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
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农银喀发〔2006〕366号
各县支行、分行直属各网点:
现将新疆分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农银新发〔2006〕376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现金管理业务,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客户维护,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地区分行客户部联系。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客户服务流程(试行)
3.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客户维护操作指引(试行)
4.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项下资金池业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或我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管理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各级机构依托现金管理平台,以集团客户为对象、以多种产品组合为内容、以账户管理为核心、以协助客户科学合理地管理资金为目的的银行综合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管理平台是指以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系统)为基础,以主机、前置、交换中心、客户服务端为运行环境,集成了新开发的面向集团客户的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扩展性的电子化金融服务平台。
第四条 农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渠道包括银行柜台和客户服务端。客户服务端包括现金管理平台客户端(含专线联接和公网联接两种方式)、银企直联对接系统(即客户的财务管理系统或ERP系统与现金管理平台联接)、网上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对接系统等。客户服务端可提供资金调拨、电子支付、账户查询、到账通知、账户管理等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是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现金管理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项现金管理业务产品和业务流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现金管理业务基本内容
第六条 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包含以下主要内容:资金归集、资金池业务、二级账簿、账户透支等。
第七条 资金归集是指农业银行根据与客户约定的账户层级关系、日期、方式和限额,为客户提供账户间资金自动汇划服务。主要方式包括实时归集和批量归集。
实时归集是指农业银行根据与客户约定的账户层级关系,在同一数据中心内实时地将下级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往上级账户或在下级账户发生支付时将上级账户的资金转往下级账户。 批量归集是指农业银行根据与客户约定的账户层级关系、日期、限额,日终批处理时自动将下级账户超过最高留存限额的资金转往上级账户,或将上级账户的资金转往下级账户以补足其最低留存限额。
第八条 资金池业务是农业银行向集团性客户提供的一种资金流动性管理服务,我行根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将客户指定所属成员单位的账户资金集中到资金池账户,供成员单位共享使用,并提供集团资金的内部计价、计息和利息分配等服务。
第九条 二级账簿是客户结算账户下的二级明细核算登记簿,可供客户对结算账户的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分项核算。
第十条 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农业银行给予客户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通过指定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的可撤销循环融资便利。
第二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均可以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现金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优质集团性、系统性客户。主要包括:
(一)各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的大型集团客户;
(二)全国性、区域性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同业客户;
(三)财政、海关、税务、社保等机构类系统性客户;
(四)国际知名跨国企业等外资集团客户;
(五)其他与农业银行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全国性、区域性集团客户等。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在农业银行开办现金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对外履约信誉良好,无不良结算记录;
(四)与农业银行已经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或未来双方合作前景广阔。
第四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业务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系统联动、协调运作”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行、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和运行。
第十五条 现金管理业务涉及管理行、主办行、协办行。
(一)管理行指总行、一级分行。跨一级分行(以下简称跨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行为总行;一级分行辖内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行为一级分行。
(二)主办行指客户设立现金管理业务主账户的经办行。
(三)协办行指客户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设立现金管理业务子账户的经办行。
第十六条 管理行职责。
(一)总行:管理全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现金管理业务战略研究和规划,统一开发现金管理平台,推广现金管理业务,负责现金管理运行中心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统一对外宣传,开展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合作,组织协调跨行客户营销推广,审批跨行客户现金管理业务,组织实施跨行客户上线和维护,受理一级分行辖内客户现金管理业务上线的备案,检查监督现金管理业务办理情况,负责对一级分行的考核和利益调整等。
(二)一级分行:管理辖内现金管理业务,负责应用现金管理平台,审批辖内客户现金管理业务,负责辖内客户营销推广,组织实施辖内客户上线和维护,上报辖内现金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协助总行做好跨行客户维护,检查监督现金管理业务办理情况,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考核和利益调整等。
第十七条 主办行职责。
(一)营销现金管理业务,受理客户现金管理业务申请,调查客户需求,起草现金管理营销方案;
(二)上报客户现金管理业务需求;
(三)执行现金管理服务协议,提供优质服务,收集客户需求,维护客户关系,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八条 协办行职责。
(一)执行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做好客户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账户日常维护工作;
(二)执行管理行、主办行与客户达成的相关合作事宜,提供优质服务;
(三)及时搜集、传递客户信息,协同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九条 管理行部门职责。
(一)客户部门职责:负责现金管理业务总体策划;组织协调现金管理业务营销推广工作;受理、审查客户现金管理业务上线申请;负责客户关系维护;负责对放置在客户方的设备进行应用维护;收集、整理、分析客户现金管理业务需求;负责现金管理业务考核;组织对客户经理及客户相关人员培训等。
(二)会计结算部门职责: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产品业务需求书的起草、产品研发、系统测试;负责制定农业银行银行结算账户产品管理办法和相关会计核算等工作;负责农业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客户上线账户关系的审定,指导营业网点和清算部门进行现金管理业务操作和账户维护;负责对营业网点和清算部门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科技部门职责:负责现金管理平台技术开发、系统推广应用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对外接入系统的开发;负责放置在我行的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负责对放置在客户方的设备进行技术维护。
(四)清算部门职责:负责现金管理运行中心的业务运行;负责客户上线账户集中交易的设置和维护;负责现金管理异常账务的处理;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资金清算、查询查复、信息管理、业务监控和数据统计。
(五)信贷部门职责:负责制定现金管理项下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审查现金管理项下信贷业务。
(六)法律事务部门职责: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相关统一制式合同文本的制定和非统一制式合同文本的审查;负责现金管理业务营销的法律支持;参与客户部门组织的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七)计划财务部门职责:负责现金管理业务内部利益调整和分配。
(八)国际业务部门职责:负责与外资银行等机构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合作。
(九)电子银行部门职责:负责利用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管理行各相关部门应当设立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专门岗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各一级分行要成立现金管理业务推广项目组,作为现金管理业务营销、上线和维护的专门团队,由客户、会计、科技、清算、电子银行等部门指定专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管理行清算部门作为集中交易维护行,负责根据管理行审批的现金管理业务表单进行账户上线集中交易的设置和维护。
第五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现金管理业务的基本业务流程为:业务受理与审批→上线操作与运行→客户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客户申请办理现金管理业务,应当填写农业银行现金管理服务申请表或出具申请书,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集团客户办理资金归集业务,通过客户服务端办理集团内部账户查询、资金调拨、授权支付等业务,须经加入成员单位书面授权。资金池业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客户法人成员之间办理资金归集和资金池业务,非贸易或投资背景下的资金往来要通过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客户需与农业银行签订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协议。
第二十六条 透支业务按照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纳入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照农业银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审批,签署单项合同。客户申请办理透支业务,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后,主办行可以和客户签订账户透支额度合同,各协办行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等有关业务合同按《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合同管理暂行办
法》管理。各级行办理现金管理业务使用总行制定的现金管理业务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客户有特殊需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统一制式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客户要求变更现金管理服务内容,需要向农业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单,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规定办理。
第六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客户维护工作由客户服务组负责。客户服务组是为了满足客户对现金管理服务的需求,由管理行客户部门牵头组建,所涉及的各部门、各级行客户经理、产品经理、会计、科技、法律和电子银行业务人员等组成的服务型工作团队。
第三十条 客户服务组客户维护工作内容包括:客户关系维护、客户账户维护、系统运行维护以及部门与行际间协调等。
第三十一条 客户现金管理业务上线运行后,主办行、协办行客户服务组人员必须负责客户日常关系维护,要定期拜访客户,了解客户使用我行现金管理平台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现金管理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由主办行、协办行客户服务组人员负责解决;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需要行际间协调解决的,由管理行客户部门会同会计、科技、清算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客户要求变更现金管理服务内容的,在提交变更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清算部门和各相关经办行应按照业务流程和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做好客户账户设置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现金管理业务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一级分行要按照统一报表格式每月统计现金管理业务数据上报总行。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管理行和各经办行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现金管理业务相关档案资料,包括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协议等协议文本以及各类业务表单。账户透支业务有关合同文本的档案管理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各部门在客户维护工作中不得推诿、拖延,如因领导不力、组织不当导致客户资源流失或因顾及局部利益而使全行利益受损的,管理行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收费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为客户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对由国家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实行国家指导性价格的现金管理业务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国家没有实行指导性价格的现金管理业务产品和服务,实行协议定价。协议定价应当参照总行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由主办行在浮动范围内与客户协商,报管理行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行办理现金管理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不得支持客户的违法违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办理现金管理业务,必须经管理行审批,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办理。跨行客户一律由总行负责审批;一级分行辖内客户由一级分行负责审批,并报总行备案,一级分行原则上不得向下转授权。
第四十二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柜台操作和账务处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操作规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客户服务端管理,按照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客户使用现金管理平台客户端或银企直联对接系统,须持有客户证书,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并提供相关资料,不指定注册账户,由相关经办行(注册行)负责
制作证书,客户无须签订《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客户使用银企直联对接系统,由主办行所属一级分行负责组织银企直联对接系统银行端的开发和测试,原则上测试通过后客户要出具同意上线的报告方可正式上线运行。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办理现金管理业务时,涉及相关资产、负债和其他中间业务,按照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操作,防范风险。
第四十五条 现金管理项下的信贷业务按有关信贷制度管理,应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客户转移、隐匿资金,逃避银行监管。
第四十六条 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终止时,管理行要通知相关经办行终止为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服务。发现客户有以下行为,各级行要及时报告管理行,管理行进行核实后,应当立即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一)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涉嫌“洗钱”等行为;
(二)发生不良结算记录超过三次并拒绝纠正;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拒绝履行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等相关合同;
(四)发生其他违反农业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经办行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九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利益调整和分配
第四十七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利益调整和分配遵循一级法人、利益兼顾、适度公平、易于操作原则。
第四十八条 管理行根据客户资金归集等业务发生额对主办行、协办行的利益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管理行将利益调整到下一级分行。各分行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利益调整和分配。具体调整和分配方式由各级管理行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凡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按《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客户服务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金管理业务操作,提高客户服务效率,增加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是规范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客户服务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流程管理行指总行和一级分行,主办行指客户设立现金管理业务主账户的经办行,协办行指客户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设立现金管理业务子账户的经办行。
第四条 现金管理业务客户服务基本流程:业务受理与审批→上线操作与运行→客户维护。
第五条 各级行办理现金管理业务,必须经管理行审批。跨一级分行的客户由总行审批,一级分行辖内客户由一级分行审批。现金管理项下单项业务的审批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客户申请使用我行与外资银行对接系统,属总行开发的对接系统,原则上由总行审批。一级分行审批的现金管理业务,分行客户部门要在上线次月5个工作日内填制《现金管理业务备案表》(附件2-1)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第二章 业务受理与审批
第六条 业务受理。客户申请办理现金管理业务,主办行客户部门将有关情况报至一级分行客户部门,一级分行客户部门根据有关客户准入标准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 调查需求。决定受理客户现金管理业务后,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要牵头组织调查客户需求,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客户服务组。客户服务组可以由管理行、主办行和协办行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会计人员、科技人员、法律人员和电子银行业务人员等组成。
第八条 确认需求。客户确定需求后,要提交现金管理服务需求确认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管理要求、账户体系结构、现金管理业务主要需求等。
第九条 商谈协议。办理现金管理业务要使用总行制定的现金管理业务统一合同文本文书,由一级分行客户部门与客户商定具体内容,包括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现金管理服务申请表、现金管理服务收费表等表单要作为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的附件。如遇客户要求签署非统一合同文本文书,应根据具体协议内容报有权审批行法律、会计、信贷或科技等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业务审批。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将相关材料按规定送有关部门会签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报请审批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现金管理服务需求、现金管理服务价格和现金管理服务协议文本等。跨一级分行的客户由主办行所在一级分行以正式文件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 签署协议。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由管理行或受权签字行与客户签署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等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总行直接营销的客户,自调查需求环节起由总行客户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上线操作与运行
第十三条 填制表单。上线之前,客户要签章提交现金管理服务申请表(附件2-2)。现金管理服务申请表原则上应由客户总部(管理单位)经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书面授权后统一签章提交,也可根据客户要求由其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直接签章提交,各经办行要指导客户正确填写。
第十四条 部署上线工作。管理行印发客户现金管理业务上线通知文件,发送有关分行和本行清算部门,部署上线工作。对于跨一级分行的客户,非数据上收行账户由各分行清算部门负责集中交易的设置和维护,数据上收行账户由总行清算中心或相关分行清算部门负责集中交易的设置和维护(具体按总行文件要求执行);对于一级分行辖内客户,由分行清算部门负责集中交易的设置和维护。
第十五条 传递业务表单。管理行客户部门填制现金管理业务工作通知单(附件2-3),随附现金管理业务申请表复印件,送达同级行清算部门进行账户设置。对于跨一级分行的客户,如需由分行清算部门进行账户设置的,总行在部署上线工作时将现金管理业务申请表发送至分行,由清算部门进行账户设置。
第十六条 设置账户关系。有关分行收到管理行印发的上线通知文件后,要及时通知主办行和协办行。清算部门、主办行和协办行必须严格按照上线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客户资料信息、设置集团客户账户关系、为客户开通相关的现金管理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安装客户服务端。管理行审批同意客户使用现金管理平台客户服务端后,由相关一级分行客户部门填制现金管理业务工作通知单提交同级行科技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为客户安装调试现金管理平台客户端或开发银企直联对接系统。客户申请使用客户证书,无须签订《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并提供相关资料,不指定注册账户,由相关经办行(注册行)负责制作证书。
第四章 客户维护
第十八条 客户维护。客户现金管理业务上线运行后,主、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客户日常关系维护,会计人员负责账户维护,科技人员负责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变更现金管理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变更具体包括:增加、减少、变更账户或变更账户体系;变更功能需求、服务价格、客户服务端方式;变更或终止协议等。
(一)客户要求变更或终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变更服务价格超出规定浮动范围的,由客户
提交现金管理服务申请表或有关书面材料,按照本流程规定完成审批后,由原协议签署行与客户签订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再由管理行客户部门以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通知有关分行和部门办理。
(二)客户要求增加账户、变更账户或账户体系,不涉及变更现金管理服务主协议的,由客户提交现金管理服务申请表,主办行报至管理行,管理行客户部门以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通知有关分行和部门办理。
(三)客户要求减少账户、销户、变更功能需求、变更客户端服务方式以及在规定浮动范围内变更服务价格等其他业务,不涉及变更现金管理服务主协议的,由客户提交现金管理服务申请表或有关书面材料,主办行报至管理行,管理行客户部门审查后填制现金管理业务工作通知单,交清算、科技等有关部门或有关经办行办理。
第二十条 定期反馈运行情况。主办行应定期向管理行报告客户现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客户现金管理业务上线运行后,在次日或约定条件生效日,各经办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查询账户信息,检查账户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包括账户信息及账务处理情况、客户端运行情况、客户反馈信息等;运行过程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运行情况报告管理行;对于客户提出的新需求由相关经办行收集整理后及时报告管理行。
第二十一条 问题处理。现金管理业务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主办行、协办行相关客户经理、产品经理、会计人员和科技人员按职责分工负责解决,不能解决的经初步定位后立即逐级报告上级行相关部门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行际间协调问题和系统运行技术问题,由管理行相关部门负责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流程由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客户维护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客户维护工作,提高效率,规范现金管理业务运行问题处理流程,保障现金管理业务质量和客户服务水平,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是规范农业银行现金管理客户维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指引管理行指总行和一级分行,主办行指客户设立现金管理业务主账户的经办行,协办行指客户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设立现金管理业务子账户的经办行。
第四条 现金管理客户维护的对象是与我行签署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的客户,包括其纳入我行现金管理系统的所有下属单位和关联单位。
第五条 客户所有上线账户在一级分行内的由该分行负责维护;上线账户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客户为总行维护客户,由总行负责牵头维护,有关分行配合。
第二章 客户维护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 现金管理客户维护的内容包括客户关系维护、客户账户维护和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七条 客户关系维护。
(一)上线前维护。客户部门要做好与客户的联络沟通,明确客户需求,指导客户填写现金管理服务申请表单,协商协议收费项目,确定收费的标准。
(二)上线后维护。客户部门收到客户投诉,要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填写现金管理业务问题处理通知单(见附件3-1,以下简称“问题处理通知单”),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填写现金管理业务运行问题报告单(见附件3-2,以下简称“问题报告单”),报
上级行处理。收到有关部门或上级行反馈的处理意见要负责落实并向客户解释。
第八条 客户账户维护。
(一)上线前维护。客户部门向会计结算部门提交上线账户清单,会计结算部门指导经办行提前对上线账户的状态进行检查,并在上线前向客户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二)上线维护。清算部门和经办行根据管理行印发的上线通知文件核对上线账户资料,正确进行账户设置。
(三)上线后维护。在客户上线次日或者约定条件生效日,清算部门及经办行柜员必须检查账户关系是否生效,关注客户入账凭证打印、账户日常收支限额设置、资金归集情况、约定收费日账户的扣费情况等。发现账户及交易的异常情况,能够按有关规定解决的要负责解决并报告管理行有关部门,不能解决的必须立即填写问题报告单,报上级行处理。
第九条 系统运行维护。
(一)上线前维护。科技人员协同客户经理对客户待安装软、硬件设备提前进行检测,调通网络,检测数字证书(IC卡或USBKEY)状况,对客户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操作培训。
(二)上线后维护。客户使用现金管理平台客户端或银企直联系统的,在账户关系生效当天,客户经理应当指导客户财务人员设置操作员权限和下载开通账户资料;客户账户关系变更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告知客户,并提醒客户重新签到登录服务器下载更新账户资料。系统运行或客户服务端出现问题,科技部门要及时处理,能够解决的立即解决并报至管理行,不能解决的要立即填写问题报告单,报上级行处理。
第三章 客户维护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现金管理客户维护工作由客户服务组负责。客户服务组是由管理行客户部门牵头组建,所涉及的各部门、各级行客户经理、产品经理、会计人员、科技人员和法律人员等组成的服务型工作团队。
第十一条 总行设立现金管理客户维护中心(以下简称客户维护中心),由现金管理产品经理组成,与公司业务部现金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客户维护中心职责:负责指导、协调跨行客户上线;受理、解答分行业务咨询;受理和解决总行维护客户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协调总行会计、科技、软件开发、清算部门和分行处理业务问题和客户投诉;监控总行维护客户上线运行情况,检查账户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 各分行现金管理业务推广项目组(以下简称现金管理小组)是分行客户维护中心,成员应当包括客户、会计、科技和清算等部门人员,分行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名单上报总行客户维护中心备案,如有人员变动要立即通知总行客户维护中心。现金管理小组职责:受理辖内客户的投诉,处理运行中的问题;负责协助总行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管理行会计结算部门、科技部门、清算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客户维护工作,受理现金管理业务问题处理通知单,查找问题原因,及时向客户部门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客户部门职责。负责客户关系维护;受理客户变更现金管理服务内容的申请;受理客户投诉,对问题进行分析定位;负责对放在客户方的设备进行应用维护;按要求填写现金管理业务运行问题报告单和现金管理客户上线运行情况登记簿(见附件3-3),签发现金管理业务问题处理通知单;妥善保管上线客户资料。
第十五条 会计结算部门职责。负责农业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客户上线账户的维护,指导营业网点和清算部门进行现金管理业务操作。
第十六条 科技部门职责。负责系统运行维护;负责对放置在客户方的设备进行技术维护;有关技术问题的咨询工作;解决或协调解决由于系统、网络、应用等原因造成的故障。 第十七条 清算部门职责。负责客户上线账户集中交易的设置和维护;负责现金管理异常账务的处理;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资金清算、查询查复和业务监控等。
第三章 客户维护的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问题报告。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主、协办行要及时解决,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客户部门填写问题报告单,向所在管理行现金管理小组报告。现金管理小组遇到分行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继续报告总行客户维护中心处理。
(一)系统运行故障;
(二)账户出现异常(包括余额被冻结、余额与可用余额不相符、账户明细不全、扣费不正常等情况);
(三)客户疑问查询;
(四)客户投诉;
(五)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九 条问题处理。
(一)分行处理流程
现金管理小组收到主、协办行提交的问题报告单,对问题进行分析定位后,由客户部门向受理部门提交问题处理通知单,同时登记现金管理客户上线运行情况登记簿,属于总行维护客户要报告总行客户维护中心,并指导主、协办行客户部门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二)总行处理流程
客户维护中心收到分行上报的问题报告单,对问题进行分析定位后,向受理部门提交问题处理通知单,同时登记现金管理客户上线运行情况登记簿,并指导管理行客户部门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反馈处理结果。有关受理部门收到问题处理通知单,按照缓急程度,安排专人负责查找问题原因,并在通知单上加注处理意见后及时反馈客户维护中心或现金管理小组。 第二十一条 处理结束。客户维护中心或现金管理小组在收到其他部门反馈的处理意见后,在原问题反映的问题报告单上加注处理意见后发送到有关受理部门或者主、协办行客户部门,并实时检查各部门对具体操作要求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现金管理小组应当每季度总结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对于需要优化、改进系统功能的要提出修改意见和需求向客户维护中心报告。
第四章 客户维护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各部门收到客户投诉或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本部门本级行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上级行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维护中心或现金管理小组收到问题报告单后要立即处理,于当日向受理部门提交问题处理通知单,并通过传真送达指定人。
第二十五条 受理部门收到问题处理通知单后,要及时查找问题原因,并将处理结果返回客户维护中心或现金管理小组。遇到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拖延。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维护中心或现金管理小组收到有关部门反馈意见,要在当日传达至主、协办行客户部门;主、协办行客户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现金管理业务运行问题报告单和现金管理业务问题处理通知单应妥善保管,原件留存在总行客户维护中心或各分行现金管理小组,有关处理部门和主、协办行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项下资金池业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项下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的管理,规范资金池业务操作,保障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池业务是农业银行向集团性客户提供的一种资金流动性管理服务,我行根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将客户指定所属成员单位的账户资金集中到资金池账户,供成员单位共享使用,并提供集团资金的内部计价、计息和利息分配等服务。
第三条 本项业务只限于人民币结算账户,外币账户暂不办理资金池业务。
第二章 业务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四条 资金池业务主要面向大型集团性客户,参与资金池业务的集团成员单位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农业银行开立了人民币结算账户。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办资金池业务,除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办理资金池业务的账户在同一数据中心;
(二)在我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金额的30%以上或承诺在我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金额的30%以上;
(三)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占客户银行日均总存款余额的30%以上或承诺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占客户银行日均总存款余额的30%以上。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资金池由集团性客户总部(或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统一管理,资金池是客户所有成员单位(包括管理单位,下同)账户可用资金的总和,成员单位申请并经管理单位批准之后可以使用。
第七条 管理单位除自身开立的结算账户之外,还要新开立一般结算账户作为资金池账户,该账户只能收款和向成员单位拨款,不得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第八条 成员单位纳入资金池管理的结算账户资金实时全额上划到资金池账户,发生对外支付时由资金池账户自动实时下拨资金。成员单位可以查询自身账户上存资金池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第九条 透支管理。管理单位申请并经我行有权审批行批准,资金池账户可以办理透支业务,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各成员单位结算账户不得办理透支业务。
第十条 支付管理。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对外支付实行统收统支、以收定支和超额定支三种管理方式:
(一)统收统支。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可以在资金池账户可用资金(即资金池账户可用余额与可用透支额度之和,下同)之内对外支付,而不受自身账户余额限制。
(二)以收定支。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可以在其上存资金池账户余额内对外支付,但是如果资金池账户可用资金不足则不能对外支付。
(三)超额定支。成员单位结算账户可以在其上存资金池账户余额加上集团核定的超额额度内对外支付,但是如果资金池账户可用资金不足则不能对外支付。
第十一条 结息管理。开办资金池业务后,银行按照资金池账户实际积数对其计息,成员单位账户的利息从管理单位结算账户获得。计息日次日,由资金池账户开户行向管理单位提供利息再分配报表。
第十二条 账户冻结解冻管理。有关国家机关对资金池账户或成员单位账户的冻结和解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资金池账户或成员单位账户办理冻结时,无需先删除资金池关系,再作账户冻结。
(二)成员单位账户在发生全部冻结、部分冻结后,经办行应及时通知该成员单位。已冻结
账户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必须在账户解冻后,再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三)资金池账户被冻结后,经办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单位。成员单位账户均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必须在资金池账户解冻后,再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三条 收费管理。农业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池业务,要根据资金池账户和成员单位账户的数量收取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管理行按照有关规定在与客户签署协议时商定。成员单位账户办理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仍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资金池业务的流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客户服务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上线实施。客户申请办理资金池业务,经管理行审批同意,签署相关协议后,具体上线过程中,由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制订上线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相关营业网点和清算部门做好客户账户设置。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各级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客户资金池业务的运行维护。资金池账户开户行要安排专人负责该账户的维护,做好对客户管理单位的服务工作,遇到问题及时逐级报至管理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