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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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路径
作者:王克文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上》2014年第08期
【摘要】公民法治意识是一种公民文化的表现形态,是人们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治自觉意识。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学者认为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应当成为中国社会面向未來发展的研究主题之一。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在公民法治意识培育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到历史传统、文化观念、政治体系、公民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民法治意的培育途径中仍存在受众群体不均衡、培育机制不完善、对法治意识的理解不够理性等问题。分析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可以有多维视野;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更需要有效路径。本论文主要内容涉及的是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路径,提出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应当以塑造公民的政治、法律人格为基础,以培养公民中国式的“法治信仰”为目标,进行全方位的制度完善、观念更新、培养教育和思想变革。
【关键词】公民教育 法治意识 培育 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8-0025-01
公民法治意识也是一种外在的价值象征。法治的目的在于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所以人才是法治的目的。中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在国家的法治理论研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方面可谓成果丰硕,然则法治发展的实践成效与法治理论研究和制度机制建设的相关成果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换句话说,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双重推进并未实现国家同等法治化的目标诉求。缘何?国家法治化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权利,而法的运行和实现必须以“人”作为主体展开,因此,转变研究视角,以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为基本出发点,进而着眼于社会法治建设的运行规律,在理性选择诸如文化引领、道德维护、秩序建构等方面的路径基础上,最终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脚步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1.对公民法治意识生长的条件以及功能的剖析
所谓法治移植论不能忽视一定的条件,要顾及移植体和被移植体之间的差异性甚至排斥性,从根本上避免中国的法治发展发生致命的病变;所谓法治自发论,过于强调条件,忽视了条件的可变性,特别是忽视了培养条件和创造条件方面的努力,是一种对法治道路的偏离。同时,法治意识对一国的法律创制、法律运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成为法治的关键。所谓纯粹的制度设计论,因为忽视了主体的意识,可能导致恶法亦法、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并发症。
2.探讨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