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矿山探矿权证资料
矿山探(采)矿证办理资料
附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附三、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证,需要报送的材料分纸质打印件和电子文档,两种资料必须同时报送,纸质报送按照以下要求。电子文档报送标准请按照附件四《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和报送。
探矿权纸质报送资料请按以下顺序准备打印装订:
(一)探矿权新设申请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填写并附电子报盘)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
3.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4.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
5. 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
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
7.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
8. 交通位置图(1份);
9. 电子报盘(1份);
10.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11. 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3、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5、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6、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7、探矿权人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和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了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8、转让探矿权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五个条件:
①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②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③ 探矿权属无争议;
④ 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9、探矿权转让还应提交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受让人资金来源证明;
10、扩大勘查范围的变更需提交勘查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调查意见单或有关说明材料。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
已设探矿权到期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图;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4、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6、勘查工作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7、资金证明原件;
8、延续年度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9、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附四: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上报电子文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挡。
二、报送的电子文档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盘存储,要求一项目一盘,提交电子文档的资料(各类扫描件、word 文档等,)全部储存在光盘内,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三、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电子文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挡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电子文档制作的技术要求:
(一)制作的电子文档实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申报资料目录,以" 材料清单.txt" 命名;申报资料中的各电子文档,以" 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 命名。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中的分类及《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所列材料顺序,建二级文件夹分类保存。
(二)规定申报材料为word 文档格式的,同时申报材料中包含有图片等扫描材料的,应在word 文档中插入扫描文件。
(三)提交电子文档采用以下格式:
1. 报送材料清单(目录),采用.txt 文本格式,材料清单中所列资料是否已提交电子文档,应予以注明。
2. 凡《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中所列需提交word 文档以.doc 格式提交(有内插表格、图件的,要求能正常浏览)。签字盖章的部分需进行扫描,保存为JPEG 格式后,按先后顺序和图像插入形式保存到word 文档的最后面。
3. 表单类资料,包括各类申请表、呈报表等,全部进行扫描,保存为TIFF (多页)、JPEG (单页)格式。
4. 各种证件、证明、图件类资料,包括各种证明文件、证照原件、各种绘图等,采用TIFF (多页)JPEG (单页格式保存)。
(四)扫描注意事项
1. 选择适当的分辨率:图纸、文字采用20Odpi ,照片采用1oodpi 。
2. 选择合适的消蓝方法:对蓝幅图扫描时应进行消蓝处理。
3. 选择合适的颜色:线条类图件或文字类资料采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图件类采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图件采用真彩扫描。
(五)其他要求
1. 格式转换:各单位收到立即已有原始挡拮图,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转换处理。
2. 图像修饰:检查扫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扫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反转、调整、纠斜、去污、合并等处理。(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软件下载: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公共信息>信息服务>信息化>软件下载>探矿权、采矿权软件。
新设探矿权提交以下电子文档(制作格式和标准按照以上公告要求):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 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4.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5. 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 勘查实施方案(word 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8. 交通位置图(扫描);
9.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扫描)。
附五:国土资源部新设探矿权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 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三)受理
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局)核实回复意见后,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会审
1.编写项目情况简介
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8个会审司局会审。
2.会审司局会审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
3.会审意见汇总
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
4.会审会议审议
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
(五) 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六) 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七)备案、公告
1. 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 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八)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九)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到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勘查登记手续费每证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