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管理办法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管理,防范信托合同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根据信托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集合信托合同)包括空白信托合同、签署生效的信托合同及作废的信托合同。
第三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印制由法律合规部统一负责。
送印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TA系统审批,且募集户、保管户、推介期、用印数量等要素已经确定。由信托经理在CRM审批系统中填写《集合类信托项目合同印刷申请》,上传清洁版的和带修改符号的全部合同文本作为附件,发送给法律合规部指定人,法律合规部指定人送印合同。
集合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印制的合同文本与TA系统审批文本不一致的,信托经理需在TA系统中发起“合同内容变更审批流程 ”,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重新送印。
第四条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少于10本的项目,由法律合规部集中打印,《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超过10本的项目必须提交印刷厂印
制。
结构化信托产品次级委托人签署的《资金信托合同》由于份数较少,统一由法律合规部打印,如果超出10本,与优先级合同一同印制。
第五条 正常情况下,印制完毕的合同于送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收取;加急印刷情况下,收取合同的时间以与印刷厂沟通后确认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法律合规部在收取印制完毕的合同后,移交综合管理部监印人员用印,用印的顺序以信托经理送印的顺序为准。
用印后,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法律合规部指定人向综合管理部监印人员领用合同并办理交接。
风险管理部领用空白合同后,合同管理人统一负责用印后集合信托合同的入库、出库、回收、归档和销毁,并使用《集合信托合同出入库统计表》(附件一)做好登记。
第七条 信托经理与公司集合信托产品发行联系人沟通产品发行计划,发行联系人负责将发行计划通过内部邮件方式告知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发行计划应包括拟领取合同的部门及领取数量,并作为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发放空白合同之唯一依据。
各部门合同领用人发起合同领用签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转给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异地需邮寄领用的情况一并在签报中说明。
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应做好空白合同的领用记录,各领用人应在空白合同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字,异地需邮寄领用的,由风险管理部双人办理,领用部门通过领用交接单(双人签字)形式对领用情况予以确认。
各发行部门领用信托合同后按照《集合信托合同编号规则》(附件二)进行编号,并根据《空白集合信托合同出入库统计表》(附件
三)做好空白合同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产品发行部门使用信托合同应坚持双人办理原则,并按照要求与投资人签订信托合同。由于投资人填制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作废的,营销人员须及时加盖作废戳记或标记,发行部门不得自行销毁作废合同。
第九条 产品发行部门在产品募集期间每日填写《投资人信息统计表》(附件四)通过内部邮件发送信托经理。产品募集结束后(无论产品是否发行成功)三个工作日内,产品发行部门将最终版投资人信息统计表发送信托经理,信托经理汇总后发送财务管理部信托出纳和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
第十条 产品募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各发行部门应填写《集合信托合同使用统计表》(附件五)并指定专人将签署待归档信托合同、未使用的空白信托合同及作废的信托合同一并移交风险管理部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发行部门向风险管理部移交合同时,需将签署待归档合同与空白、作废合同明确区分。签署待归档合同需符合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包括委托人明细、集合信托合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以及打款凭证。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应做好信托合同的出入库登记和统计工作,审核签署的信托合同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并与信托经理提交的《投资人信息统计表》进行核对。稽核审计部应定期对集合信托合同的出、入库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稽核。
第十二条 在合同使用过程中,出现合同遗失、损毁等情形,导致发行部门向风险管理部移交合同数量与出库登记不符,相关责任人员需通过签报形式说明具体遗失、损毁原因、份数及合同编号,经其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裁、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总监批准后,由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信托产品存续期间,如因信托合同遗失、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购等原因,发行部门需要使用新集合信托合同,由信托经理与风险管理部沟通联系,确定合同是否尚有剩余及加印事宜。
如需加印,则按规定重新办理印制、盖章、领用事宜;如无需加印,则按相关规定办理合同领用事宜。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集合信托合同应单独保管,并应坚持双人管理原则。借阅集合信托合同,需经总裁审批通过或授权风险总监审批通过,原则上集合
信托合同仅限于现场查阅且不得复印。
第十五条 未使用的空白信托合同及作废的信托合同应每两个月销毁一次。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在CRM系统中发起合同销毁签报,签报流程经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风险总监、总裁审批通过后,由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会同稽核审计部指定人员共同销毁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于开放式信托产品,风险管理部合同管理人应保留不超过10本的未使用空白合同备用,待该产品结束后全部销毁。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联系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业务部门暂时视同为产品发行部门,按照以上规定进行集合信托合同的领用、统计和使用管理,待公司成立相应职能部门后,进行工作移交。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范集合信托合同的使用和管理。因集合信托合同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导致合同遗失、毁损,发生风险事件,以及客户投诉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警告、通报批评、1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集合信托合同出入库统计表
附件二:集合信托合同编号规则
附件三:空白集合信托合同出入库统计表
附件四:投资人信息统计表
附件五:集合信托合同使用统计表 附件六:集合信托合同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