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及其鉴定结果在检疫工作中的地位_韩世平
1998年第6期 植物检疫 PLANT QU ARANT IN E Vol . 12 No . 6
蛾一年发生3代, 以蛹在落地的栗苞束间
的茧内越冬。由于该虫发生代数多, 繁殖能力强, 对寄主专化性强, 适应性广, 钻蛀性危害, 防治困难。笔者曾在新剖出栗子中和农贸市场出售的栗子中, 均剥到栗皮夜蛾幼虫。由于其危害的栗实极易腐烂, 居民购买后一般在烧煮前捡出扔掉, 使该虫有可能在烂栗子上完成发育而传到新区。所以是危险性很大的板栗害虫。
栗链蚧:1974年在江西省上饶、抚州、九江、宜春、井岗山等5个地区严重危害, 其后又在江苏、安徽、浙江等省部分栗产区大发生。被害枝条表皮下陷, 当年新枝被害后, 表皮皱缩开裂, 严重的秋季枯死。被害树生长不良, 树势衰弱, 产量显著下降。栗链蚧一年发生2代, 以受精的雌成虫在主干或枝条上越冬。由于栗链蚧虫体小、世代短, 繁殖力强, 每头雌成虫平均产卵量54. 6粒, 孵化率97. 8%, 成活率也较高, 且世代重叠现象突出, 对寄主专化性强, 有蜡质保护, 防治困难, 极易随苗木、接穗传播。管理好, 生长块的栗林, 组织疏松, 营养物质丰
富, 树皮薄嫩的嫁接栗幼林中危害更严重,
对栗树生长和产量影响很大。随着嫁接栗面积不断扩大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几年来其分布区反而不断扩大, 危害趋重, 是一种危险性很大的板栗主要害虫。
因此, 建议对这2种害虫的分布范围、危害程度、适生性等做进一步调查研究, 以确定是否有必要作为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部分省市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致谢 本文曾蒙福建农学院黄邦侃教授、天津动植物检疫局管良华先生等指导, 在此深表感谢。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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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曹诚一. 中国壳斗科树木害虫. 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 1989
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及其鉴定
结果在检疫工作中的地位
韩世平 赵永谦 凌中南
(河南省植保植检站 郑州 450002)
植物检疫是一项以技术为基础的行政执法工作, 技术力量、技术设施的强弱、优劣, 直接影响到植物检疫工作开展的广度与深度; 而技术水平的高低一方面取决于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 另一方面则取决于技术设施——实验室, 两者缺一不可。现行 收稿日期:
1998-03-09
植检法规对植物检疫实验(检验) 室的建设及作用虽有阐述, 但对其地位并未明确。实
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一种新发现的危险性病虫草的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问题。对此作者认为, 在加强实验室建设的同时, 应制订特定病虫草的鉴定检验标准, 明确各级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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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实验室依据该标准进行鉴定所得结果
的公正性, 并规定其在检疫执法过程中应有的法律效力。本文拟就植物检疫实验(检验) 室建设及其鉴定结果在检疫工作中的地位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 植物检疫实验室建设与完善是植物检疫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1. 1 植检法规的要求
植物检疫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 检疫的一切工作步骤必须遵循统一的原则, 它所采用的所有技术、行政措施也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检疫法规办。《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五条指出:“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充实、健全植物检疫实验室, 地(市)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检验室, 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为植物检疫签证提供科学依据”。可见, 实验(检验) 室建设是植检法规(规章) 所明确规定的, 各级植检机构及其主管机构——农业行政部门, 应将实验室建设作为开展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的基础, 逐步建立完善。1. 2 国家标准化法规的要求
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由主管机构批准, 以特定形式发布, 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 必须执行。截止目前, 国家农业植物检疫系统已由国家颁布实施了10种强制性国家标准(9种作物产地检疫规程及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程序) 。每一标准中都列出了相应的危险性病虫草的调查检验方法以及所需要的相关仪器设备。在《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操作程序》中, 则列出了“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检验仪器设备”。因此, 作为行业必须执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加以贯彻落实。1. 3 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为达到既把关又服务的
目的, 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必须建立在严谨、科学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植物检疫工作不但要主体合法, 更主要的是要程序合法。比如在进行调运检疫时, 怎样进行抽样、怎样进行现场及室内检验等, 都必须依据国颁标准进行, 只有这样, 所得出的结论才具备法规效力, 才能作为调运检疫签证的合法凭据。
2 植物检疫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及其职能一个健全或完善的植物检疫站, 必须有相应的检疫实验室或检验室。根据植检法规的要求, 国内不同植物检疫机构承担不同的检疫任务, 对实验室的要求也就不一样。一般地, 一个健全的检疫实验室, 除病、虫、杂草检验室及标本室外, 还应有一个预处理室和消毒处理室, 以便不让送检样品未经预处理进入其它实验室, 同时消毒处理后的废水、土壤及试材等, 严防疫情扩散。
省级植物检疫实验室必须是一个健全的检疫实验室。因此, 除要求装备先进的实验设备外, 还必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具有较高实验室操作技巧及病虫鉴定能力的专业人才。其职能如下。
(1) 担负全省范围危险性病虫草的鉴定、确认工作。不但能进行本省已发生的检疫对象的鉴定, 还应具备本地未曾发生的其它检疫对象及危险性病虫草的初步诊断与鉴定。
(2) 担负收集植物检疫信息并分析归类。
(3) 与科研、教学单位合作, 培训地、县级植物检疫检验室工作人员。
省间调运授权检疫机构实验室应以胜任本区域承担的检疫任务及一般检疫对象的检验鉴定为目标进行装备。凡属有关规程中所涉及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均应具备。其基本职能是除了进行本县区已发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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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的检疫鉴定外, 还应具备所在省区发
生的其它检疫对象的初步诊断、鉴定。
非省间调运授权检疫机构应建立植物检疫检验室, 担负本县区植物检疫日常查验及一般病虫草调查识别工作。3 植物检疫实验室的认证
国家标准化法指出: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的其它单位的检验机构对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 处理有关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 以这些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依据。这里提出了一个设置检验机构或授权其它单位检验的问题。依作者理解, 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设立各类检验机构, 绝大部分是授权进行或委托进行。就植物检疫系统而言,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都有一定的试验室基础, 可以进行一般的检疫检验。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这些检疫检验室所出具的检验结果在出现有关争议时依上述规定还不能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原因很简单:没有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因此, 加快检疫实验室建设并对其进行认证应该提到议事日程。3. 1 建立植物检疫实验室标准
植物检疫实验室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可分成3个层次, 即省级、省间授权单位及非授权单位。不同层次制订不同的标准:包括该层次实验室所从事的检疫检验及诊断鉴定项目、应具备的检测仪器及设备、实验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检测方法等, 依据标准建立起来的实验
室应得到认证, 其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3. 2 制订科学的危险性病虫草检验鉴定标准(程序)
不同的病虫杂草具有不同的特性, 对其检验鉴定就不能采取相同的方法。对同一种病虫草的鉴定由于条件的差异, 人们所采用的方法有时也会存在差异, 特别是一些近似种更易出现差错。为避免这类现象的出现, 也为了实际工作中简洁、快速地确定病虫害发生情况, 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在已颁布的检疫操作程序中制订了有关危险病虫草的检验鉴定方法, 这样既科学又便于操作, 应在其它作物、其它危险性病虫草鉴定方面推广。
检疫实验室按标准一经建立并取得认证, 即可独立开展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先省级, 后授权单位, 成熟一个, 认证一个。4 植物检疫实验室鉴定结果在检疫执法中的作用
根据标准建立并得到认证的植物检疫实验室, 具有其它实验室所不可替代的职能。其鉴定结果在检疫执法中具有权威性, 是依法处理有关农产品、种子是否符合检疫要求的依据, 不应受到怀疑, 从而保证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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