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竞合、交叉)、“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的变动。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定位”的目的。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竞合或交叉问题。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是“请求权比较”的理论基础。当法律关系竞合、交叉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权利,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相近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转化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
例1:(任选)甲因放假回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两个月,保管费为30元(双方对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提前领取电脑
B.甲应当在领取电脑时支付保管费
C.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对电脑享有留置权
D.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留置担保法律关系,按照留置权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1)甲享有提前领取电脑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乙享有保管费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乙享有留置权。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ABCD
说明: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项选择题时,每一个正确的判断都要选择,做单项选择题时则只选一个最佳的判断,案例分析题相当于单项选择题的判断模式。
例2:(任选)甲因赌博欠债一万元,被人追债,遂向乙借钱。将自己的一块高级进口手表质押给乙。但是甲因为着急忘记带手表,便向乙保证,拿到钱以后马上回家取手表交给乙。后来甲迟迟未将手表交给乙,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
A.动产质权成立,当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就该手表优先受偿
B.动产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成立,乙可以要求甲交付手表
C.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也不成立,乙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借款
D.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民间借款合同关系,按照民间借款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似乎形成了动产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按照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甲没有交付质物,动产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因为动产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这里质物的交付具有双重效果(法律关系竞合):一个效果是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质押合同成立;一个效果是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设立。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由于只有一个法律关系,不涉及权利比较问题。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C
例3: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10万元。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12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2万元钱。
例4: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将该古董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甲10万元。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9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侵权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0万元钱。
例5:甲将自己祖传具有家族精神象征意义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乙10万元。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由于古董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可以要求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10万元钱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按照侵权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0万元赔偿,还可以取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
经典民法案例
甲有房屋,乙承租。经出租人甲同意后乙又将房屋转租给丙。甲与乙,乙与丙的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
在甲与乙合同的租期内,房屋出租人甲委托拍卖行出卖此房(未在出卖前合理期间内通知乙购买)。次承租人丙在竟买中与甲成交,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变更产权登记。
现丙诉求法院,要求乙退还从其买受房屋之日起至其与乙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止,丙已交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并主张乙与丙的合同效力终止。
其代理律师认为:丙的所有权和租赁权发生混同,乙要求给付租金的基础丧失。 乙辩称,甲卖房没有告知乙,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
其代理律师认为:“买卖不破租赁”,乙与丙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现在请教依法应支持谁的主张,为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与转租的情况?
在转租的情形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悠闲购买权谁更优先?
乙丧失转租的可得利益可以由谁来赔偿?
简单分析:
1、房屋租赁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而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是由于已经登记,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乙租用房屋的目的不是为了居住,经营等目的,而是为了转租赚取租金,并且已经出租人(原所有权人)甲的同意,因此转租的合同有效。如果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虽然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仍可以向新的所有权人主张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内继续租用房屋。因此,乙有权对抗丙。相当于债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新所有权人成为了出租人,概括承受了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则甲与乙的原合同约定可以转租,乙的租赁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丙作为新的出租人应当履行原合同的义务。
3、乙与丙之间的转租合同效力如何?没有发生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如果丙擅自解除合同,给乙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问题是丙为什么要向乙交纳租金,他已经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了,住自己的房子要给别人交租金,是不合生活常理的。我们暂且不做考虑这些,如果两个合同都继续有效,则丙成了乙的出租人,乙又是丙的出租人,双方都可以要求给付租金且都在租期之内,则发生了抵消(债的种类完全相同)。但是尚不能完全抵消,因为乙赚取的是租金之间的差价。那么这个差价就要由丙来负担。次承租人成为买受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其承租和买收目的都是为了居住或使用,而承租人则是为了收益(转租),出租人出卖是为了获得对价。那么三者的利益(都是正当的利益)如何平衡就成了一个难题。甲已经脱离了原合同关系,乙要获得因转租而获得的收益,而丙为了居住不可能再腾空房屋交给乙继续转租,而且没听说过住自己的房子还
要交租金,这就是一对矛盾。
4、如果乙丙双方协议解除了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已经提前多交纳的租金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则对乙造成的损失(可得收益)应当予以赔偿。那么租金和损害赔偿同属金钱债, 可能有不妥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这个案例还可以设计得更复杂一些,比如设定解约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