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试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休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优化休假作息安排激发旅游休闲消费需求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79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休假作息安排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3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计划实施原则,周密安排组织施行;坚持服从工作需要原则,在保障工作人员休假权利的同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坚持应休尽休原则,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坚持分级审批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或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2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以当年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和“累计工作”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内,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的,应服从单位调度,中止年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两段,每次不少于5天。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任务,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不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二)新招录(聘)人员从招录(聘)满一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四)驻外、驻村和挂职锻炼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同工作单位商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年休假,只享受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保证休假的原则严格控制不能休假的人员,其人数一般不超过单位在编在岗人数的30%。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是: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余的200%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各单位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核,在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当年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除以12月份计薪天数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岗位工作、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
贴。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年休假的登记和年度统计工作。结合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单位考勤制度和病假、事假制度,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坚持原则,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严格休假批准制度、确保工作、休假“两不误”。
(一)县党政主要领导休假,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州委批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委常委休假由县委书记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含副调研员)、县政府副县长(含副调研员)、县政协副席(含副调研员)休假,需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政协主席审校,呈县委书记批准;县法院院长、县检察检察长在征得县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的同时,应向其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报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园区管委会、县直单位主要领导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征得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同时,应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获得同意后方可休假;县人大和县政协委室人员休假,分别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批准;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其中:乡镇(街道)其他班子成员休假,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园区管委会其他班子成员休假,由园区
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二)县级领导干部休假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职务对应分别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休假安排要分别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工资管理机制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夏季弹性作息。党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夏季作息安排,实行周五下午弹性作息。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周五的下午,由各单位自行安排轮流休假,为干部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建有利条件。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在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基本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周五下午轮休。原则上,每周五下午安排轮流休假人数不少于本单位人员总数的2/3。
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和窗口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作出妥善安排,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文体广播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