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立案难在何处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呈逐渐上升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举报线索在经过检察机关初查后,往往还是难以立案,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效果。据统计,某县检察院一年受理刑讯逼供的举报线索22件,初查后,一件都没有立案。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检察院同样存在着。
笔者对近几年来受理的此类举报线索初查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影响刑讯逼供举报线索立案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报案不及时,甚至无法报案。刑讯逼供的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大都羁押在看守所里,人身自由被剥夺。即使他们被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往往也很难像一般公民一样有及时举报的条件,等到获得自由后,再向检察机关举报,已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或查证失去了条件,无法收集固定证据,给定案带来一定难度。同时,在刑讯逼供行为中,行为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同,一方是具有审讯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一方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因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这样,检察机关很难发现,从而影响了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如公安人员李某在办理杨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时,为逼取杨某口供,将杨某的双手铐起来,吊到看守所预审室的门框上,并用脚踢杨某的腹部,造成杨某内脏某些器官破裂,尿出血。杨某从看守所出来后,一直未举报,等一年后检察机关发现此案时,由于时间太久,伤情无法确定,检察机关根本无法立案。
二是被举报人反侦查意识强。作为刑讯逼供的主体,大都是有一定侦查经验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的反侦查意识、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为了获取口供,他们一般是在没有外人在场的情况下,把被审讯对象关在与外界隔绝的屋子里,然后对被审讯对象实施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而且,这些司法工作人员在事发后常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甚至毁灭证据,造成检察机关查证难,立案更难。如某派出所在查办一起盗窃案时,将涉嫌销赃的方某传唤到派出所,经几个小时的讯问,方某拒不供认。一气之下,该所公安人员将方某押到一间隐蔽的小屋于里,采取不让休息、殴打、烟熏等方法逼取口供。事后,他们又进行串供,并清理现场,毁灭证据。等到检察机关介入时,所有证据都已灭失。
为了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也为了使刑讯逼供现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
建立律师介入审讯制度。 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规定,与刑诉法原规定律师只能在人民法院开庭前七日介入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它只授予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还有一定局限性。如果能够允许律师审讯时在场,则可对侦查机关的审讯活动有所制约。当然,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展,可以建立带有透明隔离墙的审讯室,让介入律师目睹审讯活动,而不能听见审讯内容,这样既有利于侦查审讯,有利于促使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建立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制度。所谓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制度就是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技术设备直接连续地记录审讯的全过程。视听资料制作完后,应让被审讯人观看,经确认无误,让被审讯人签名,以备后查。
建立重大线索协作通报制度。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对他们提供的刑讯逼供举报线索,要高度重视.并及时通报检察机关的刑侦部门,邀请刑侦部门适时介入,以便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侦部门也应主动与审查批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及审判机关取得联系,以便寻找线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