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部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一、 工程部职能------------------------------------------------------------------------------1
二、 工程部施工组织管理流程------------------------------------------------------------2
三、 工程部岗位职责和权限---------------------------------------------------------------3
四、 现场技术交底程序---------------------------------------------------------------------7
五、 巡检质量验收工作程序---------------------------------------------------------------8
六、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场形象管理规定---------------------------9
七、 施工工艺规范及验收标准(内控使用)----------------------------------------------11
八、 工艺做法说明,质量验收标准(对客户使用)------------------------------------14
九、 施工质量的问题的处罚规定--------------------------------------------------------18
十 施工工长及施工人员的管理办法(附:与施工队协议书)---------------------21 十一、对工程未能完好结算的处罚规-----------------------------------------------------30 十二、关于内控工期的规定------------------------------------------------------------------31 十三、附表--------------------------------------------------------------------------------------32 十四、北京市家庭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76 十五、材料配送中心管理动作程序--------------------------------------------------------80 十六、施工队惩罚条例-----------------------------------------------------------------------82
一、 工程部职能
1、工程部是对公司施工工程进行全面管理、检查、监督和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工程的材料使用、工艺规范、质量标准、施工进度、文明与安全施工、变更洽商、验收绪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2、工程部负责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修订)报价系统,施工工艺规范,确定主要施工材料的品牌和质量等级,报集团公司总部批准后执行。质量验收标准应按照所在地家庭居室装修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所在地无标准的,按北京市标准执行。
3、工程部负责对工长、施工队伍进行选拔、培训、录用和管理,负责派工和按施工进度审批支付工款。
4、工程部是公司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具体执行者,具体直辖市解决与客户、物业公司、监理公司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负责与客户的沟通,满足客户的需求,负责进行办理变更洽商及工程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负责输中期及竣工结算。
5、工程部负责向所承接的工程派出人员,对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以公司统一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对可能发生的质量或隐患进行预先指导,对已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纠正和整改。
6、工程部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违反施工工艺规范及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定的工长有处理、处罚权,对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责令其停工并更换施工队伍接管。
7、工程部以向客户提供优质工程和优质服务为工作目标,以工程合格率、优质率为考核指标,以对工程质量的预防、跟踪和指导、监督为工作重点,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和施工水平。
8、工程部应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质量监督和检查办法,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依据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修订报价系统,施工工艺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不断提高对施工工程全过程、全方位和管理水平和对客户的服务水平。
二、工程部施工组织管理流程
三、工程部岗位职责和权限
1、工程经理岗位职责和权限
(1)职责
a、负责本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调配人员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督促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和落实。
b、负责与公司其它部门的工作直协调。
c、负责施工队伍、施工工长的选拔、培训、录用和评定,负责施工队伍的派工和工程款的按期拨付。
d、负责对报价系统、施工工艺规范、质量验收标准的修订,负责确定主要施工材料的品牌和质量等级的选定。
e、对工程进行抽检和对重点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对施工中发生的客户投诉要及时、认真的进行协调和处理。
f、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对辞退、辞职人员的工作交接,到场处理进行监督协调。
g、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2)、权限
a、对本部门的建议,工作程序,人员配置有处置权。
b、对本部门人员的选聘、辞退、考核、评定、处罚决定权。
c、对工程质量有否决权、处理、处罚权。
d、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安排有决定权。
2、巡检岗位职责和权限
职责:
(1)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及时同客户进行交流,向客户提
供最优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服从领导工作安排。
(2) 领取到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资料后,须及时审阅图纸、报价、合同及补充条款,
核对施工项目,同时将图纸、报价复印后交工长一份,同时建立客户工程档案。
(3) 负责同客户、设计师、工长进行开工前的技术交流工作,严格填写现场交底
单。现场交底时应与客户进行及时的沟通、交流,并向客户全面介绍、说明公司在施工管理、巡检、变更洽商、阶段性难验收、竣工验收、结算等方面的规定,征询客户意见书,了解客户需求。
(4) 现场交底时,应注明缺图内容和数量,并注明设计师补齐图纸时间, 应及时
催促设计师按期补齐图纸。所补图纸应由设计师交客户签字,确认后,交巡检和工长各一份。设计师未按时补齐图纸的,应及时书面汇报给工程部经理。
(5) 做好材料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公司要求及合同中所注明的品牌、等级的材料,
要求工长立即更换,材料检验收单存入工程档案。
(6) 按公司制订的施工工艺规范及内部质量监控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对
不符合施工工艺规范及质量标准的情况,上报工程部经理处理。发生质量事故的要在1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工程部经理处理。
(7) 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消除事
故隐患,督促工地文明施工,树立公司良好对外形象和信誉。对违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现场进行纠正和处理。
(8) 严格执行质量验收程序,对各阶段专项验收,水电工程及隐蔽工程验收,中
期及竣工进行验收。
(9) 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好变更洽商和中期、竣工结算,并把握好施
工进度。
(10)合理安排工作计划,行走路线,每三天必到现场一次,并及时同客户沟通确
保所管理的工地能够正常施工,并确保质量。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周末做出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上交部门经理。
(11)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公司确定的施工工艺,
质量标准及报价,材料品牌、等级及质量验收要熟练掌握。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13)工程巡检辞职或辞退,必须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客户档案处理完整、齐全,
变更洽商记录完整、齐全的交接给下任巡检,并认真填写工作交接单。否则,公司有权扣除未领取的工资和资金。
权限:
(1) 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有纠正、处理权和处罚权,对施工中发生的违反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况有处罚权。
(2) 对工程质量有否决权。
(3) 对有严重问题且拒不服从管理的工长,有现令其停工的处罚权和变更工长的
建议权。
(4) 对本部门建设,改进工作程序有建议权。
3、计划助理岗位职责
(1) 工程助理职责范围:对公司家装工程的统计核算工作必须站在全局利益上处
理各种统计、结算业务、结算业务,对公司、对工程部经理全面负责。
(2) 岗位责任制内容:
A) 合同管理:a)施工期间的合同管理:接到财务部(设计部)交来的合同及时
建立合同档案,认真保管,切忌丢失。
b)家装工程合同复审理:合同必须有分部经理签字的优惠比例和文字说明、图纸、报价系统条款齐全。
B) 家装工程结算:
结算包括:a)家装工程材料的结算;
b)施工队伍的结算表格;
c)维修款的结算表格;
C) 工程款的催交工作:必须及时掌握每个工程中期款、尾款的交付情况,
负责发函(中期、竣工)验收后二天内不能及时交款的客户通知本工程巡
检、经理及财务,并协助催交和协助上门收取。
D) 建立、健全各种工程报表,不断完善统计表核算的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
对工程报表必须建立周报或月报。
E) 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协助工程部经理做好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F) 负责工程队物品领用及出入库的管理。
4、工程巡检中期及竣工结算工作程序
(1) 中期结算及验收程序:
施工中随时办理增减洽商(填写洽商单,一式三份,客户、财务、工程各一份),通知工程助理做中期验收、中期结算通知单(并在第一时间发出挂号信),客户在验收单上签字后,将中期结算单交给客户签字(一式二份,财务、工程各一份),请客户到财务部交款。
(2) 竣工结算及验收程序:
施工随时办理增减洽商(一式三份,客户、财务、工程巡检各一份,工程预。验收,通知财务部做竣工结算单、竣工验收,客户在验收单上签字后,将竣工结算单交给客户签字(一式两份,客户、工程巡检各一份,工程巡检交公司财务)请客户到公司财务部门交款。施工队撤离现场,客户交款时,工程部经理为客户签署保修单。
5、关于办理工程变更洽商的有关规定
(1)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的变更洽商山工程的巡检与客户办理,不充许工长、施
工人员同客户办理变更洽商。工程变更洽商应以文字形式记录在案并由工程巡检与客户区同签字生效。工程变更洽商应在该变更施工前进行,增加项目应写明项目内容,工艺做法,使用材料,单价和工程量,双方签署变更记录后方可进行施工。减少项目应列明对该项目的的赔偿金额。
(2) 在工期结束前,工程巡检应根据变更洽商记录填写变更洽商单,该变更洽商
单由工程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
(3) 由于客户意愿的减项,原则上客户必须支付20%减项补偿金,任何人(总经理
除外)无权减免。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误差造成的减项。原则上可以免收20%的减项补偿金,但需注明减项原因,由工程部经理批准。
四、现场技术交底程序
1、收到财务部转来的合同、报价、图纸等资料后,由巡检进行审阅。如发现存在问题,巡检应及时与设计师沟通,并将所有的资料退回设计部。如经审核没有问题,则交由工程助理进行合同号登记,报价图纸按需要复印后交给巡检。
2、办理完物业开工手续后,由巡检、设计师、客户、工长共同约定时间,进行现场技术交底。无特殊情况下,应服从客户的时间安排,巡检及工长无权变动现场技术交底时间。
3、现场技术交底时,设计师必须讲明设计意图和施工重点部位,必须讲明色彩风格要求和装饰效果,必须讲明具体材料的使用要求,包括对甲供材料的要求。
4、现场技术交底时,巡检和工长必须询问、确认水、电改造项目和增减项目,必须以图纸、报价为依据,结合现场施工情况,检验核查实际交底是否详实、准确及相关技术处理是否正确,对有误之处应予以更正,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核查施工图纸是否需要修改、补充。
5、巡检必须检查施工现场的结构及施工面层的情况,发现轻度问题(包括原有防水层)需及时向客户和工长指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可能严重影响装修施工质量的问题,巡检有权推迟开工时间,建议业主及时与物业部门反映并对原有质量问题采取处理措施,直到符合装修条件为止。
6、巡检、设计师、工长需认真填写现场技术交底单,并会同客户签字。应及时将现场技术交底单交工程助理,该单据将做主工程档案的一部分予以保存。
7、现场技术交底时,巡检应与客户进行交流并互留通讯方法,向客户说明介绍公司在施工管理之间交款、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征询客户意见了解客户需求。同时与客户约定好材料收事宜或下次见面时间地点。
8、如有资料不全需设计师补充出图的情况时,设计师应在三日内将图纸补充完毕交巡检和工长。
五、巡检质量验收工作程序
(一)材料验收
1、巡检在接到材料需要验收的通知后,应按时到达施工现场,并配合工长对已进的材料按合同规定进行认真的检验。对发现不合格的材料,巡检应责令工长更换,并重新验收,直到合格为止。
2、验收时,要认真填写材料验收单,并让工长客户共同签字,连同验收结果意见及时反馈到工程部,工程助理备案保存。
(二)各种专项工程验收
1、巡休应及时通知客户、工长共同对该项进行质量验收。
2、巡检对该项的质量验收,一定要按公司工程质量标准认真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结果。
3、验收合同,巡检、工长、客户共同签署验收单。
4、验收不合格时,由巡检开具整改通知单,要求督促工长限期改正,对工长进行经济处罚,并重新安排二次验收时间。
(三)中期验收
1、巡检应及时联系客户,并通知客户和工长进行工程中期验收。
2、验收合格后,由巡检填写质量验收合格单,并由客户,工长共同签字,该单由巡检带回交给财务部及工程助理。
3、验收不合格时,由巡检开出整改通知单,并责令工长限期整改,并酌情对工长进行经济处罚。
(四)竣工验收
1、巡检应及时联系客户,并通知工长到场,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巡检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按公司质量验收评定表逐项验收,并认真填写质量验收评定表,对验收结果做出质量等级评定。
3、验收合格时,巡检填写的验收单要客户、巡检、工长的共同签字,并将验收单交回公司财务部及工程助理。
4、验收不合格时,巡检开具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工长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根据验收结果,对工长做出处理决定。
5、工程完工后,巡检要定出该工程巡检工作总结,并同施工日志等相关资料交给工程部助理,备案封存。
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场形象规定
1、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a、 进场当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清扫,确定材料码放处并在墙上钉上标
志牌,进场材料按规定在标志牌下码放整齐.油漆、稀料等易燃品必须
单独码放在安全地点.违反本条规定,对工长处罚50元,并限期整改.
b、灭火器按每100平方米面积配备2个2L灭火器计算,每增加50平方
米,增加一个灭火器(不足50平方米计算)。复式和跃层住房,每层
至少配备2个灭火器。灭火器应放在每层入口处,不得被任何物体遮
挡,以方便使用。灭火器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且压力在正常使用范围
值内。违反本规定,对工长处罚50元,并限期整改。
c、 现场用电须注意安全,禁止随意接电、取电,拖线板和手提灯具必须
使用橡胶护套线,禁止直接使用电线从插座取电,禁止使用未固定的
插座面板,禁止3台及以上电动工具共用一个拖线板。违反本条规定,
对工长处罚100元,并限期整改。
d、施工现场,严禁用蜡烛、油灯照明,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和明火取暖,
严禁在施工现场做饭。违反本条规定,对工长处罚50元,对直接责
任人处罚50元。
e、 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电、气焊接加工。违反本条规定,对工长处罚200
元。
f、 严禁向窗外倾倒垃圾和杂物。违反本条规定,对工长处罚200元。
(2)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a、 每日8:00——18:00为工地正常工作时间(小区特殊规定除外),中午
12:00——14:00为午饭和休息时间。工人在工地不得打逗、赌博、酗酒,除休息时间外,不得在工地睡觉。正常施工时间内,必须有工长或代班工长主持施工工作。违反本条规定,对长处罚50元,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0元。
b、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工作服,必须自带衣物箱,将个人
更换下的衣物、鞋帽放在衣物箱内,不得占用客户任何箱、柜。违反本条规定,对工长处罚50元,并限期整改。
c、 施工现场统一自带马桶(供小便使用),并放在隐蔽位置,每天由专人负
责清洁。大便不许在施工现场进行。违反本条规定,对工长处罚50元,并限期整改。
d、墙、地砖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成品保护,避免磕碰、划伤和污染。违
反本条规定,对工长处罚100元,并限期整改。
e、 工程进入收尾阶段,必须进行全面的清洁工作。准备铺装地板的房间必
须清洁无尘,为地板铺装做好准备。必须对暖气罩内、家具内部和底部进行仔细的检查和清扫。违反本条规定,对工长处罚50元,并限期整改。 f、 竣工验收前,必须将所有剩余材料、施工机具、施工人员个人物品和垃
圾运出现场。除少许油漆、涂料和油工工具、卫生工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摆放或存放在施工现场。违反本条规定,对工长处罚50元。
以上管理办法要求各施工队和工长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对不服从管理和抗拒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和工长,将给予加重处罚。
2、施工现场形象管理规定
为树立公司良好对外形象,加强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 施工现场在入户处明显位置放置公司施工形象标志牌,该牌
由工长自行制作,规格为(高)1220MM*(宽)900MM,涂
刷公司标志色。
(2) 形象标志牌上张贴:
a、 施工标志
b、开工证
c、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d、施工进度表
e、 工人照片、名称、工种
其余按公司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七、工艺规范及验收标准(内控使用)
为了提高施工质量、规范工艺做法,特制订本规范。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凡有违反者,将依据公司相应方法予以处罚。
(一)隐蔽工程
防水工程
(1) 凡防水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戡察并作闭水试验,对原结构有渗漏者应
及时通知客户知道。对无渗漏但有隐患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后再予施工。防水工程前,地面必须干燥。
(2) 防水材料应使用双组份聚胺脂涂料,防水涂料应有质量证明书及合格证,
涂刷厚度不少于两遍,要涂刷均匀,无漏刷、裂纹、孔洞等缺陷。凡遇包立管处应先包管后做防水。凡板缝过大应先予封堵后再做防水。墙面涂刷高度大于0。3米花洒处高度大于1.8米,末端收头部位应粘贴牢固,封闭严闭,成为一个整体的防水层。
(3) 做完防水层后,经24小时以上的蓄水检验,无渗漏现象方为合格。 电气安装工程:
(1) 配管:必须使用厚壁PVC阻燃管,并使用专用管卡固定,所有拐弯处均
使用弹簧制作,取消90度弯角并不得有凹陷、开裂损坏。所有管头必须入盒,并带根母。管路连接必须用管箍并加粘合剂。
(2) 配线:所有导线应大于(等于)2.5MM平方米,线皮颜色应与原配线颜色
一致。所有接头必须涮锡。管路内不得有接头,保护地线使用黄绿相交花线。强电与弱电必须间隔50CM以上。
(3) 灯具、插座安装:所有插座必须按照“左零右火”原则接线,保护地线不
得与零线混用。所有开关必须断火线。安装灯具时,大于五公斤的灯具必须使用膨胀螺栓。
(4) 电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实验如通气、通电,灯具接头试控制等。
工程竣工时应向住户提供配线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格及线管走向。
吊顶工程:
(1) 吊顶用木龙骨规格必须≥4*3CM,龙骨不得有死结、劈裂。所有木龙骨,
必须涂刷防火涂料并涂刷严密,不得漏刷。
(2) 所有主龙骨(与天花相交)必须使用膨胀螺栓固定,主副龙骨间吊挂必须
加装自攻螺丝。副龙骨制成400*400MM方格。龙骨不得扭曲变形并安装牢固可靠,四周水平允许偏差小于5毫米。
(3)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
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 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与吊顶龙骨
连接,应另设吊钩。
(5) 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
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交接处严密。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采用龙牌石膏板,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略深入板面以不破坏纸面为准,钉头应涂防锈漆。粘巾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
(二)木制品工程:
1、所有木制品必须依图纸设计施工,木制品所在位置必须符合图纸及现场
条件。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
节虫眼和裂缝。
2、木制品边角必须顺、直、无劈裂毛刺,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
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在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脱层、起鼓现象。
3、现场制门必须采用冷压工艺,门扇安装后开启须自如,无任何变形,左、
右及上边不得>3MM且均匀一致。门扇必须六面刷漆,合页不得有污染、划痕。门套线及其他收口线不得有色差、劈裂及机械损伤,门套线安装前必须净边、净面,其交角处必须为45度且相交严密、平整,无错缝、错角现象。
4、所有柜内衬板、隔板、柜门内侧必须干净整洁且打磨光滑、无毛刺、开
裂、起翘,清油不得少于三遍,混油不得有漏刷。合页螺丝齐全,隔板必须收口。门套线、踢脚线必须与墙面结合紧密且顺直,无任何开裂现象。
5、窗台板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
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挂镜线、顶角线等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
有错缝、离缝现象。装饰线要求顺直均匀一致,无差色,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
(三)墙、地砖工程:
1、墙、地砖在粘接前一定要进行必要的选砖工作,基层表面应平整无空豉。
粘贴时必须横、纵方向放线,并预先排砖。墙、地砖必须预先浸湿并阴干后方可粘贴。遇边角瓷砖必须大于半块砖,并将其排放在隐蔽处。
2、石材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
颜色协调。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
3、墙、地砖整体平整度在2M范围内≤3MM,相邻瓷砖高度差必须≤1MM。
墙、地砖缝必须顺直,单块砖边角空鼓不得大于该块砖的5%且不得集中空鼓。
(四)油漆、涂料工程:
1、墙壁顶面漆:在施工前必须对原墙壁面基层进行检验,有空鼓的必须铲
掉,有裂痕的必须进行局部防裂处理,内保温墙壁必须贴布。所有墙顶面必须封刷界面剂。基层腻子必须是合格产品且打磨平整、光滑,光照检测无投影。所有阴、阳角必须顺直,不得有流坠、漏滚、起皮和污染。半亚光和亮光乳胶漆涂刷后,经光照不得有刷痕。
2、清、混油饰面:应严格执行公司制订的施工工艺标准,漆面应平整光滑,
漆膜厚度均匀一致,不得有漏刷、流坠、起皮、皱褶,钉眼修补平整,补色与原色一致。
(五)其它:
1、 石膏线:凡石膏装饰线均应选用合格产品,安装时除使用快粘粉外,
还应使用自攻螺丝固定。安装后应认真修补、调直,不得有接缝痕
迹及碎弯、破损。
2、 壁纸:壁纸粘贴前应对原墙进行处理,确保基层平整并封刷界面剂。
针对不同材料及图案的壁纸采用相应的粘贴方法。粘贴后应接缝平
整、顺直,2米之内目视不得接缝,不得出现起泡、翘边等现象。阴、阳角必须方正、顺直,不得有空鼓现象。
3、洁具安装:洁具安装应注意水平、垂直度有牢固度,上下水应通畅。
洁具安装后应予妥善保护,不得有破损和污染。所有上下水管具应连
接牢固、严密,不得有滴漏现象,节门天关灵活。
4、吊顶面层:凡吊顶面层必须平整,其平整标准同墙、地砖平整度标准,
收边条必须顺直,按缝严密、整齐,预留洞口大小适中,边缘整齐。
八、工艺做法说明,质量验收标准(对客户使用)
(一)家装工程做法及说明
基础部分
1、墙面基层处理
做法:1、铲墙皮:用刮铲去掉原墙皮
2、找平:水泥沙浆找平,厚度小于1cm
3、贴布:用白乳胶将的确良白布平贴于墙上。
4、贴石膏板:木龙骨做框,石膏板贴面。
5、挂网抹灰处理:固定钢丝或钢板网,水泥沙浆抹灰找平,厚度小于1.5cm。
说明:特殊面墙处理,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巡检人员、设计师、施工队有客户共同协商确定施工方案。
2、墙面批刮墙衬:
做法:铲除原墙面平整,清扫干净,批刮墙衬两遍,打磨平整。
3、面粉饰
做法:墙壁面打磨平整,清扫干净,滚漆两遍。
中高级报价的做法:涂刷专用底漆一遍,面漆两遍。
中级报价的做法:涂刷面漆两遍。
说明:涂料品种按设计要求选择。
4、地面找平处理
做法:水泥少浆找平,厚度
5、墙面贴砖
做法:墙面凿毛处理,基层清理干净,水泥沙浆加108胶铺贴。每二块放一次线,横平竖直。贴时塞卡为横卡竖卡(坚持)。沟缝采用专业沟缝剂。
说明:有水泥压力板处先进行挂网抹灰处理。
6、地面铺砖
做法:水泥中砂满铺,厚度
7、石膏顶角线
做法:石膏顶角线(按设计要求选用),用快粘粉粘贴
说明:直角对接处45度对接,接缝处用腻予填充。
8、石膏灯池
做法:石膏灯池线、石膏角花用快粉粘贴。
说明:对接处用腻子粉填充。
9、平面吊顶
做法:3×4mm木龙骨骨架,间距不大于400×400mm,9厘石膏板封面。
说明:骨架涂刷防火涂料,钉眼做防锈处理,石膏板接缝做接缝处理。
10、造型吊顶
做法:大芯板或九厘板做龙骨,贴面可使用五厘板,立面造型处可使用三厘板。
说明:造型按设计图纸施工。
11、PVC天花吊顶
做法:木龙骨骨架,木格不大于300×300mm,PVC扣板及PVC角线。
说明:木龙骨刷防火涂料。
12、铝扣板天花吊顶
做法:专用铝扣板龙骨,铝扣板角架。
说明:吊顶前做好顶面布局。
13、新做隔墙
做法:3×4mm木龙骨骨架,两面封石膏板,中间填充聚苯板。中高级报价采用轻钢龙骨骨架。
说明:钉眼做防锈处理,石膏板接缝处做接缝处理,如隔墙表面贴砖,石膏板改为5mm水泥压力板,并在表面加钉钢板网。
14、贴壁纸
做法:墙面清漆挂底,批刮腻子并打磨,用专用胶采用折叠粘贴方法。
说明:贴壁纸前要做好壁纸种类的选择。
木工部分
1、门扇
做法:1)包夹板门:使用原门龙骨,饰面板饰面,实木收口,混油使用厘板饰面,松木线条收口。
2)做夹板门:松木实木骨架,五厘板衬底,饰面板饰面,实木收口,混
油使用三厘板饰面,松木线条收口。
3)做实心平板门:大芯板衬底,饰面板饰面,实木收口,混油使用三厘
板饰面,松木线条收口。
4)做凹凸造型门:大芯板衬底,九厘板造型,饰面板饰面,实木收口,
混油使用三厘板饰面,松木线条收口。
2、套、哑口
做法:大芯板衬底,饰面板饰面,挡口条九厘板衬底,饰面板饰面,实木线条收口,挡口条宽度小于4cm时采用实木线条,实木门(窗)套线。混油门使用三厘板饰面,挡口使用松木线条,实木或中密度板门(窗)套线。
3、房地、吊距
做法:按设计图纸加工,大芯板做骨架,背板五厘板,柜体外表贴防火板,PVC条收口,柜内刷混油。
说明:如遇障碍物,可视现现场情况加工。
4、制窗帘盒
做法:大芯板做架,饰面板饰面,实木线条收口,内部刷混油。表面刷漆墙漆或混油时采用三厘板饰面,松木线条收口。
5、内立管
做法:松木龙骨骨架,9mm石膏板封面,钉眼做防锈处理。
说明:有阀门的立管,要留有检修口。
6、暖气罩
做法:大芯板衬底,饰面板饰面,实木线条收口,混油使用三厘板饰面,松木线条收口
说明:应特别注意暖气罩上的边柜,应按柜子的工艺做法制作及收费。
7、家具
做法:大芯板做骨架,背板使用九厘板,空心双包门,外侧饰面板饰面,实木线
条收口,混油使用三厘板饰面,松木线条收口,造型门可按图用双层9厘板制作。 说明:特殊柜门,可和设计师客户协商,到市场订做。
油漆部分
中级做法:聚脂漆采用喷漆工艺
中高级做法:长颈鹿特级聚脂清漆,高级手扫漆采用喷漆工艺电器部分
1、配管
做法:使用PVC阻燃管,并使用专用管卡固定,所有拐弯处使用弹簧制作,禁止90度弯角并不得有凹陷、开裂、损坏、所有管头入盒,并带根母,管路连接用管并加黏合剂。
说明:使用壁厚的PVC管,弯管也可用PVC软管。
2、配线
做法:所有导线大于等于2.5平方米,线皮颜色应分三种颜色,管路内不准有接头,保护地线使用黄绿相交花线。强电与弱电必须间隔50CM以上。
说明:三色线最好与原配线颜色一致。
3、灯具、插座安装
做法:所有插座按照“左零右火”原则接线,保护地线不得与零线混用,所有开关必须断火线,安装灯具不得使用木塞。大于五公斤的灯具使用膨胀螺栓。 说明:插座、开关要符合设计要求的有关数据。
水路改造
做法:(1)热度锌管,玛钢管件,连接管件和龙头时管头用铅油麻线或聚四氯乙烯条带包缠。(2)铝塑复合管,使用全铜专用管件连接。
说明:改造完毕进行通水试验。
防水工程
做法:水泥沙浆找平地面,然后,使其即干燥,否则水泥面层与防水膜分离造成渗水。使用双组份聚胺脂涂料(防水涂料要有质量证明及合格证),涂刷两遍,第一遍干透后再涂刷第二遍。涂刷均匀,无漏刷、裂纹、孔洞等缺陷,遇包立管处应先包立管后做防水。凡板缝过大应予封堵后再做防水,墙面涂刷高度大于0.3米.花洒处高度大于1.8米,末端收头部粘贴牢固,封闭严密,成为一个整体的防水层。
说明:做完防水需闭水试验24小时。所有墙面开槽埋管处应做防水处理。
九、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罚规定
(一)木工
1、龙骨部分安装不牢固,存在变形、扭曲、尺寸偏差过大,龙骨材料不符合设
计要求等问题,对工长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重做。
2、细木工制品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不牢固,存在翘曲、变形等问题,对
工长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元罚款。
3、新做吊顶、墙面等处表面不平接缝不平整等,对工长处以30元罚款并限期重
做,并对之间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4、细木工制品衬板、面板粘贴不牢,出现分层、起鼓等现象,装饰线条未按要
求对接,接头出现错缝、离缝等现象,面板与线条等色差过大等,对工长处以30元罚款并限期重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5、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出现尺寸、结构等与原设计图纸不符,接头处处理
不符合工艺要求等问题,对工长处以100元罚款并限期重做。
6、明知设计图纸与现场尺寸存在误差,未及时向巡检反映面造成损失的,除责
令返工并承担责任外,对工长及责任人各处以50元罚款
(二)油工
1、未按要求进行基层处理或处理不彻底,对工长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返工,对
直接责任人处以30元罚款。
2、涂料(油漆)的品种,颜色等不符合要求,对工长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返工。
3、不使用规定材料,不按相关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对工长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
返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4、基层处理成品出现粉化、起皮、裂纹起鼓等现象,对工长处以30元罚款并限
期铲除重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5、细木工制品油漆不整、不光滑、有流痕、色泽不一致、钉眼修补不全等,对
工长处以30元罚款并限期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6、壁纸、墙布等裱糊不牢、色泽不一致,出现气泡、空鼓、裂缝皱折、污渍等
现象,对工长处以30元并限期修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7、涂料粉刷部分出现掉粉、起皮、漏刷、透顶、脱皮等现象,对工长处以30元
罚款并限期返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8、油漆工程完工后,相邻部分成品如五金、玻璃、地面等不洁净、出现污渍,
对工长处以30元罚款并限期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三)瓦工
1、成品表面有划痕、缺棱掉角、空鼓等问题,对工长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返工,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成品铺贴不平整、接缝不平直、间缝不均匀,颜色、图案不符合要求,对工
长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3、厨房、卫生间地面坡度不当出现倒泛水或积水,对工长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
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四)电工
1、不按规定浓度在墙、顶面开槽,破坏原墙、顶钢筋结构,不敷管线直接将线
路埋入墙内等问题,处以50元罚款。
2、新做线路管内留有接头的,接头不按要求进行处理,处以30元罚款并要求重
新做。
3、管线不按要求施工,未做固定或固定联结方法不符合规范要求等现象处以50
元罚款并限期重做。
4、施工中带电线头裸露在外,临时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处以100元罚款并要
求立即整改。
5、面板、灯具、电器等安装不稳固、歪斜、接触不良,出现破损等不符合要求
的现象,处以50元罚款并立即返工并赔偿。
(五)水工
1、新做管路不平直、与墙面距离不均匀,管线出现滴、渗、漏现象,表面不按
要求进行防锈处理,固定不牢固等现象处以50元罚款并限期重做。
2、洁具安装出现不平整、不稳固、开关截门一灵活等不合格现象,处以50元罚
款并限期重做。
3、洁具及配件安装后出现渗漏、破损等现象,除责令赔偿外,处以50元罚款。
4、不按要求保护,导致地漏、下水堵塞,对工长处以100元罚款并限期疏通。
(六)防水
1、材料不符合要求,不按规范施工,偷工减料,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重做。
2、不做24小时闭水试验及闭水时间不足,处以200元罚款并重做试验。
(七)其他
1、施工人员无故离开工地,在施工现场外活动,对工长处以30元罚款,对直接
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施工人员、工长在工地吸烟,未经许可动用明火等,对工长处以50元罚款。
3、施工人员不文明施工,与客户、邻居发生争执或与客户谈论不许谈论的问题,
对工长及直接责任人各处以50元罚款。
4、出现质量问题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导致不能按时完工验收,除责令限期整改、
修复外,对工长一次性处以500元罚款并承担相应损失。
5、施工人员不经过公司同意私下与客户接洽工程和项目增减变动,一经发现重
罚10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所有责任由工长承担。
十、施工工长及施工人员管理办法(附:与施工队协议书)
第一节 施工队必须遵守规定
一、 必须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
的利益。
二、 必须遵守公司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
质量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 遵纪守法,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四、 积极参加公司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节 工程督导员(工长)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以身作则,认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能力和人员管理能力。
三、 具有较强的识图能力,能够准确领会设计意图。
四、 具备较强的装饰材料知识。
五、 熟悉施工工序和施工工艺。
六、 熟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方法各标准。
七、 具有和客户沟通的能力与技巧。
八、 具有工作责任心,敢于善于管理施工队。
第三节 施工对进入公司的必备的条件
一、 具有相当稳定的施工人员和组织机构。
二、 配备施工所必须的各种机具和设备。
三、 所属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正等必备证件。
四、 所属施工人员中不得有负案在逃和偷窃劣迹等违法犯罪分子。
五、 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证
书。
六、 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
第四节 施工队录用程序及要求
一、 工程部对申请加入公司的施工人必须进行全面考察,由工程部经
理组织审议,确认符合公司要求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二、 由施工主管人员填写《新施工队情况调查表》和《工程督导员(工
长)登记表》工程部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
三、 批准进入公司的施工队必须填写《工队人员登记表》,每人交一
寸彩色照片8张及身份、暂住证复印件。
四、 工程部负责与施工队签定《家庭装修工程承包》和《消防安全现
任书》,同时施工队交纳保证金壹万元。
五、 工程部负责为施工队办理工卡、展板、表识。
六、 新加入公司的施工队,必须进行试工。每个施工队工程3次,试
工只限于乙级工程(工程造价不超过5万元)。
七、 新的施工队经过3次试工后,由工程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新工队的
技术水平、服务意识、协调能力和工程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度用
工队的质量等级必须达到良好以上,并符合公司要求的不得录用。
八、 不录用的施工队,公司与其解除试工关系,有关证件和工队保证
金在所承接的工程竣工36个月后退还。
第五节 施工队辞退程序
一、 施工队退出公司分为公司辞退和施工队自愿退出两种情况。
二、 公司在施工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提出对施工队的辞退。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
2、 严惩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
3、 严惩违反工程质量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严重质量事
故,让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
4、 严惩违反施工管理规范,造成投诉,让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或影响公司声誉。
5、 利用公司的各种条件,私自承揽工程。
三、 施工队在自身的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在公司骄奢淫逸接工程时,
可担出
四、 施工队被公司辞退后,公司有权追究施工队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
的赔偿责任。
五、 可在承接的最后一工程竣工
36个月时
六、 施工队自已提出退出公司,必须经公司批准:施工队可在承接的
最后一工程竣工36个月后,
七、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公司的施工队其工队保证金和质量保证
金概不退还
第六节 施工队培训制度
一、 公司所属的施工队人员都有接受公司培训的义务,凡是拒绝接受
培训的施工人员,公司有权拒绝使用,拒绝接受培训的工长,公司
有权与其解除合作关系或停止派发工程。
二、 对施工队的培训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 工程部根据公司的需要和工程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和培训
教材。
四、 培训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培训内容的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给予奖
励,未取得培训效果的将予以处罚。
五、 培训工作要严格考核制度,不按时参加培训的工长,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六、 对公司的培训工作内容,工长必须向施工队人员进行传达,以保
证公司的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未按要求传达的,公司
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直接培训。
第七节 施工队等级评定及管理办法
八、 施工队分为标兵队、甲级、乙级3个等级,各级施工队的标准如
下:
1、 标兵队
(1) 工程质量符合《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
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的优质率达到80%以
上,优良率达到100%。
(2) 施工管理科学规范,无因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材料、
工艺做法、文明施工、安全防火等原因违反公司规定,造
成客户投诉的现象。
(3) 具有符合施工需要的精良设备和机具。
(4) 具有工种齐全,施工技能较高的技术人。
(5) 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能量资承接10万元以上的工程。
(6)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因违章受到处罚的现
象。
(7) 积极参加公司的培训,考核成绩优良。
2、 甲级队
(1) 工程质量符合《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
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优质率达到60%以上,
优良率达到95%以上。
(2) 施工管理科学规范,因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材料、
文明施工和安全防火等原因造成客户投诉的现象不得大
于3%。
(3) 具有符和施工需要机具和设备。
(4) 具有工种齐全、技术水平较高的施工人员。
(5)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垫资承接5万元以上工程。
(6) 认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无因违章受到公司处罚的现
象。
(7) 积极参加公司的培训,成绩良好以上。
3、 乙级队
九、 新加入公司的施工队在试用期间,列为乙级队。施工后可根据具
体情况定级升降条件:
1、 各级施工队在半年或个年综合评定时,根据工程质量等级的
标准,确定施工队的等级升级。
2、 各级施工队在边续作出其不出3个做饭质工程后,均可提升
一个等级。
3、 标兵施工他连续2个工程未评出优质工程或连续出现2个合
格工程时,降为乙级队。
4、 甲级施工队连续3个工程未评出优质工程或出现合格工程
时,降为乙级队。
5、 乙级施工队连续2个工程未评出优质工程或连续出现1个合
格工程时,将停止派发工程参加公司的培训。培训合格后再派发
工程。
十、 施工队升降级的审批程序:
1、 施工队的升降工作有工程部负责。
2、 施工队在符合升降级的条件后可由工程部填写《施工队升
(降)级审批表》,写时升降级的原因和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十一、 各级施工队待遇:
1、 标兵施工队:可承接10万元以上或优先承接5万元以上的
工程,同时享有每单施工3%折扣点。
2、 甲级施工队:可承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优先承接万
元以上的工程,同时每单1.5%折扣点。
3、 乙级施工队:可承接5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七节 施工队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一、 施工队的保证金暂定为1万元在施工队进入公司一次缴齐;公司
再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高工队保证金的数量。
二、 施工队在接第四个活时,补足工程。
三、 施工队在申请离开公司并批准后,工队保证金在其最后一个工程
竣工满价目后清算退还。
四、 工队在保证金遇逢下列情况时,公司可以运用:
1、 工队因工程质量或服务质量给客户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又
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时:
2、 施工队无端终止合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
3、 因施工队的责任或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
五、 公司对每一个工程暂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施工队离开公司,质量保证金在承接最后一个工程竣工36个月后与
工队保证金一起清算退还。
六、 每个施工队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累计金额达到6万元时,不再扣
留每个工程5%的质量保证金。
七、 施工队在保修工作期内,不实行保修义务,由公司委派其他施工
队为客户进行保修处以相同金额的罚款。
八、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而离开公司的施工队,工队的保证金和
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节 工程督导员(工长)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奖励:工长在施工管理中,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施工的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项目的管理工用时,公司将依照本规定给予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 工长有以下表现时,可酌情给予现金奖励:
1、 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好,受到客户的书面表扬或客户给施工
队赠送锦旗的,每次给予100元的奖励。
(1) 连续三个工程被评为优质工程的,给予200元的奖励,并
提升本人所属施工队的等级。
(2) 因工长或施工队人员的行为,使公司得到特殊荣誉的,给
予200元——1000元的奖励。
(3) 对公司的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设并被采纳,给公司带来
显著效益或工作质量改观的,给于200元——1000元奖
励。
(4) 损于公司的事情,敢于揭发或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给
予200元——1000元奖励。
(5) 工长给公司介绍客户的,按照签定合同金额的2%的比例
给予现金奖励。
2、 工长有以下表现时,可给予优先安排工程的奖励:
(1) 连续三个工程被评为优质工程的;
(2) 所率施工队被评为标兵施工队的;
(3) 经常给公司介绍客户的。
处罚:工长在公司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因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使公司利益受到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长有以下表现时,将受到罚款的处罚
1、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迟到的,每次罚款50
元;
2、施工现场发现未列入施工队人员登记表中的人员施工的,每次
罚款50元;
3、 施工现场有烟头,按实际数量计算每个烟头罚款200——
1000元;
4、 施工现场卫生情况不符合公司要求的,罚款100元;
5、 施工专场的公司标识、展板不齐全、不整洁,摆放位置不合
理的,罚款200元;
6、 施工人员未穿着工作服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7、 施工人员穿着拖鞋干活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8、 施工现场未使用盘式电缆线、未配备水平尺、托地线、每缺
少一件,罚款50元;
9、 施工现场有与工程无关的闲散人员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0、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管理,当面顶撞的,每次罚款200元;
11、无故不参加公司会议或活动,又未请假的,罚款100元;
12、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罚款200元;
13、施工人员在现场随地大、小便的,罚款200元;
14、施工人员在现场用电炉做饭、取暖的,罚款200元;
15、施工人员未经客户同意及公司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住宿的,
罚款200元;
16、工长不守信誉,未按约定事实上的时间赴约的,罚款200元;
17、施工人员擅自使用客户的电话或拨打长途电话的,罚款200
元;
18、由于工程质量受到客户投诉又未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
—500元;
19、当客户面,与公司各级人员争执吵闹的,罚款200元——500
元;
20、与客户无理争吵、打架的,罚款500元;
21、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罚款500元;
22、向客户发牢骚或有诋毁公司的言行的,罚款500元。
二、 工长有以下表现时,将受到停止派发工程或予以辞退的处罚:
1、 工长或施工队人员,因工程质量或服务质量,给公司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的:
2、 工长或施工队人员向公司各级人员行贿的:
3、 工长或施工队人员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的;
4、 工长或施工队人员利用公司的各种条件私自揽活的。
第九节 施工材料管理办法
一、 工程所有的基础装饰材料,由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负责统一配
送。材料供应商由公司指定,装饰材料的品种、等级、价格和质量要求由公司制定。
二、 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按照施工项目(装饰材料配送清单),
由工程部的材料主管负责审核,审查合格后,加盖公司专用章,通知材料人供应商送货。
三、 材料供应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材料送到施工地点,材料供应商出
具送货清单,由工地负责人签字收货。材料送到施工现场后,如发现材料的质量、品牌、规格、等级、数量等与《装饰材料清单》不符时,工长或施工负责人可拒绝签收,并及时通知工程部材料主管,以便及时解决。
四、 材料送到施工现场后,工程巡检、工长和客户要进行验收,工程巡
检、工长负责与客户共同进行材料验收工作,材料验收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装饰材料不准使用。
五、 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工长或客户自购材料的,必须经过工程部经理
批准。材料购回后,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未经工程部批准,施工队不得擅自购买材料。
六、 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材料的质量问题时,有权进行筛选并拒绝
使用。工长应及时通知工程部有关部门及时更换。属于自购材料,由购买人负责退换,材料供应商与工长因材料质量产生争议时,工程部材料主管负责进行鉴定:属于材料商的责任时,必须无条件退换,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时,由材料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七、 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有专人负责,要码放整齐、妥善保管;易
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要单独存放,严防发生事故。
八、 施工人员对客户购买的材料,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材料要向客
户提出退换的建议;客户坚持使用的,要向客户做必要的说明,并通知工程巡检办理客户自购材料的相关手续。
九、 施工人员要注意节约使用各类装饰材料,不准随意浪费,剩余材料
由工程部材料主管负责处理。由此引起客户的投诉,施工队负责赔偿损失,如施工人员不慎或恶意损坏材料,由工长负责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工长承担。
第十一节 工程分配制度
一、 工程的分配工作由工程部负责。
二、 工程分配的原则:工程分配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 工程等级划分:工程以造价分为特级工程、甲级工程和乙级工程3
个等级: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级工程;工程造价在5万元—10万元之间的为甲级工程;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为乙级工程。
四、 各级施工队承接工程的等界级。
五、 工程分配办法:
1、 各级施工队按照等级排队,同时的工队按照编号排队。
2、 工程部接到工程后,根据工程等级按照施工队的排队顺序分
配。
3、 各级施工队对分配的对等级别的工程,不能挑选;如拒绝承
接对等级别的工程,排队顺序将由第一名被调整为最后一名,从
新排队或停止派发工程。
4、 各级施工队有权选择低于本施工队级别以下的等级工程。
第十二节 工程费用的管理办法
一、 工程费用的金额自公司确定每一个工程的提成比例后确定。
二、 施工队的工程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保险费、保洁费和工程质
量保证金。
各种费用的支付规定如下:
1、 材料费中包括本工地材料费用和自购材料费,配送材料由工程部在
工程竣工后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工长自购材料须经工程部经理批
准后方可支付
2、 人工费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支付,施工过程中不得支付人工费。
3、 保险费由公司根据工程造价,按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支付。
4、 保洁费由公司根据客户的居室面积,按保洁的收费标准统一支付。
5、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金额扣留。
三、 工程费用结算:
1、 施工队的工程费用提留比例随工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所制定的浮动:
优质工程和良好工程按照原定比例不变,合格工程和不合格工程的提
留比例在原比例的基础上,下浮3%--15%。
2、 施工期间,由于施工现场的管理、工艺做法、工期和服务质量等原
因受到的各种罚款,可从工程费用中直接扣除。
3、 由于施工队的其他原因,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时,公司有权扣留部
分或全部工程式费用,用于抵偿公司的损失。
四、 工程费用的领取程序:
1、 工长领取各项费用,必须填写(工程费用申请单),写明领取理由
和金额。
2、 工程部计划助理负责按照工程费用的支出和比例进行计算、审核、
确定支出金额。
3、 工程部经理负责根据统计核算员的申报进行复核后,报公司总经理
批准。
4、 财务部在各级审核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进行财务审核,各种数字计
算无误后方可发放。
第十三节 样板间的施工组织及使用办法
一、 样板间的培养工作由工程部负责。
二、 工程部必须根据公司的需要,保证不同装修类型及风格的样间的数
量。
三、 工程部对被确定为样板间的工程必须从施工的前期就做好工程质
量的监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四、 工程巡检具体负责样板间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
五、 施工现场应悬挂明显的标示,标明该项工程为样板间工程,同时该
工程的设计风格及特点。
六、 由于工程部监管不力,使确定为样板间的工程未达到样板间的效果
的,由工程部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七、 由于施工队的责任,使确定为样板间的工程未达到样板间的效果
时,由工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八、 各设计部需要参观样板间时,需要提前一天通知工程部。
九、 工程部在接到设计部的通知后应及时与工长或客户联系,确定参观
日期的具体安排。
十、 由于各个部门或工作人员安排不当,造成客户未能如愿参观样板间
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一、对工程未能完好结算的处罚规定
由于工程质量、工程延误及其它问题,造成工程未能完好结算,其损失部分
由工程部经理、巡检和工长按比例分提,具体如下:
(一)工程部经理承担该损失的10%;
工程巡检承担该损失的20%;
该工长承担该损失的70%;
(二)经理、巡检、工长被处罚款项均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十二、关于内控工期的规定
为了加强工程进度管理,避免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结算困难损失,特制定如下规
巡检工长必须按内控进度安排施工,按期完成工程,否则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十三、附表
1、 工程进度计划表
2、 现场交底单
3、 饰面砖及石材验收单
4、 木器、基础验收记录单
5、 水电改造项目验收单
6、 墙面涂饰工程验收单
7、 细木工程品验收单
8、 隐蔽工程验收单
9、 防水验收单
10、 甲供主材验收单
11、 墙砖、地砖铺装验收单
12、 中期验收单
13、 竣工验收单
14、 工程中期验收通知单
15、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
16、 材料验收单
17、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单
18、 整改通知单
19、 违章处罚单
20、 中期结算单
21、 竣工结算单
22、 中期交款通知书
23、 竣工交款通知书
24、 工程停工通知书
25、 工程原有状况登记表
26、 预验收检查记录
27、 工程延期通知单
28、 工程质量质检评定表
29、 竣工工程质量评定表
30、 工程进度情况控制表
31、 可参观样板房周报表
32、 家装主材月统计分析表
33、 家装指定环保基础装饰材料目录
34、 施工队状况统计表
35、 家装工程收汇款单
36、 中期交款通知单
37、 竣工交款通知单
38、 工程停工通知单
39、 工程原有状况登记表
40、 预验收检查记录
41、 工程延期通知单
42、 工程质量质检评定表
43、 竣工工程质量评定表
十四、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参照福建地区标准)
十五、材料配送中心管理动作程序
材料配送中心是保证质量、服务工程的重要环节,其管理程序如下:
一、 提料
第一步:工程交底后,工程工长找工程助理申请用料,工程助理填写(一式四联)
提料单,签名盖章。
第一联:财务部
第二联:工程部计划助理
第三联:工程督导员
第四联:材料供应商
第二步:工程督导员持第三、四联与供应商联系提(送)料,如数量与原单不符,
由原材料商开出汇票。
二、验料
巡检联系客户到现场验收,填“材料验收单”并须客户签字,由巡检交给工程计
划助理存档备查。
三、结算
1、 对材料供应商
供应商凭提料单第四联到工程部计划助理处对帐核实,然后交财务审核、结帐,
如有涂改此单作废。
2、 对工程督导员
在首期付款中100%扣除首批材料款,不得少于付首期款的70%。
四、每月材料定价
材料配送中心负责市场寻价(财务部派人配合),根据市场信息,与材料供
应商每月进行一次协调商定,制定新的“材料价目单”,“一月一定”、“一月不
变”并提供给①客户、②设计师、③工程督导员、④财务部,保证材料信息
及时更新流通。
五、索赔
供应商材料出现假伪等质量问题,根据合同规定,向供应商索赔,即假
伪材料双倍赔偿。
附表:
十六、施工队惩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
共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
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
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内进行装饰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方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
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方体和承
重结构;
(二)重墙上原有的六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泥土墙体;
(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批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
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上外加作用力系
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体、
立杆、柱、框架柱、去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件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批准;第
(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
设计方案。
第八条 装修人员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
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
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何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
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不得擅自运用明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
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装饰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
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二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得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
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名册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饰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建设行下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得到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企业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
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整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甘拜下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饰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的,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
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饰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
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
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一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