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执法的法律适用-杨家明
学校教学卫生执法的法律适用
湖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杨家明
一、教学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违反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罚: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新改扩建学校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不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新改扩建学校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 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注:仅适用中小学
3、环境噪声超过限值:昼间55dB ,夜间45dB
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
4、室内噪声级:普通教室>45dB
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5、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未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未设在左侧教室
6、教室墙壁和顶棚不是白色或浅色,窗户未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7、教室采光玻地低于1:6
8、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别低于150LX 和200LX ,照度分布不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未辅以人工照明
9、教室照明未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教室照明未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不是1.7-1.9米
10、黑板照明未设置2盏40瓦荧光灯,并未配有灯罩
11、新装修完的教室未进行室内空气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但已投入使用;未保持通风换气
不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适用中小学
12、城市、县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教室采光照明不符合卫生标准
不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注意:2011.5.1起
13、电视教室的照度不符合《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注意:普通教室电视教学除外
二、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处理依据和条款同(一)
14、黑板有破损、有眩光;挂笔性能不好;不便于擦拭
15、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不符合要求; 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未达到1.2米
16、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未达到有2 米以上距离
17、教室内各列课桌间的纵向走道小于0.6 米宽,教室后未设置不小于0.6 米的横行走道。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超过9米
18、教室内在座学生不是每人一席
19、每间教室内未设置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不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注意:适合中小学
20、电视教室座位布置不符合《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GB 8772-2011
21、书写板甲醛释放限量大于1.5mg/L
不符合《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
三、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案
违反了《条例》第十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罚:
22、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四、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案 处理同(三)
23、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发生伤害事故
五、未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案
违反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24、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
25、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没有进行安全教育
26、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违反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同上
27、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适用中小学
违反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同上
28、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适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
六、未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案
违反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查处
29、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不符合《条例》 寄宿制学校
30、新建教学楼未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内
31、厕所未按女生每15人设一个蹲位;未按男生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32、厕所结构不安全、完整,没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33、学生宿舍未设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超过30米,并未设有路灯
不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中小学
34、未为学生设置洗手设施
不符合《条例》
35、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公共区域未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超过50人
不符合《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农村寄宿制学校
七、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铅笔、教科书、矫正眼镜
36、供学生使用的文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7、供学生使用的娱乐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8、供学生使用的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八、拒绝(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履行公务案
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39、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