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追偿案件管理规定
财产险追偿案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财产险追偿工作的管理,提高理赔人员追偿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追偿工作是财产险理赔服务的重要环节,是财产险理赔人员的重要工作职责。凡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案件,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向责任方进行追索。
第三条 追偿工作基本要求如下:
1、 对所有接到的报案,通过了解案情,及早辨别案件是否涉及第三方责任,是否属于可追偿的案件。
2、 查勘时深入调查第三责任方的名称、地址,确定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的程度,并了解其资信状况、财务能力和可执行财产情况等。
3、 对于资信状况欠佳,若不及时采取行动则难以保证我司将来对该第三责任方行使请求权的,则须及早采取司法保全措施,如申请冻结、扣押财产等。
4、 理赔人员还应与被保险人充分沟通,争取被保险人的配合,即提示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责任方的请求权、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申请、收集证明第三方责任的相关证据和资料、积极支持被保险人对第三责任方提起诉讼等。
5、 注意对第三责任方的诉讼时效,以免时效届满丧失请求权。
第四条 对涉及第三责任方案件在理赔策略上,争取使第三责任方直
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使被保险人仅承担其比例内的部分。
第五条 如果被保险人坚持选择保险索赔,或在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的追偿进程中转而提出保险索赔,理赔人员应当:
1、 在确定保单责任并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上,适时做出赔付。
2、 取得被保险人签认的《赔款收据》、《权益转让书》,并应从财务部门复印留存付款证明文件,如银行底单等。
3、 利用支付赔款前的有利时机,向被保险人收集向第三责任方追偿所必需的证据资料。
4、 仔细评估案件追偿成本,合理确定可望追回的金额及所需费用。
5、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或者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权的,在理算核赔时应做相应扣减或考虑予以拒赔。
第六条 确定案件是否涉及第三责任方,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归责原则,存在第三方须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2、 依据侵权或者依据合同,有充分的可接受的证据资料证明相关事实和损失,如事故证明、证人证言、合同书等。
第七条 确定第三责任方是否具有债务偿还能力,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扣除对外债务之后的净资产)。
2、 有对外债权。
3、 有责任保险。
若担心第三责任方可能转移财产或财产发生变化,应及早申请法院采取诉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分析评估追偿成本,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律师费。
2、 法院费用:诉讼费、执行费、申请费、保全费用等。
3、 专家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用。
4、 时间和人力成本。
第九条 分析评估追偿成效(成功几率),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第三责任方的态度。
2、 取得证据的效力。
3、 法律环境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
4、 律师意见。
5、 最多可能追回的金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可以考虑放弃追偿:
1、 确定所涉及的第三方不承担责任或被免除责任,或缺乏证据;
2、 经评估,追偿成效不大、成功几率较低的案件;
3、 经调查,第三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债权;
4、 追偿成本相对追偿成效得不偿失;
5、 通融赔付案件;
6、 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对于放弃追偿的案件,理赔人员应填写《放弃追偿审批单》,由财产险理赔主管签批意见后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根据案情及对案件的评估,应当选择适当的追偿方式:
1、 理赔人员自行追偿的案件:
(1) 金额较小(5万元人民币以下);
(2) 案情简单、责任明确、证据充分的;
(3) 第三责任方善意回应并愿意协商解决的;
(4) 被保险人愿意协助向第三方索赔;
(5) 公司法律部门协助追偿的案件。
2、 可委托律师代为追偿的案件:
(1) 金额较大的案件(超过5万元人民币);
(2) 案情复杂;有诉讼的可能的;
(3) 需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十二条 委托律师代为追偿的案件,应当按照 “无效果-无报酬”的风险代理方式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原则上律师收费标准为追偿金额100万元人民币按实际追回到帐款的10%确定,追偿金额越高,律师收费比例相应减小,追偿金额越低,律师收费比例相应提高。
第十三条 凡委托律师代理追偿及追偿涉讼的案件,均须依照公司法律部下发的《外聘律师事务管理办法》和《诉讼追偿事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理赔人员须及早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可追偿案件,并须所有追偿案件建立台帐,记录追偿信息,即
1、 第三责任方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
2、 追偿所依据理由
3、 掌握的证据资料
4、 时效
5、 可追偿金额及费用估算
6、 采取的追偿方式
7、 委托律师的资料信息
8、 其他需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 在保险赔付前第三责任方将追偿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理算时须将追偿款在赔款中扣除,若全额追回,则赔款以零金额缮制。
第十六条 追偿款应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应以银行转帐方式取得,避免现金流转。理赔人员不得私下以任何方式接收追偿款。 第十七条 律师费用应在追偿款到帐后,按合同约定比例另行支付。 第十八条 追偿款实际到帐后,理赔人员应及时进行系统操作,将追偿款从该理赔案件项下做冲回处理。除非追偿款已实际到帐,理赔人员不得以期待追回金额做系统操作,冲减赔款。
第十九条 为鼓励理赔人员积极进行追偿工作, 降低赔付率,各分支机构可以对每一追偿成功案件(包括委托律师追偿的案件)提取追偿奖金,用于奖励追偿有功人员和机构,具体计提比例为:
1、 个案项下追偿到帐款减去追偿费用后的净追回款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的,按3%计提。
2、 个案项下追偿到帐款减去追偿费用后的净追回款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奖金公式=(净追回款-100万)*1%+3万,个案项上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金在赔案中列支,连同追偿费用一并作追偿款的冲抵部分,冲抵后的追偿款净额冲减赔案。
追偿奖励金的提取和发放,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帐务管理。公司财务部门按总公司财产险部提供的《追偿奖励金发放清单》,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以现金方式发放到员工工资卡内。
第二十条 每一赔案项下的追偿资料必须与该案的理赔资料装订在一起,并按照有关案卷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内容为准。本规定由总公司财产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