因而最常被使用的工具。
17、综合经济法学说认为经济法法对象由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综合构成;其调整方法由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和经济劳动法方法综合构成。
18、经济法是调整政庥管理经济的法律。
19、从经济关系的法律性质看,经济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从政府这一价值主体的法律角色看,经济法调整政府以管理主体身份与作为管理受体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类型的关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
20、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着大量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这构成经济法调整的基本内容。 21、从经济法调整的目标要求来看,我们应当确立一个适度分权的经济管理体制。
2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经济意志、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2)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政府干预、管理经济的社会关系对经济法根本要求的反映。(3)经济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 23、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4、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被先进的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公平也应被赋予其本来的、科学的涵义,即公平不再意味着收入分配的绝对均等,而是意味着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意味着真正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
25、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经济法自身属性及其质的规定性。
26、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是现行经济政策的核心和宗旨的体现,与现行经济政策保持了高度的一致。
27、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应从直接微观管理为主,转为间接宏观调控为主。 28、通常情况下,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基本的、首要的,对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绝大多数经济关系而言,市场调节属第一次调节,只要没有市场失灵、市场缺损以及成本过高等情况发生,政府干预就应当让位于市场调节。
29、从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来看,又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经济法形式体系,二是经济法内容体系。
30、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形式系统,它所构筑的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经济法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
31、宏观调控体系在我国是一个包括计划调控机制、财政调控机制、金融调控机制、价格调控机制、产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调控机制在内的系统工程。
32、经济法的相关法,顾名思义,就是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一些法规的总称。一般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都含有经济法规范,这些经济法规范又是组成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内容的不可缺少的必要补充,是经济法体系的一部分。应该注意的是,这些经济法律规范的本身,往往并非直接归属于经济法,而是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如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民法中有关法人设定的规定,行政法中有关政府管理机关组成的规定,等等,从而从事刑法、民法和行政法成为经济法相关法的一部分。 33、法规汇编,即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把现行法规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汇编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34、研究经济法主体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揭示经济法主体质的规定性而有助于确立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并且通过探索经济法主体范畴与经济法范畴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而完善经济法学。经济法主体是全部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环节。
35、关于经济法主体之一的政府机关的本质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意图是实施者。
36、经济主体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意图的承担者。
37、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这样设立的主体是经济主体。
38、依法界定政府机关,具体包括:(1)政府机关应当具有理性。(2)政府机关应当富有效率。(3)政府机关必须自律。 39、经济主体未完成计划义务,一般应通过何种手段落实合同。
40、经济权限应包含的内容: a.它是经济法上的一个提顶概念,只适用与政府机关,不适用经济主体;
b.它是政府机关经济法权利义务的特定形态——法定形态; c.它指政府机关法定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政府机关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能力。
41、权限一词同时适用于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
42、经济法权利义务的配置依据。1、理论依据2、经济体制依据3、法律依据
43、适度调控。主张政府应以市场为中介,在尊重价值规律基础上,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生活进行间接调控。 44、经济法权利义务的配置技术:(1)合理划分政府机关的权限(2)平衡经济主体义务负担(3)兼顾必要和可能。 45、所谓“平等分配”、“均等”,都不应理解为所有经济主体义务负担一律平等而只是强调在同时期,同类经济基础主体的义务负担不应显著有别,应基本处于同一水平上。 46、从职权对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角度,可将其归为三种类型: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行为调节权和非法行为取缔权。
47、综合发挥作用的核准权、拒绝权、中止权、变更权和吊销权组合而成。
48、资格控制权的特点是:(1)资格控制权是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管理性及程序性,职权的程序内容至关重要;(2)资格控制权属于直接职权,又具有某些自由裁量权的属性。
49、市场行为调节权是指政府机关对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控制和引导的权利。 50、政府机关的经济调控水平及成效,也取决于它对市场行为调节权的行使状况。基于此,笔者认为,市场行为调节权是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核心部分。
51、非法行为取缔权,是指政府机关对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权利。
52、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结构是:以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为基础;以市场行为调节权为核心;以非法行为取缔权为保障。
53、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14项经营权,它们分别是: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和拒绝摊派权。按照一般的归类方法,可将14项经营权概括为人、财、物、和产、供、销两大方面。 54、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对于政府机关或社会所应受到的必为性约束。一般言之,义务都具有强制性。 55、所谓综合性,是指经济主体的义务就其种类而言,既有作为义务也有不作为义;即有财产义务,也有行为义务;既有普遍性义务,也有个别性义务;既有经常性义务,也有临时性义务。
56、完成计划义务,一般应通过合同加以落实。
57、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58、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中确定的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的总称。 59、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60、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61、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二。 62、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63、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64、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65、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 66、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经济法主体具有主观过错为成立要件,而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67、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特定损害后果发生为成立条件,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主观过错为成立条件加以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根据此原则,只要发生了特定损害后果,即使经济法主体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经济法责任。 68、当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害时,即可依法构成无过错责任。 69、特殊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根据主要有:1,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行为的存在。2,造成经济主体一定损害。3,经济主体所受损害与政府机关不当行使权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具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5,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
70、所谓损害,是指政府机关的经济侵权行为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正常状态的破坏,或者加以不利影响的行为后果。 71、经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赔偿损失(2)返还利益(3)停止侵权行为(4)罚款。 72、经济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1)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费;(2)恢复原状;(3)采取补偿措施。 73、强制履行义务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同种:1强制许可实施,2强制划拔,3强制扣款,4强制收兑,5强制退还,6强制收购,7强制扣缴。
74、经济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责令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补缴税款;责令恢复原状。
75、经济惩罚责任,是指经济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而承担的,被剥夺或被终止特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后果。
76、经济惩罚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1)中止或终止行为能力;(2)剥夺权利能力;(3)经济惩罚。
77、经济法立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经济法的活动。 78、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经济法律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之各部委、有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有权的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法规立法;根据经济法立法所调整之对象的不同,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立法、市场管理法立法、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法立法、涉外经济管理法立法;根据经济法立法所规定之内容的性质的不同,经济法立法可分为经济实体法立法和经济程序法立法;根据经济法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地位的差异,经济法立法可分为基本经济法立法和特别经济法立法,等等。
79、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等。 80、经济法立法基本程序1经济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提出2经济法规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经济法规的批准和通过。4经济法规的发布和公告。
81、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编制。
82、广义的经济法立法技术,内容包括经济法立法体制、经济法立法程序、法律规范构成规则三个部分;而狭义的经济法立法技术,则仅指法律规范构成规则。
83、法规名称是法规内容的最直接、最简捷的概括,并能明确体现经济法规效力的高低、适用范围的大小、发布机关的等级等基本情况。
84、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经济法规,只能使用“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名称。
85、在细目层次中,“款”由段落的划分自然形成顺序,无须标号,而“项”和“目”则仅在上一层次之内按顺序排列。
86、经济法实施与经济法实效具有下列关系:即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获得实效的必经途径,经济法实效作为反映经济法规范实际操作过程优劣状态的概念,又是评价经济法实施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
87、经济法实现既包括贯彻执行经济法规范的动态过程,也包括动态过程的积极结果——将经济法预期的社会目的变为事实。
88、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志。
89、实效标准,权利义务标准和社会功能标准可以作为评价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标准。 90、评价经济法实施最直观、最起码的标准,此即实效标准。 91、评价经济法实施的较为常用的实质性标准。 多选
1、首先,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其次,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私人利益。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最后,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
2、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首先,它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其次,它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再次,它有为市场经济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功能。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应当具备的含义:一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并取得切实而充分的实现,所有社会成员一律平等严格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二是,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本身应当是符合并充分表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法律。 4、市场经济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是:第一,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换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第三,市场经济是契约型经济。
5、国家的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为:财税监督、审计监督、信用监督、市场秩序监督等等。
6、经济行政法学说(亦有诸如纵向经济法、经济管理说等多种表述)
7、经济法观念更新:(简答)一、从权力经济到权利经济;二、从政府干预到“干预政府”;三、从一元利益到多元利益;四、从指令到均衡。
8、经济法调整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又包括两个分类,一是不同行政层次的隶属关系,二是业务内容隶属关系。第二类是发生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它也包括两个分类,一是特定管理主体与特定管理受体之间确立具体的隶属关系,二是特定管理主体与不特定管理受体之间确立抽象的隶属关系。
9、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包括哪些内容?
(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对整个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活动具有指导作用;(2)经济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它从整体上规范人们的经济法律活动,是最根本的经济法律准则;(3)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最权威的原则,它统领着各个部门经济法的原则、规则、规范,是经济法制活动最根本的依据;(4)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体现经济法的特殊要求。
10、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
(1)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2)经济政策。经济政策在党和国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党和国家对重大经济问题所作出的战略决策。(3)客观经济条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抽象出来的根本法律原则,它应反映现实存在的经济管理活动及经济管理关系对经济法的根本要求,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应以现实经济条件为依据。(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确切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应遵循的依据。 11、宏观调控体系与宏观调控法。一般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宏观经济活动的控制,主要从国民经济总体上近代需求总量与供给问题的平衡并在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基础上,控制社会再生产比例的平衡;另一层次是在总需求总供给平衡的前提下,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引导,使其沿着宏观经济控制的正确目标运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最终实现。
12、经济法主体的条件
(1)经济法主体的产生必须具有合法性。第一,依据宪法及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命,或上有政府机关批准而取得资格。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2)市场主体只有进入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13、经济法主体分为两类,即一是政府机关,一是经济主体。 14、经济法调整的是政府经济管理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政府机关管理者一方成为经济法主体之一已有定论,但作为被管理者参与这种社会关系的另一方到底包括哪些,却众说纷纭。
14、经济主体这个十分抽象的类概念还是可以进一步分类的,具体可分为:第一,公民个人;第二,法人;第三,社会组织。 15、经济法权利义务是指由经济法规范所规定的,并应体现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活动的合法界域与必要约束。此概念的要义如下:第一,经济法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外在表现。第二,经济法权利义务存在两种形态:一是体现于经济法规范之中,为经济法规范的核心内容;二是体现于经济法律关系之中,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一种具体权利义务形态。第三,经济法权利义务归属于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
16、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机关的经济职权以间接职权为主;职权的程序内容占据重要地位;职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控制。这三点分别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政府机关经济职权的特点。
17、政府机关的经济职权有直接职权与间接职权、主动职权与被动职权、羁束职权与自由裁量权之分。从职权对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角度,可将其归为三种类型: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行为调节权和非法行为取缔权。
18、服务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为经济基础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或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此项义务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经济摩擦,组织劳动力就业,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 19、经济主体的权益保障权包括监督权、举报权、申诉权和各种申请权。
20、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包括公平竞争义务、依法纳税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和完成计划义务等四大方面。
21、追究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的功能存在哪些差异性?
追究政府机关经济法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赔偿或补偿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其惩罚性体现的并不明显。表现在: (1)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它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法律对政府机关违法行为的谴责和否定。(2)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大多属补偿性责任,只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有的甚至并不赔偿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仅仅是适当补偿。政府机关因承担经济法责任而花费的代价常常等于、甚至小于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3)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都是单独适用的,几种经济法责任形式合并适用于同一政府机关,在经济法司法初中极少见。(4)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以损害发生为构成要件。
22、在我国,有权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国家机关主要有两类:即国家审判机关和享有经济法处罚权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
23、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1经济侵权责任2经济补偿责任。 24、经济补偿责任的法定适用范围1开采矿产2兴建水利工程3保护野生动物4石油地震勘探5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
25、经济主体经济法责任的种类:1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2经济补偿责任;3经济惩罚责任
26、经济法立法的原则: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立法协调同步原则。2经济主体广泛参与原则。3借鉴、移植外国先进立法原则。
27、经济法规的清理与汇编,是与经济法立法有着密切联系的后续工作。经济法规的清理,是指对历年来所制定和颁布的经济法规,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划分出可以继续适用的、需要修改的和需要废止的三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经济法规的汇编则是指在不改变现行经济法规的性质、内容和效力的前提下,将其按照一定的标准汇总分类、编辑成册,以利于适用和执行。
28、法规中设置的高级层次“编”、“章”、“节”,均须冠以相应的标题。
29、在法规的各个层次中,除了“款”以外,其余均应冠以数目字,以表示其顺序。
名词解释
1、综合经济法学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综合构成;其调整方法由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和经济劳动法方法综合构成。
3、经济法调整的实现:主要表现为立法者遵循经济法调整的目标要求,运用法律语言,把经济法调整的内容完整和准确地转换为或者翻译成可操作的行为规则的过程。 5、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威;同时,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受破坏为前提,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使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有富有效率,而不是相反。 6、形式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按法律文件效率的不同,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经济法;第二层次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经济法;第三层次为国家主管机关制定的单行经济法规;第四层次为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经济法规。 7、构筑经济法体系应遵循的规则1进行经济法立法,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国的国情,选取符合本国特色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调整方法以及相应的法律形式,建立各种经济法律制度,2构筑经济法体系框架,必须把原则性的经济法规范与具体性的经济法规范结合起来,共同调整经济法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促成经济法形式体系与内容体系的有机统一,发挥经济法律体系的最大功能。3经济法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没有任何一个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一蹴而就的,都必须经历一个长时期的充实完善过程。
8、经济法体系应具备如下特点:1整体性 2相关独立性 3结构合理性4动态开放性5层次性 9、经济环境管理制度,是以创立各经济主体适宜的外部发展条件为基础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0、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亦称市场准入权,是指政府机关决定是否能赋予某些申请者以经济主体资格,准许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11、经济基础体的经济法权利,是指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对于政府机关或其他经济主体所享有的能力和资格。
12、经济主体权益保障权,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监督政府机关行为,以及请求政府机关予以救济的能力和资格。
13、公平竞争义务是经济主体的首要义务,也是所有主体都应负担和改选的普遍性义务。它要求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合法经营,不得非法借助外力或使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15、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一定的原则,依照法职权和程序查明违反经济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使权利的事实,确定经济法责任形式、构成要件,并归结于有责主体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16、特殊经济法责任,是指政府机关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造成经济主体损害应承担的的责任。 17、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政府机关迫使经济主体履行经济法义务的责任形式。
18、经济法效力,是指经济法本身的存在,指经济法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即对凡行为受到经济法规范调整的人都有某种约束力。 法律体系的功能?
是指法律体系能够与周围环境发生特定的相互作用的本质属性,是法律体系的外部规定,也是法律体系存在的重要特征和标志。
经济法立法的系统化?
就是在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规范文件加以整理,通过经济法规汇编和经济法律编簒等形式,建立完善的经济法体系。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权利?
是政府机关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经济主体所享有的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与规制的能力和资格。政府机关的权力是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决定因素,也是决定政府机关角色的关键所在。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
是指政府机关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为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是指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立法?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经济法的活动。
2.工资总额调节权,是指劳动人事部门及金融部门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基金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权利。
5.经济法规定的责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中确定的经济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的总称。
简答
法制便成为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和前体形条件,它要求?
第一,经济活动有法可依。 第二,经济活动有法必依。 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
首先,它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其次,它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
再次,它有为市场经济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功能。
“市场经济是以民商法为核心的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所包含的具体问题是?
第一,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换经济。
第二,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是契约性经济。 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其一,它必须对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平等地位、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予以确认和充分保护,即确立完善的权利主体制度;
其二,他必须对经济主体的私人利益予以必要的尊重和充分有效的保护,必须对主体独立自主地支配其所有物的现实可能性予以确认和保障,即确立完善的所有权制度;
其三,他必须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确立和维护交易秩序,充分尊重主体的个人意愿并给主体留下必要的活动空间和自由选择的余地,即确立完善的契约(合同)制度; 其四,他必须提供一套其实有效的纠纷解决和保障排除制度,以充分有效地制止和排除对主体利益的侵害并予以切实的利益补偿和救济,这就要求确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市场? 1.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经纪人)必须有利可图。2.另一类“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他们对每个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是必须的。这类产品,不是没有利润,而是由于它们对于人们的“必需性”,容易造成经纪人利用其进行垄断性经营牟取暴利,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由国家经营或在国家管制下有经纪人经营。 限制与平抑职能?
1.依靠国家权力消除妨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妨碍自由竞争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自由竞争基础上自然发展的经济垄断;另一种是靠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垄断。国家必须通过法律限制全一种垄断,坚决取缔后一种垄断。
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财政、税收和信贷等调节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经济利益冲突。
2.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直接、间接的计划或运用财政、信贷等杠杆,对总供给何总需求进行主动调节,以影响经济周期波动,预防和缓和经济危机。
3.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对某些产业、行业或者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和加速发展。
4.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以法为政府顺利调控社会经济的活动与要素开辟道路和提供保障?
首先经济法要充分树立政府的法律权威。其次,经济法要切实地避免政府的法律权威发生过度的流失。
经济法调整的目标之二:以法保证法律所确认与保护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破坏经济主体生存与发展的一般条件?
首先,经济法要保护政府的干预不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然生态。
其次,经济法要避免政府干预可能破坏经济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
经济法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调整和确认表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社会经济总供求的职权。 其次,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职权。
第三,经济法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在分配的职权。
第四,赋予政府监督、管理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职权。
最后,经济法应赋予政府其他必要的管理职权。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
1.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 3.为防止政府失灵,经济发还应明确规定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补救措施,在政府应当干预的范围内,为政府合理、
有效地调控经济运行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1.经济法主体的产生必须具有合法性,即政府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要有国家认可,才能成为经济法关系中的政府机关与经济主体。第一,依据宪法及国家权利机关的任命,或上级政府机关批准而取得资格,这样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政府机关。第二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而取得资格。这样设立的主体是经济主体。 2.市场主体只有进入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第一宏观经济调控领域,如关于预算、金融、物价、关于产生政策等;第二,市场秩序规制领域,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权利? 1.经济主体资格控制权。2.市场行为调节权。3.非法行为取缔权。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义务?
1.一般性义务。一般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必须正确行使权利的义务。一是权利必须正确行使,不得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是违反义务,是失职行为;二是权利必须正确行使,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加以滥用,否则违反义务,是不称职行为。
2.服务性义务。服务性义务,是指政府机关为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或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此项义务内容较为广泛。包括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经济摩擦,组织劳动就业,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
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义务? 1.企业经营权。经营权是指经济主体(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2.权益保障权。是指经济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监督政府机关行为,以及请求政府机关予以救济的能力和资格。
经济主体的经济法义务? 1.公平竞争义务。公平竞争义务是经济主体的首要义务,也是所有主体都应负担和履行的普遍性义务。
2.依法纳税义务。经济主体通过税务机关向国家缴纳税款,是经济主体普遍负有的一项所谓义务。
3.接受监督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政府机关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予以配合,提供方便条件及所需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的义务。
4.完成计划义务。完成计划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完成有权机关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义务。
要正确理解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应明确一下几层含义?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第二,经济法责任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形式经济法权利而产生。第三,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关系的构成要素。第四,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由专门国家机关进行。第五,经济法责任是使违反经济法的主体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一)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的双重性体现在,既有经济法义务,又有经济法权利。它不同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产生前提和基础。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事义务;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行政义务,两者都不具有双重性。
1.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2.经济法权利是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之二。
(1)它是基于经济法律、法制的直接规定产生的。(2)他是一种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权利。(3)它与经济主体的义务并不对应。(4)它既是政府机关的权力,有时政府机关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政府机关而言是融为一体的。
(二)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1.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不易过错为构成要件。它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法律对政府机关违法行为的谴责和否定。
2.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大多属补偿性责任,只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有的甚至并不赔偿经济主体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仅仅是适当补偿。
3.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都是单独适用的,集中经济法责任形式和并适用于同一政府机关,在经济法司法实践中极少见。
4.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通常以损害发生为构成要件。
(四)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1.经济法律地位不一致,它们各自享有的经济法权利和承担的经济法义务存在很大差别。 2.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只可能发生于政府机关,不可能发生于经济主体。
3.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合唱但方式、范围也不同。 4.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使用原则不同。 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经济法主体具有主观过错为成立要件,而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以特定损害后果发生为成立条件,而不是以经济法主体主观过错为成立条件加以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的原则。
一般经济法责任认定和归结的根据?
1.违反经济法行为的存在;2.经济法主体实施违反经济法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先行经济法立法中经济法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第一,对经济法责任的规定不全面,只规定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很少或没有规定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
第二,仅就经济法规定的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而言,也不是完善的。
第三,经济法立法中规定的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难于协调和衔接。
二、经济法立法中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一,全面规定经济法责任,进一步充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一方面,全面规定政府机关违反经济法义务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对经济主体的所有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都无一例外地规定相关经济法责任,使经济法责任内容条款与经济法义务内容条款对应一致,为追究一切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鉴于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和对象的特定性和其目的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区分经济主体和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不同性质和特征,分别予以规定,区别对待,确定它们各自待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重视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在完善经济法责任规定的同时,还应注意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在立法中应是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化、细致化。
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1.授权立法是经济法立法的重要方式;2.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立法中占居着重要地位;3.单行法规时大多数经济法立法的表现形式;4.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想结合。 经济法立法的原则?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协调同步原则;
第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想结合。
第二,针对现实需要立法与适当超前立法想结合。
2.经济主体广泛参与原则。 经济主体广泛参与经济立法实施经济法的社会契约化本质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3.借鉴、移植外国先进立法原则。
以世界经济法一体化为背景,以市场经济为共同的客观条件,各国法律相互借鉴和移植已成为当代世界法律文明发展的趋势。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第一,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制得以展现从而实现经济生活法制化的关键环节。
第二,经济法实施,是完善和充实经济法律规范内容的有效手段。
第三,经济法实施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法制水平的重要尺度。
第四,经济法实施,使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志。 简答: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
家经济职能:(多选) 1基础保障职能。 2规划与引导职能。 3限制与平抑职能。 4服务与促进职能。 5组织与协调职能。 6检查与监督职能。 2、经济法调整的内容?
1通过财政、税收和信贷等调节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经济利益冲突。 2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通过直接、间接的计划或运用财政、信贷等杠杆,对总供给和总需求进行主动调节,以影响经济周期波动,预防和缓和经济危机。 3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对某些产业、行业或者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和加速发展。 4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3、经济法调整的目标?(多选) (1)以法为政府顺利调控社会经济的活动与要素开辟道路和提供保障。实现这个目标,首先经济法要充分树立政府的法律权威。其次,经济法要切实地避免政府的法律权威发生过度的流失。(2以法保证法律所确认与保护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破坏经济主体自下而上与发展的一般条件。首先,经济法要保证政府的干预不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然生态。经济法要避免政府干预可能破坏经济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
4、层次性?
经济法体系子系统在纵向上分为
若
干层次,其层次结构应处于一种有秩序的状态。在完备的经济法体系中,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经济法是第一层次的子系统,它是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统率与核心;构成各种基本经济法律制度主干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单行经济法律,这是第二层次的子系统;在各子系统内部,由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法规与单行经济法规、规章,是第三层次的子系统;省、市、自治区人大及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经济法规、规章,是第四层次的子系统。以上四个层次之间在纵向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效力层次和相互关系,即高一层次子系统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高于低一层次子系统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低一层次子系统是上一层次子系统延伸、扩展
的子系统,它必须服从于高一层次子系统。确保这两者之间在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上,既紧密衔接又不互相抵触,有利于建立有序化程序最高的经济法体系,实现整体的最大功能。
5、经济法体系形成的现实指导 (1)必须使经济法体系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2)必须使经济法体系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方向,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总体布局要求。(3)必须使经济法体系具备高度的技术性要求。首先,组成经济法体系的基本元素——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其次,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基本要素是以经济法律、经济法规和地方法规为渊源的经济法律制度,对它的主要技术要
求是,必须科学本国各项经济法
律制
度的结构并合理摆正结构的关
系。 6、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的框架结
构
1、基本经济法。(1)宏观调控体系与宏观调控法。第一,制定计划法。第二,制定财政法。第三,制定金融管理法。第四,制定其他有关宏观调控法。(2)市场调节机制与经济环境管理法。2、实施配套法。3、经济法相关法。
8、经济法权利义务的特征: a.经济法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并存。
b.经济法两方主体权利义务差异较为明显。 9、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义务的区别在于:
1两者相互对应的客体不同;2两者性质不同;3两者的内容不同。 10、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多选) a.经济法责任昌盛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
b.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
c.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
d.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使用范围的特定性;
e.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责任。
11、中央经济法立法机关及其立法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全国人大常委会;3国务院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12、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第一,经济法实施是包括经济法守法、执法、司法以及互相影响和制约的关系的总和。
第二,经济法实施以经济法执法为中心环节。
第三,经济法实施过程表现为较明显的程序活动。
13、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1)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制得以展现从而实现经济生活法制化的关键环节。(2)经济法实施,是完善和充实经济法律规范内容的有效手段。(3)经济法实施状况,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法制水平的重要尺度。(4)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制的根本标志。 14、经济法实施的评价
实效标准、权利义务标准和社会功能标准可以作为评价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标准。 (1)实效标准。所谓实效,是指人们按照经济法提供的行为规则来行为。经济法在实际上被遵守、运用。(2)权利义务标准。评价经济法实施,还必须党旗考察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落实情况,即要看经济法律规范所保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是否得到遵守。(3)社会功能标准。统治阶级制定经济法的目的是实施经济法,而经济法实施本身又是实现一定社会功能的手段。所以,评价经济法实施的最根本标准,还应是社会功能。
15、排除经济法实施障碍的对策?
一、加强经济法内容的客观性和技术的操作性,导入新的研究方法。二、加强经济法技术的可操作性。三、在研究方法上突破传统,大胆引进。四、在立法程序上,加强对经济法律规范草案的审查。
1.经济法责任与经济制裁的联系与区别:(1)两者的联系在于: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制裁的抽象概括,是实施经济法制裁的前提;经济制裁是使违反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具体措施,是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结果。两者都可以使违反经济法主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两者的区别:①表现形式不同;②主体不同。
2.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1)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2)经济政策。(3)客观经济条件。(4)经济法调整对象。
3.经济侵权责任的根据:(1)须有经济侵权行为;(2)须给经济主体造成损害,即须使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3)须主观上有过错;(4)须经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运行中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或者完全不能由市场调节的领域:(1)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经济结构的调整;(2)重大基础项目的建设以及军工生产;(3)生态平衡、环境保护;(4)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的维护。
5.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的原因:(1)经济法律地位不一致,它们各自享有经济法权利和承担经济法义务存在很大差别;(2)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只可能发生于政府机关,不可能发生于经济主体。(3)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规则原则、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范围不同;(4)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适用原则不同。 论述
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1、新的公平观本身就昭示了对效率的追求,公平与效率有统一的基础。
公平不再意味着收入分配的绝对均等,而是意味着机会均等、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意味着真正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关系决定了经济法应以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为其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相互储存、相互制约。只有把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以此为基础使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 3、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经济法自身属性及其质的规定性。 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基本上涵盖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与经济法的宗旨、任务是一致的,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和功能作用也是契合的。因此,应当将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确定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可以作为一六、经济法实施的障碍有哪些 包括:制定计划法,制定财政项基本原则统领经济法其他具体(一)、经济法自身的状况,是法,制定金融管理法,制定其原则。
影响经济法实施水平的首要因素 他有关宏观调控法。②市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贯穿经济法经济法自身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节机制与经济环境管理法国家始终的指导思想,对整个经济法下几个方面:
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制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应1、经济法内容脱离社会实际需的特殊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当确定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要。一方面,法律规范制度不能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5、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符合现行经完整充分地反映改革进程中新型善。一方面要建立正常的市场济政策。
经济关系的要求,滞后的法律框秩序,另一方面又要健全社会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是对现行经济架不能容纳新型关系的生存和发保障体系,为经济运转提供良政策的高度概括,因而也就获得展。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和制度好的法律环境,制定完善的经了指导整个经济法制活动的权威超出现有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水济环境管理法即为其中的主要和效力,我国现行法应当以公平平,无法同既有法律调整保持平内容。(2)实施配套法。配套与效率相统一作为其基本原则。 稳对接。2、经济法律规范内容过法规的制定,应按照我国社会二、 于原则,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主义立法原则和方法有些应允1、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 3、经济法律规范之间不配套、甚许授权国务院或省、自治区、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至互相抵触,使经济法难以贯彻直辖市的立法机关去完成。除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实施。 一些需要全国统一的重要的配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4、经济法律规范在要素构成、技套法规外,授权立法,可以发权威;同时,限定政府实施经济术表达上存在不少缺陷,使经济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优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法难以贯彻实施。首先,经济法势,恰当地解决政府经济管理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不全,一些法关系的特殊矛盾。但授权立法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受破律只确认行为模式,却没有规定必须遵循基本经济法的原则性坏为前提,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行为模式要求,维护我国经济法整体上、使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与法律后果不相适应,难以对经原则上的统一。(3)经济法相效率,而不是相反。
济法主体行为选择形成强有力的关法。就是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经济法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调约束机制。其次,有些法律规范的一些法规的总称,一般地说,整和确认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的语义含混,模棱两可,容易产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都含有首先,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生歧义,造成执法不力或难以正经济法规范,这些经济法规范平衡社会经济总供求的职权。其确理解执行。
又是组成经济法法律制度体系次,经济法应赋予政府高速经济(二)、推动经济法实施的动力内容的不可或缺的必要补充,结构的职权。第三,经济法应赋不足 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部分。这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1、经济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经些经济法律规范的本身,往往权。第四,赋予政府监督、管理济法实施的消极影响。第一,经并非直接归属于经济法,而是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职权。济法执法机关内部执法机制不健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之中。 经济法应赋予政府其他必要的管全。第二,经济法执法环境欠佳,
理职权。 降低了经济法实施的水平。第三,2、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经济法执法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具体内容 (简答) 制。 (1)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2、经济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对经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济法实施的消极影响。第一,经(2)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济法司法不够公正。第二,经济和管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法司法难以完全独立。第三,司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3)为法工作效率低。 防止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尖明确3、经济主体守法中存在的问题对规定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监督经济法实施的消极影响。第一,和补救措施,在政府应当干预的经济主体对经济法感知能力差。范围内,为政府合理、有效地调第二,经济主体对经济法的认同控经济运行创造条件, 程度较低。 三、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法律制度论述
组成:(多选)
经济法调整的行政隶属型经济1、经济法主体制度。
关系可以分为几类?
经济法主体制度,是以确认经济第一类是发生在经济行政机关法主体资格以及主体类型的各种之间的隶属关系,又包括两个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一是不同行政层次的隶2、经济权限制度。
属关系,即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经济权限制度,是以确认经济法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二是主体的各类型经济权限,以及不业务内容的隶属关系,即由于同的经济权限的启动序位为主要法律的规定或上级主管机关的内容的各类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决定,例如财政当局的规定,和。
其他同级机关也都要遵守。 3、经济环境管理制度。
第二类是发生政府与经济主体经济环境管理制度,是以创立各之间的隶属关系,它也包括两经济主体适宜的外部发展条件为个分类,一是特定管理主体与基础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特定管理受体之间确立具体的称。
隶属关系,表现为特定政府经4、经济法责任制度。
济机关向某个经济主体实施具经济法责任制度,是以确认经济体行政行为而形成的关系;二法主体违反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是特定管理主体与不特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种类法律规范的总受体之间确立抽象的隶属关和。
系,表现为特定政府经济机关四、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 向某经济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1、全面规定经济法责任,进一步为而形成的关系。在社会经济充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
运行中,行政与经济主体之间全面规定政府机关违反经济法义发生着大量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务的经济法责任。对经济主体的关系,这构成经济法调整的基所有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都无本内容。
一例外地规定相应的经济法责1.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的框架任,使法责任内容条款与经济法结构: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作义务内容条款对应一致,为追究为经济法体系的形式系统,它一切违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所构筑的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法律依据。 接影响经济法体系整体功能的2、鉴于经济法责任形式适用范围发挥。依据各类经济法法律渊和对象的特定性和其目的的因主源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作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区分经济用,可将经济法法律渊源体系主体和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的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经济法,不同性质和特征。实施配套法,经济相关法三个区别对待,确定它们各自特定的部分。(1)经济基本法,是以适用范围和对象。 确立经济法主体制度、经济权3、注重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限制度、经济环境管理制度与任的衔接和协调。
经济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各在完善经济法责任规定的同时,种法律规发的总称。分为①宏还应注意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观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法,,责任的衔接和协调,在立法中应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对社会经使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化、细致济运行总体上的控制和调节,化。 完备的宏观法律调控系统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