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代理词.doc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岩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岩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会见了我的当事人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发表辩护词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岩某某的运输毒品犯罪事实以及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定罪不持异议,肯定公诉机关的相关公诉意见。下面仅对本案社会实际危害、被告主观恶性及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分工明确(犯意由岩某某提起,毒品的购买由岩某负责,小岩某负责探路,岩某和岩某罕负责毒品的具体运输),整个犯罪行为分工明确,各犯罪嫌疑人各司其职,所起作用相当,缺一不可,责任难以区别,不宜区分主犯、从犯。
二、被告人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经过,并积极揭发同案被告人大岩某、小岩某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经过,并积极揭发同案被告人大岩某、小岩某的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在本案中,被告人不仅仅主动交代证据的犯罪经过,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揭发同案被告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岩某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四、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本案被告人岩某某并非是从事制造、走私毒品源头的首要分子,毒品并非由其制造,其也没有进行源头的贩卖行为,其仅仅是从事了运输毒品的中间环节, 且在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中,其所起作用也仅仅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相当,不具有主犯的地位。故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岩某某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四、《毒品会议纪要》中关于死刑适用问题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被告人岩某某虽然毒品数量较大,但其并不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具有并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经历,同时也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其仅仅从事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应该判处死刑的5种情形,故建议法庭不应对其判处死刑。
五、毒品数量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本案中,虽然所涉毒品数量较大,但被告人岩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整个犯罪行为没有造他人人身危害等较轻犯罪情节,望法庭作为本案审判的考虑因素。
六、我国死刑适用原则。
我国严格奉行少杀、慎杀原则,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仅适用于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分子。本案被告不属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七、被告人岩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岩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多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对岩某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八、本案所涉毒品始终没有流向社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因此对被告人量刑时,请法庭予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九、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岩某某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属于临时其意,不是预谋已久。所以,被告人岩某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综上,本案被告认错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犯罪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不属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行为人。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岩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行为事实,所起的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一贯表现良好等综合情况,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此致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白智方
2012年 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