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非市场风险
中国经济时报/2011年/8月/22日/第005版
新视点
历史上跨国公司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 企业跨国经营比在国内面临着更多的风险, 值得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
应重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非市场风险
商务部研究院 张广荣
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非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文化差异风险、合同条款风险、项目价值风险、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等六种类型。非市场风险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的重要威胁,政府和企业都要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 近年来,基于开拓国际市场和利用国外资源的需要,我国企业开始“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海外投资作为“走出去”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也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本文中的海外投资与境外投资、对外投资含义基本相同,同时为行文方便,文中的海外投资包含对外承包工程——作者注)。
本文中,笔者通过多年来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持续跟踪关注,在国内首次尝试对近年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实践中遭遇的非市场风险进行具体类型划分,并进而对我国政府、企业分别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具体对策建议。
一、非市场风险的类型
从实践中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非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文化差异风险、合同条款风险、项目价值风险、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等六种类型。
(一)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
政治动乱风险主要是指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或者在东道国内发生的革命、颠覆、政变、罢工、内乱、破坏和恐怖活动,以及地方武装的冲击等事件,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是与东道国主权有关的不确定因素,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些国家易产生政局不稳、政权更迭等情况。政治风险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策不稳定、民族主义、社会不稳定、武装冲突、区域联盟等。
当前,在非洲、拉美、亚洲等我国企业已进行海外投资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存在政治动乱风险。无论何种原因,一旦在东道国发生政治动乱风险,我国企业均将面临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如,在委内瑞拉和赞比亚等与我友好的国家,甚至也出现了敌视我投资的现象。上述两国的在野党针对我国在该国的资源能源类投资就已经提出了强烈抗议,宣示如果能够上台执政,就将赶走中国等国家的投资者。
(二)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是指因东道国变更政策、法律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政策风险主要包括重大外国投资政策的调整、政府禁令、政府违约、税收政策的调整、国有化政策(包括征用、征收、没收、报复性充公);法律风险主要有立法不全、执法不严、法律冲突等。
最近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以澳大利亚资源租赁税的出台最为典型。再如,最近几年,在拉美地区,从委内瑞拉到玻利维亚,再到厄瓜多尔,“拉丁美洲国家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国有化运动”不断涌现,也对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政策与法律风险。
(三)文化差异风险
文化差异风险是指我国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与东道国当地政府、社区、员工由于中外文化上的不同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实践中,中外不仅有语言文字上的区别,在待人接物、处理事情上更
是烙有深深的各具特色的民族传统印迹,文化的差异往往在不经意间即招致纠纷和损失。
文化差异往往带来管理理念和行为的不同,实践中,我国的部分企业非常易于将一些不良的文化习惯延伸到国外使用。如,我国一些企业在拉美与工人、工会发生争执之后,往往并不通过合法手段予以积极合理解决,而是采取贿赂收买等违法方式处理,易造成无穷遗患,最终致使问题升级。再如,在非洲的赞比亚,中国企业管理人员枪击当地员工的事例,被国际媒体广泛报道,影响极坏。
(四)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条款风险是指在我国企业与东道国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因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够具体而产生理解差异,最终出现合同纠纷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实践中,因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界定模糊极易导致我国企业产生巨大风险。
(五)项目价值风险
项目价值风险是指由于我国企业对海外投资项目的开发成本、影响项目开发的具体制约因素估计不足或误判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发生项目价值风险往往基于五个方面的原因:我国企业因急于扩张规模而“饥难择食”、企业及其所聘顾问专业水平不足、情势变更、被欺诈、违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国内审核程序等。
(六)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
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是指因我国企业的内部运营管理出现问题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对民营企业而言,主要是决策易粗糙草率的情形;对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决策程序、考核激励、监督是否健全适当、到位的情形。由于上述情形存在,往往使得企业缺乏风险防范制度设计,或制度设计不科学、不严密。
二、对中国政府的五点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正确引导企业客观对待“走出去”
政府及有关学者在引导企业客观对待国家的“走出去”战略上负有重大的必要责任。特别是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对所谓的“企业国际化经营程度”所占考核权重比例应当慎之又慎,要竭力避免出现“逼”着企业“走出去”的情况。
(二)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多双边国际关系
虽然我国走的是和平发展之路,不会像历史上西方国家通过侵占殖民地或不平等贸易的方式掠夺矿产资源。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仍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包括警惕和防范心理)。我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各种方式为企业的海外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三)政府要重视参与跨国投资领域国际条约的相关事项
总的来看,我国现在仍处于接受、学习和消化现存国际规则的阶段,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上发言权较小。今后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全面、深入地参与和影响国际投资领域规则的形成,促进多边、区域、双边等各层次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完善。
(四)政府要采取积极而具体的国内政策措施,助力和呼应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
政府相关部门除了应加速起草综合性的《海外投资条例》之外,建议政府还要采取以下具体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尽快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风险分担机制;按行业类别,设立或加大有关产业的海外发展基金,在项目费用等方面降低企业的成本风险;同等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经营;进一步完善吸引和利用外资法律制度,间接支持企业“走出去”,减少海外相类似的风险。
(五)国务院国资委要对央企的海外投资风险承担不可或缺的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中央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权利,代表国家行使对中央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据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中央国有企业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
人民币。保护中央国有企业的海外资产和人员安全也是国资委的职责所在。
三、对中国企业的五点对策建议
(一)企业要尽量做好做足“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的前期功课
企业“走出去”之前要做好人才储备,搭建好相应的项目经营平台,企业的管理层应真正具备风险管理的意识,深入了解掌握东道国当地的政策法律、民族宗教、文化民俗等方面的情况,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国家(地区)制定差异化的进入策略和风险防范策略,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风险评估。如果风险超出预期或难以控制,则即使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前期费用,项目也必须立即停止,避免将错就错,因小失大。
(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例如,在那些对外来投资反应较为敏感的东道国,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 (特别是资源能源类的海外投资)中,投资或合作形式方面可灵活多样,不必绝对以获得股权或控股权为最高目标,此时可以视情放弃股权之要求,代之以获取资源能源的稳定供应权益即可,以减少东道国的民族抵触情绪等所带来的风险(此种方式先前有日本经验可资借鉴)。又如,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可以视情选择与各国企业开展合作(包括与东道国企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同时也可以学习和借鉴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经验。
(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实践中要避免授东道国以口实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与东道国的关系,提前预防风险的发生。一是注重学习东道国针对外资的法律规定,认真遵守东道国当地法律、尊重当地宗教民俗和文化。二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三是尽力实施用工的本地化。
(四)在特定的巨额海外投资合作或工程承包项目中,我国企业应要求东道国方面提供足够的有效担保
以所谓的“贷款换资源”为例。近几年来,我国已经与委内瑞拉、巴西、俄罗斯等多个国家签署了涉及数百亿美元贷款支出的合作协议。从“贷款换资源”合作协议的实施程序上来看,我国的贷款先行付出,而对方的资源能源之后供应,这对我国来讲就形成了一定的风险,极有可能出现“款贷出去了”,而资源能源没能“进来”的局面。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在谈判合作协议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并且要特别注重对方所提供担保的有效性。如对方贷款企业是国有矿业公司时,应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政府提供担保,而不是仅限于由某个企业提供担保。
(五)海外投资经营发生风险后,企业要采取积极而适当的补救程序
风险是一种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风险等策略,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以东道国国有化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为例,一旦面临此类海外投资风险,我国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
第一,做好谈判工作。在东道国国有化政策公布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可协商的余地,那么,我国企业就要积极与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在交流中阐明由此可能对双方造成的危害。第二,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如果风险发生后的谈判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我国企业就应想办法争取东道国有关方面的支持。第三,诉诸法律。当谈判最终破裂,东道国政府正式启动国有化政策时,企业就应果断地将争端诉诸于东道国法院或国际法庭,以期获得赔偿。第四,放弃资产所有权,争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对于跨国投资企业来说,与东道国签订管理合同,也是风险补救的一条有效途径。如委内瑞拉政府征用外国的石油公司后,同时与征用对象签订管理合同,合同规定由跨国投资者在原地继续勘探、钻井,炼油和销售。经过实践发现,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未尝不可,不一定要拥有资产、掌握股权才能获利,交出股权同样能够获得利润。因此,当以上办法均不能有效地解决争端时,我国企业可以考虑放弃资产所有权,换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