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学习笔记-01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01
法的体系(301010)
法律体系 各部门法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 一定标准、原则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法的基本框架(301011)
宪法及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全国、地方各级人大有关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商法 商法调整商人及其商事活动;民商合
一立法形式,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行使行政职权、接受行政监督,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各种关系及行政主
行政法
体内部各种关系: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救济与内部行政关系。 经济法 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统计法》、《审计法》、《标准化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管法》、《预算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和《反垄断法》等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
社会法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劳
动合同法》 刑法 犯罪和刑罚。
诉讼与非诉讼
规范诉讼程序。
程序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
法的制定机关(301012)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法规、自治省、直辖市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
和单行条例 委会,自治区地方人大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省、直辖市及较大市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地方政府
带地名“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法的纵向冲突(301012)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立法解释归常委会,司法解释归最高院和检察院命名:不带地名“条例” 命名:带地名“条例”
不带地名“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法的横向冲突(301012)
新与旧
同一机关制定 特别与一般
新一般与旧特别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
不同机关制定
A 部门规章与B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按新的 按特别
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定谁裁决 国务院认为地方法规,则裁决; 认为部门规章,则提请全国人大裁决。 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裁决
备案与审查(301012)
审查备案 公布后30日
除宪法、法律外均需审查备案
法律关系(301013)
其他法律部门关系
与行政法
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 与民商法
与社会法
行政法、民法与社会法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民商事关系:主体之间民商事权利与义务;平等主体;主要是财产;补偿性与财产性; 建设社会关系
法人制度(301020)
代理制度(301030)
代理
代理人、代理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招标、采购、诉讼等法定代理: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机关指定行使代理
依据意思表示授权委托
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代理,如监护人 有监护人,协商不成则指定代理
代理种类
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转包、肢解转包、施工总承包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自然人、法人代理资格
设立
建设工程代理,如招标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书面或口头 授权委托书
无法律要求
条件:场所、资金;专业力量;专家库 法律规定书面应当书面
代理人、事项、权限和期间;签名或盖章 授权不明则连带责任
终止
委托代理:期间届满或事项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终止)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死亡;代理人丧失;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转托代理
需被代理人同意
无权代理:无权、超越或终止(代理过错)效力待定:追认或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权相信(无权但有效)足以相信;有过失;第三人善意 视为同意(特殊授权)
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连带责任 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第三人连带责任 第三人、行为人连带责任 代理人、被代理人连带责任
物权制度(301040)
法律责任 授权不明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第三人故意 违法代理
定义 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动产与不动产 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一物一权)
所有权:最基本权利,是一种“自物权”
占有权: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使用权:独立权能 收益权:独立权能
是使用权的前提
与使用权相联系,但非必然 所有人最基本权利
针对不动产,看重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债的履行,针对不动产、动
产或者权利,看重物的交换价值
处分权:所有权的核心 种类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占有、使用、收益,
担保物权:就担保财产享受优先受偿,也是一种“他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承包经营期3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可以在地表、
用益物权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划拨或者出让;自登记时设立。流转、续期和消灭。
地役权:为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对抗(用益物权人同意的除外) 相邻权:为生产生活必需利用他人不动产,法定无偿(无需同意)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欠A 扣B 转移占有:欠A 扣A
依据约定 约定
法定(无需对方同意)
不动产物权
分类
动产物权
例外:特殊动产
归属、内容发生改变
物权占有
物权保护
妨害 可能妨害 毁损
例外:地役权
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也设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时设立(不登记也设立)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请求确认 请求返还 请求排除妨害 请求消除危险
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回复原状
债权制度(301050)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分别由《合同法》和《物权法》评价,两者无关!
定义 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具有相对性,是相对权。
合同(合同之债)
发生债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施工合同、材料买卖合同等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或坠落: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建筑物、构筑物坍塌:建设与施工连带 抛掷物品:建筑物使用人
无特定义务和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或提供服务,且往往牺牲自己利益。注意“公益服务”不属无因管理
侵权(侵权之债)
发生根据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无法律依据和合同根据。
后果:管理费用+直接损失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依据和合同根据。 后果:返还得利
施工合同债
以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自身利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相对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对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他们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供应商之间
种类 买卖合同债 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制度(301060)
定义 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含邻接权)
种类
我国: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前三为主体)
建筑工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地域性和期限性 特征 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专有性(排他)
发明创造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
发明专利:专利权最主要对象
特定技术的创造性构思;具体技术方案;自然规律的结果
担保制度(301070)
保险制度(301070)
定义
分类 索赔 投保
投保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受益人(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
合同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同意方可转让
危险显著增加,应当通知保险人,按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 一次支付保费或分期支付,受益人可指定,保费不可要求诉讼 有效证明、及时索赔、全损或部分赔偿(多家投保,按比例索赔)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开工前发包人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非人为因素造成。除外责任:人工可避免的不保
建设工程
第三者险 与保险工程直接相关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一切险
工地开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起算,到验收合格或所有人使用或实际占用
期限
终止,以先发生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明细中列明的生效日和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
责任范围 基本同建设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 期限
基本同建设工程一切险,但有一个3个月试车考核期,超过3个月加收保费。不含旧机器试车考核、维修费用。
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意外伤害险 投保
法律责任制度(301090)
民对民的责任。主要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 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官对民,分为拘留、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
法律: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其他处罚、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吊销执照、其他处罚、警告、罚款
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其他处罚、警告、罚款 规章:警告、罚款
行政处分 官对官,分为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违反刑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强烈的一种
刑事责任
承担方式
国家对罪犯,刑罚。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合法财产、驱逐出境。
直接责任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恶劣的,3~7年有期徒刑。(含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合国家规定) 强令违章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恶劣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伤亡事故界定: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损失100万以上。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串通投标罪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设施或条件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
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 (自然人)
单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