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适应电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热工技术监督规定》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热工技术监督的任务是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和周期性的检定、校验、日常维护、技术改造以及统计、考核等工作,使之经常处于准确、可靠状态,以满足生产、管理的要求。
1.3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发供电企业和基建施工单位。在湖南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和参与湖南电网工程的电力设计、施工企业均照本细则执行。 2 热工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2.1 对电力设备及系统的热工参数进行检测的仪表称为热工仪表;对电力设备及其系统的工艺过程进行控制、调节、保护与联锁的装置称为热工控制装置。本细则对热工仪表及热工控制装置统称为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2.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的范围
2.2.1 热工参数检测、显示、记录系统。
2.2.2 热工自动控制系统。
2.2.3 热工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
2.2.4 热工计算机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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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及量值传递系统。
2.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内容
2.3.1 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等物理量及其他的一次传感器。
2.3.2 脉冲管路:一次阀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
2.3.3 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
2.3.4 二次仪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调节器、操作器、执行器等。
2.3.5 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或联锁设备、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
2.3.6 热工计算机监控系统:水电厂操作员站、工程师站、LCU、调速系统、打印机及控制网络等。
2.3.7 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信号源、测试仪器、量值传递用的温度、压力标准器具等。
3 热工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职责
3.1.1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工作的各项标准规程、规定。
3.1.2 组织制定公司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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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热工量值传递及周期检定计划的执行情况。
3.1.4 指导、检查、督促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1.5 组织召开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审定和下达每年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监督任务。
3.1.6 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检查、评比、考核。
3.2 试验研究院职责
3.2.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工作的各项标准、规程及规定。指导和推动公司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监督工作。3.2.2 负责建立公司系统热工计量最高标准,并开展热工量值传递工作。负责公司系统发供电和基建施工单位热工计量标准装置考核工作。
3.2.3 组织公司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热工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认证。
3.2.4 指导和参加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2.5 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检查考评工作及现场抽查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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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按时完成热工计量标准量值传递的周期检定计划。
3.2.7 每年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
3.2.8 参加新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验收。
3.2.9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
3.3 发供电和基建施工单位职责
3.3.1 建立本单位热工技术监督网,生技部门设专职(兼职)热工技术监督工程师,归口管理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3.3.2 执行有关计量法令、贯彻上级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规定。
3.3.3 制定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改造计划,制订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3.3.4 组织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
3.3.5 负责建立本单位的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并通过计量认证和考核。根据周期检定计划,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量值准确。
3.3.6 组织本单位新建和扩建工程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计审查、设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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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和启动试验及质量验收。
3.3.7 每年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每季度填报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表,上报省试验研究院。
3.3.8 组织和实施本单位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定期对运行的计量仪表的系统综合误差进行现场抽检。
3.3.9 组织本单位热控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参加上级计量检定人员考核。
3.3.10 研究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技术攻关。
4、热工技术监督管理
4.1 公司系统发、供电单位和基建施工单位
4.1.1 所有热工仪表(包括变送器、测温元件、压力表等)安装前均需检定合格,并填写检定证书。
4.1.2 新安装SF6压力表、密度继电器必须经校验合格,取样管上应安装有截止阀,便于以后开展定期校验工作。
4.1.3 新建、扩建单机容量100MW以上水轮机组监控系统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验收应有省试验研究院热工专业参与。
4.1.4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热工标准设备台帐和现场运行设备台帐,设备台帐要能反映设备的制造厂家、型号、技术参数、安装和放置位置、设备责任人、修校、试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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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各单位应保持热工标准仪表送检率100%,热工主要仪表校验率98%,主要仪表校验合格率95%。 DAS数采系统测点投入率98%,数采系统测点合格率95%。
4.2 与湖南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
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 4 万千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有 AGC 功能,AGC投入后火电机组调整速率原则上不小于每分钟2%额定负荷(直流锅炉机组原则上不小于每分钟1.5%额定负荷),水电机组调整速率原则上不小于每分钟80%额定负荷。采用数字电液调节系统的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功能,其调频死区、转速不等率、调频范围、响应速度及投运率等参数、指标应满足《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要求。AGC、一次调频试验结果应由相应技术监督部门和调度机构认可。
4.3 试验研究院热工技术监督每年至少到公司系统各发供电和基建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热工技术监督检查。
4.4 各发供电和基建施工单位应在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和10月5日之前向试验研究院上报本单位上季度热工技术监督季报。7月10日前报上半年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每年1月10日之前上报本单位上一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4.5 试验研究院每年对全省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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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技术监督指标、问题整改情况、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技术监督制度、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监督项目缺失、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对技术监督实施有效、工作突出的单位、项目和个人给予表扬。
5 附则
5.1 本《细则》由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5.2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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