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协议
关于《CN100驱动后桥动力吸振器产业化》项目的出资协议书 出资股东:1,柳州日高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吴一敏。
一、上述各股东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出资建立《CN100驱动后桥动力吸振器产业化》项目。
二、经协商拟将项目设在柳州市桂柳路9号。
三、出资股东共2个,分别为:
1,吴一敏,住所:广西柳州市刘东新区雒容针盘龙路1号。
2,柳州日高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江县第三工业区永兴西路7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企)[**************](null-1)
四、股东出资共人民币2221.5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1、吴一敏出资人民币3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该财产以本协议附件所载明的出资财产清单为准)方式出资人民币3万元。
2、柳州日高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218.5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该财产以本协议附件所载明的出资财产清单为准)方式出资人民币2218.5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15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30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在2014年 1月31 日之前完成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六、股东不按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为:任何一方守约股东有权要求违约一方向其支付违约金20%。
若违约一方逾期60日仍未足额履行其出资义务,所有守约股东达成合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2份,每一股东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资人: 吴一敏出资人:柳州日高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