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担保人的
借款协议
甲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电话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电话号码:
乙方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 谨向甲方提出短期借贷的请求, 经双方友好、充分地协商, 特签署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贷金额为:人民币元整。甲方可向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汇出本合同约定的借贷款项, 汇款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亦可向乙方交付现金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现金借据作为本合同附件。
(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 ; 户名: ; 帐号: )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属个人资产, 来源合法。乙方保证:向甲方借贷的款项仅用于生产经营、个人或家庭的正当消费, 绝不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若发生与本条约定不符的情况或后果, 概由乙方独自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也不因此改变本合同确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乙方向甲方借贷的期限为天(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超出借款期限,乙方每天愿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叁计利息和滞纳金。甲方若通过诉讼回收款项,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四、担保条款
1、乙方以座落于(详见榕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 用做本合同借贷的抵押物。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 乙方同意将抵押物的产权证、土地证在抵押期内交由甲方保管, 同时乙方在福州市公证处做委托公证,授权甲方在乙方到期不能归还甲方贷款时, 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 任意处置抵押品。该“公证书”在抵押期内为不可撤销委托, 经公证生效, 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
乙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 抵押物和“公证书”由甲方全部退还给乙方。
2、上述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借款本息及其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五、违约及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
(1)本合同生效后,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提供贷款(以汇款单或以现金借据日期为准, 银行帐务处理时间不在此限):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造成不良后果;
(3)乙方到期不还或不完会偿还甲方的借款;
(4)本合同生效后, 单方面终止合同。
2、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对甲方造成不良后果时, 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或可以立即宣布贷款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其他相关款项
乙方若出现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是所用贷款在生产经营中被冻结(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程序),或者乙方履约能力降低、资信恶化等可能危及甲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的,乙方依照上述承担责任。
(2)乙方到期不还或不完全偿还甲方的借款, 逾期按未还款总额每天的百分之一比例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同时,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笫四条第1款的约定任意处置抵押物, 乙方不得干涉。本合同有担保人的, 由担保人承担乙方违约的连带责任。
(3)本合同生效后, 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果任何一方因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则由其法定继承人主张或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 作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协商无果时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判。
七、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 各方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名) 乙方:
2014年月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签署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