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04-30
2、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常见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拒不执行;
2、对行政复议后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审计单位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审计单位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定性依据
1、1996年3月1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1997年10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处理、处罚依据
1、1996年3月1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