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尼,6家企业因为厂房出租被停产整顿! (内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本)
日前,乐清市6家企业因出租厂房,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了。
出租厂房也违法吗?他们究竟违反了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有厂房出租的企业注意了,以下这些是你们必须要做的!◆ 1、审查承租者的安全条件和相应资质:安全条件主要看承租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相应资质主要是指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2、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当重要,小安很nice的为大家准备了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本,可点击本期内容第三条查看。同时小安也温馨地提醒大家,请务必结合自己企业实际编写协议);◆ 3、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小编很严肃(han lei)告诉大家,基于两个原因,以上事项,请大家务必务必做起来!
1、罚款;2、事故发生后承担连带责任。
不信,你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吧。>>>>法条链接: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乐清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