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负的影响
*****公司关于“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影响企业的关键因素包括税率、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所占比重等因素。首先,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将有大幅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为11%,比现行营业税率增加8%.其次,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期初税款不得抵扣的问题,例如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营改增”范围的改革经验,“营改增”不考虑期初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额。最后,企业当期进项抵扣不足。从“营改增”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部分承建项目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承建项目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60%,人工成本约占30%,其他费用约20%.沙子等原材料,由于供应商采取粗放式经营,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凝土目前是简易征收,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仅为6%;劳务用工主要来自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而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税负大幅提高,劳务公司很可能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一方面,如果“营改增”后企业当年新购置了施工设备,则可增加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更新施工设备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首先,固定造价合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其原因是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次,成本加成合同实际营业总收入可能比“营改增”前要多一些。原因是“营改增”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营改增”前要少。
三、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首先,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入账价不含进项税额,在企业采购价格一定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企业已有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必然上升。其次,“营改增”后,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进项税额并不能完全抵扣,这会侵蚀企业的利润总额。最后,“营改增”会使企业的资金链更加紧张。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管理并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如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纳,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四、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我公司实际税负的测算
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
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 工程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收入÷(1+11%)]×11%
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
3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我公司选择了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项目进行了测算。以下是根据近年两个已完工项目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的税负测算。 (一)“营改增”税负测算
A项目工程结算收入87,200,000元,工程成本为80,077,897元。
B项目工程结算收入128,500,255.27元,工程成本为118,983,295.46元。 1. 销项税额的测算
A工程销项税额=87,200,000÷(1+11%)×11%=8,641,441(元) B工程销项税额=128,500,255÷(1+11%)×11%=12,734,260(元) 2. 进项税额的计算
分全部材料可扣税和部分材料可扣税两种情形,其中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砂
石按3%征收率扣税,其他材料按17%税率扣税计算如下: 外购项目成本及进项税额计算统计表
B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 增值税税负=7,628,806÷128,500,255=5.94% 4.“营改增”后保持原税负不变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为3%。假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为x,如果维持改革前后的税负不变,那么:工程结算收入×3%=[工程结算收入÷(1+x)]×x-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 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A项目x=12.16%,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A“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16%;计算出B项目x=12.0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B“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03%;
(2) 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A项目x=7.49%,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A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49%,B项目的x=7.5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B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53%。 (二)分析与结论
在前述A和B两个项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07%和2.17%,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和5.94%,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如果要达到改革前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两个项目的增值税率分别为7.56%和7.49%。
由此可见,建筑业税负的高与低,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在现有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