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巴黎店面转让协议
店面转让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东方巴黎”发廊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于2010年12月1日前将位于 的店面“东方巴黎”发廊(建筑面积 平方米)转让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该店面所在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丙方,丙方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租凭合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月租为 元。现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面给乙方,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2010年12月1日前),丙方与甲方签订的“东方巴黎”发廊所在房屋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自动变更为乙方,租赁合同其它内容不变,即丙方与甲方解除租赁关系,同时丙方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并依照丙方与甲方先前的租赁合同内容执行,甲方先前交纳的租赁押金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由乙方领回。如乙方需要,丙方须依照与甲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另行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 - 1 -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在2010年 月 日前分两次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其中10万元在2010年 月 日前付清,剩余5万元在2010年 月 日前付清。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先自行将其名下的该“东方巴黎”发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再协助乙方将“东方巴黎”发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重新登记到乙方名下,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重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并支付转让费10%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前,东方巴黎发廊所收取的客户的消费储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承担相应的未消费储蓄金债务(经双方结算确认是 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后东方巴黎发廊再收取的消费储蓄金归乙方所有并承担相应的债务。
七、除第六条所指的消费储蓄金引起的债权、债务外,乙方接手前该店铺其余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 - 2 -
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乙方每日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逾期交付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各自签字起生效,一式三份,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丙方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东方巴黎”发廊所在房屋的租赁合同一份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