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完整版简答题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规范平等主体(即“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 民法有哪些特质?[2]
民法的特质,即民法的特点或性质。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人法,意为民法的出发点是人,特别是自然人;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对人的关心、尊重和关怀的实现是通过设计各种权利制度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予以实现的。
3. 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3]
与商法的关系:在广义上民法即私法,是规范整个市民社会全部生活的法,包括狭义的民法以及商法,因此也可称为民商法。
与经济法的关系:民法作为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属于私法,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法是经济行政法。
4. 民法的渊源有哪些?[4]
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民法的渊源包括:
(1)制定法
①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
②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
④ 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⑤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际惯例
5. 我国的民法原则有哪些?[5]
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有:身份平等、民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平及公序良俗七个基本原则。
6. 何为民事权利神圣原则?[6]
民事权利神圣,亦即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受任何个人、团体或公权力机关的不法侵害,如受侵害,则受害人有权依法自力保护或请求国家公权力救济,从而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
7. 各民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中有哪些具体制度的体现?[7]
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权利神圣:《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意思自治:我国《民法通则》的表述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4条)。 诚实信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条)。
权利不得滥用: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确出现“禁止权利滥用”或“权利不得滥用”的表述,但依据第6条[8]及第7条[9]可推出该原则。
公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第4条)。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均将“显失公平”作为请求撤销或变更民事行为、合同的条件之一。 公序良俗:我国《民法通则》的表述是,“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7条)。
8. 什么事民事法律关系?它有哪几个要素?[10]
民事法律关系市民法规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主体要素,即谁与谁之间的关系,即关系中的人;客体,即民事主体关于什么东西之间的关系,或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内容,即民事主体之间什么样的关系,即个关系主体之间有什么权利及义务。
9. 什么是民事关系的变动?[1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消灭或内容的变更。产生,即原无法律关系,出现了一个法律关系;消灭,即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变更,即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其要素如主体或内容(权利义务)或客体有变化。
10. 人的出生或死亡是否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果是,会引起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12]
人的出生和死亡作为法律事实会引起民事关系的变动。人的出生会引起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对于遗产的继承关系以及又人身权所引发的一系列关系;人的死亡则会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
11. 监护人是如何设立的?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13]
设立:各国民法一般规定监护人的设定方式由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三种,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了监护人设立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司法实践中,遗嘱监护也是可以有条件地承认的一种监护设立方式。
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被监护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2.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14]
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团体性,法人是社会组织体;人格性,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独立性,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14.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类型是如何划分的?[16]
15. 法人设立的原则有哪些?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对法人的设立原则有何规定?[17]
法人的设立原则,只一个国家对法人采取的态度,综观各国民事立法,法人设立的原则可以归为以下几种:①放任主义;②特许主义;③许可主义;④准则主义(登记主义);⑤严格准则主义;⑥强制设立主义。
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对法人的设立原则:
(1)对非营利法人所采取的设立原则:
① 机关法人:其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
②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a.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b.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行政许可主义;
(2)对于营利法人所采取的设立原则:
① 企业法人的设立一般实行准则主义;
② 但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特殊法人,采取许可设立主义。
16. 简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之异同。[18]
法人终止的原因,是导致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
18.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20]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19. 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规则是如何规定的?[21]
该法对合伙企业确立的一般规则包括:
(1)关于合伙企业的定义,所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关于普通合伙人资格规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协议规则,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是规范合伙人权利、义务、责任与合伙经营管理的基本规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4)关于合伙义务规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5)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规则。
(6)合伙企业变更及分支机构设立规则。
20.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22]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1. 民事权利依其客体可划分为几类?[23]
22.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24]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23.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25]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24. 法律行为可以划分为那些类型?[26]
25.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27]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26. 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和生效的要件各有哪些?[28]
(1)成立的要件
① 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有当时任何意思表示,既满足一般成立要件。 ② 特备成立要件:要式或要物。
(2)生效要件
① 一般生效要件:是所有法律行为须满足的生效要件,包括:a.行为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须健全、真实、自由,不能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c.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妥当。d.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② 特殊要件:是部分法律行为所特别要求的生效须满足的条件。
27.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别。[29]
负担行为使一方担负义务、他方取得请求(anspruch),处分行为则使一方丧失或减少、而由他方取得某种权利(right)。负担行为仅为特定人之间“关系”的调整,故行为的后果必然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处分行为则为特定权利与特定人之间“归属”的调整,故在以物权为标的的情形,处分行为的结果是物权另有归属,在以债权为标的的情形,又发生债权另有归属的结果。
负担行为只会发生新的债权债务,故又称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则会使“既有”的物权、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减少或消灭。
28. 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形?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什么法律效果?[30]
(1)情形:结合《合同法》第52条及相关法律规定,[31]我们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① 行为人缺乏行为能力的行为;
② 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③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④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⑤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⑥已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2)效果:
① 若尚未履行,则无需也不应再进行履行;
② 若行为人已经履行,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③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④ 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仲裁条款)的效力; ⑤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9. 撤销权的性质及除斥期间。[32]
(1)性质:在性质上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2)除斥期间: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就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
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中则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取消。
30. 简述有权代理的要件。[33]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行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有权代理的要件有:
(1)授予之代理权范围: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
(2)授予代理权之方式:《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31. 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34]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被代理人不予追人的,该行为并非无效,只是不对被代理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若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仍能发生一般法律行为的效力,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32. 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5]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人的行为外观使相对人产生其有代理权的合理信赖;相对人基于此种信赖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33.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36]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客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2)诉讼时效主要 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并非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 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抵押权作为物权(支配权),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应与主债权的诉讼挂钩。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般要件: 1、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特殊要件:
4、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5、客观上须存在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6、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