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免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一)谈话诫勉的内容
依七高速A1三分部党委对本分部领导干部、负责人考察、年度考核中发现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问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谈话诫勉:
1、对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决定或决议态度不坚决,执行不够有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2、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或在重大问题上决策失误的;
4、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造成班子不团结的;违反组织原则,搞团团伙伙,拉拉扯扯的;
5、在干部人事工作方面封官许愿,跑风漏气的;个人主义严重,跑官要官的;
6、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对组织的调动、交流等决定有抵触情绪,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7、对自己要求不严,经常涉足娱乐场所的;
8、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吃喝玩乐的;
9、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的;
10、出于不正当目的,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有其他问题或错误需要诫勉的。
(二)谈话诫勉的程序
1、谈话诫勉对象由本单位党委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本单位党委(支部)提出。
2、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3、谈话诫勉对象确定后,应由本单位党委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与本人谈话,并下发《谈话诫勉通知书》。
4、领导干部被谈话诫勉后,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谈话诫勉对象是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分部党委要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
5、根据谈话诫勉对象的问题,诫勉期限可分为半年和一年。诫勉对象在接到谈话诫勉通知书的一个月内,应根据诫勉的事由,将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上级单位党委和监察室或人事科。
6、诫勉期满后,诫勉对象要写出汇报材料报所在单位党委(支部),由所在单位党委(支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单位党委和监察室
或人事科。经审核,对确已改正错误的,按期解除诫勉;对改正错误效果不明显的,可延长诫勉期3个月,延长诫勉期满后,仍无明显效果的,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对解除诫勉或延长诫勉的,由局党委下发通知书。
7、谈话诫勉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本单位纪检组妥善保管。
20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