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犯罪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1]1
犯罪学:指将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研究、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规律的科学,其核心在于揭示犯罪原因。
犯罪现象: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事物或现象
犯罪对策:是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有效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
方法论:是指指导科学研究的思想体系和研究的哲学基础、其中包括基本的理论假设、原则、研究逻辑和思路等。
社会调查法:是指有计划地通过实际调查获取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的原始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
统计研究法:是指在科学的犯罪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犯罪现象的数量关系及数量特征进行研究的方法。
制定研究计划:是指对整个研究活动进行通盘的筹划和安排,包括确定研究对象、选择研究方法、安排研究的进度和经费、制定研究提纲、设计调查问卷等。
罪行相适应:是指犯罪与刑罚之间要相称,犯罪与刑罚之间必须有天一个适当的比例。
及时性:是指在犯罪后迅速地处以刑罚。
必然性:是指犯罪之后必然地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天生犯罪人:(常习性)是指在生理上及精神上具有多种人类异常的退化特征的犯罪人,这些退化现象是隔代遗传的结果。
精神病犯罪人:是指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激情犯罪人:是指因陷于极度不安或因情绪紧张、冲动而导致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机会犯罪人:是指因无法抗拒环境的不良影响,在偶然的机会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犯罪研究方法:是指可以用以研究犯罪现象、原因及其预防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犯罪研究方法论:是指对犯罪研究的思想指导原则和根本看法。
全面调查:是指对研究对象所包括全部单位无一遗漏地加以调查。
抽样调查:是指从调查对象的总体中抽取一定样本,通过对这些样本的分析来认识总体。
典型调查:是指在确定研究目的之后,选择符合研究目标的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个案调查:是指对一个调查单位相对完整的信息所进行的全面、深入、具体的调查。
实验室实验法:是指在实验室种,通过严格控制实验环境和实验程序,把被试者的注意力集中在实验所要考察的变量上进行试验的犯法。
分类抽样:是指研究者根据某种标准首先将总体中的所有单位分成若干类,每类称为一层,然后在各类中按一定比例抽取样本。 等距抽样:是指在研究总体中,每隔相等若干单位,抽取一个样本的抽样方法。
群体抽样:是指以某种标准将总体分为若干群,将个群编码后,按随机原则,抽取这些群中某些群体为样本。
分段抽样:是指按单位数量划分的,与等距抽样基本相同,只是每段距离不等而已。
非随机抽样:是指研究者根据主观判断和愿望,从总体中选取某些单位作为调查对象的抽样方法。
偶遇抽样:是指调查者到某个地方,遇到哪种情况就选择哪种情况为样本,直到满足规定的数目为止的方法。
判断抽样:是指研究者依据主观判断决定所选样本的方法。
配额抽样:是指依据影响某一结果的一种或几种因数,以及它们影响的程度主观判断抽取样本的一种抽样方法。
滚雪球抽样:是指通过已知的具有研究特征的调查对象,寻找未知的具有研究特征的调查对象,依此类推直到达到规定的数目。 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是指在确定了研究目的之后,选择符合研究目标的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实验研究:是指研究者通过系统地掌握一个或多个变量,并观察被掌握变量对其他变量的影响,从而发现这些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
模拟实验法:是指在实验室中模拟社会生活中的某种特定情境,让被试在其中扮演相应的社会角色,通过观察被试之间的互动活动,考察他们所作出的心理行为和行为反应的研究方法。
现场实验法:是指在选定的现实社会生活环境中,有实验者引发和控制某种社会事件,以此吸引被试者的注意力,并观察被试者对此作出的相应反应的研究方法。
文献法:即通过查阅档案、书籍、报刊、文件、统计等既成材料收集相关资料的方法。
访谈法:即研究主体通过与被调查者有目的的谈话收集研究资料的方法。
观察法:研究者直接感知、记录研究对象的具体事实资料的手机方法。
问卷法:通过发放与回收为研究而设计的问题表格以获取资料的方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把资料中不同单位的同类因素或同一单位不同时期的同一因素进行对比,以发现它们之间异同的方法。
统计分析法:通过对事物量的分析,揭示事物的内部联系及质的规定性的方法。
犯罪现象:是指在阶级社会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具体犯罪及其总和,是一种多变的社会现象。
犯罪数量:是指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犯罪总和。
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内犯罪数与人口总数之比。
明数(官方统计数):是指实际发生并被纳入统计的犯罪数量。
暗数(黑数、影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犯罪成员状况:是指犯罪成员的生理及心理状况。
犯罪组织形式:是指犯罪群体实施犯罪时人员的构成形式。
犯罪区域:是指不同区域的犯罪分布情况,包括总分布和类型分布。
犯罪类型结构:是指按一定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各种有机结合,是整体犯罪现象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比例关系。
犯罪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变化,一般是指其造成的具有危害的结果。
犯罪动态:是指犯罪现象在一定的时期内的变化情况,一般是指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的方面的变化。
犯罪的起伏率:是指无论犯罪发展的总趋势如何,起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时起时伏、波浪式发展变化。
犯罪的消长律:是指犯罪的升降主要取决于社会各种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此消长。
犯罪辐射律:是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传播而被扩散。
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一切人。
社会危害特征: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作用、功能的性质特点。
犯罪行为机制: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和运行的机制。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发生的各种事物或现象。
因素的释能性:是指犯罪原因中包含的因素具有的释放推动犯罪产生和实行的能量。
因素的复杂性、综合性:是指构成犯罪原因的因素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少量的,他不仅多种多样,而且十分复杂。
结构的系统性、层次性:是指包含在犯罪原因中的各种因素是有系统、按层次、有机排列组合成一体的,而不是杂乱的堆砌。 基本范畴:是指基本的类型或基本范围的概念,是各知识领域中的最基本要素,它们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产生的终极原因,也是我国犯罪学学术界习惯上所称的犯罪总根源。
犯罪原因系统:是指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由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有序动态体系。
犯罪原因的等级:是指由于构成犯罪原因系统的各种因素,在对犯罪结果的影响中所起的作用力度和范围不同,从而形成的组类层次的差别。
犯罪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因素,是犯罪的第二位原因,对犯罪发生不是必然的,而是必要的。
犯罪因素:是指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基本要素,包括犯罪人的素质、不良环境、不良情绪,等等。
犯罪诱因:引发、影响和刺激犯罪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因素,是客观外在现象。
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因素:是指犯罪产生的各种具有社会性质的刺激、诱发因素,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人口的、社会管理的等方面的刺激、诱发因素。
犯罪产生的犯罪个人因素:是指个人人身存在的引起、促成和影响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人意识因素、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 犯罪的相关因素:是指距犯罪原因较远的但与犯罪原因又有关的犯罪因素。
犯罪动力:是指推动犯罪发生的内趋力、外诱力及与它们相对应得内控力和外控力等的差力关系的称谓。
惯性原理:是指一切物体在没有外力作用时,一直保持均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
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观点:是指运用社会心理学理论研究犯罪问题的学说和观点,其研究对象处于社会学、犯罪学和心理学的交叉领域。
犯罪社会原因:是指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引起犯罪的各种具体社会现象。
社会结构:是指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的自然组合状况,如社会阶级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
社会环境:是指人们交往的空间范围,分为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社会环境两种。
良好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思想健康,行为表现好,道德水平高能遵守国家法纪。
问题家庭:是指夫妻关系不和的家庭或夫妻双方有一方有婚外恋的家庭。
文化: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
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可能引起犯罪产生的一切个人方面的因素。
认识:是指个体对自身状况、外部事物及其相互关系的观念性的反应。
规范意思:是指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知程度看法,其中主要的是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是个人所具有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和根据。
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是指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综合表现。
精神病:是指由于不同原因所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遭到破坏,精神活动明显异常。
人格障碍:是指受个体内外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偏离正常的人格畸形。
智力障碍:是指个体观察力、记忆力、思维能力、想像能力等方面出现的障碍。
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无责性被害人:是指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法律或道义责任的被害人。
有责任被害人:是指由于自身实施了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悖徳行为,或主观上有一定过错而遭致犯罪侵害的人。
既然被害人:是指已经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承担了侵害后果的人,如被暴力伤害的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亲属。
潜在被害人:是指尚未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但已具备被害因素和条件,处于被害临界状态的人。
机会被害人:是指不具备被害因素和条件,纯粹是由于偶然性的不幸事件而造致被害的人。
间接被害人:是指没有遭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单因为与直接被害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使其利益遭受损害的被害人。
轻浮型被害人:是指因为语言举动不严肃而遭致或可能遭致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疏忽型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可能遭受损害的原因是由自身粗心大意而导致被害的人。
轻信型被害人:是指由于生理缺陷或受生活经验、知识水平所限,容易相信他人而遭致或可能遭致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暴躁型被害人:是指遇事急躁、不善于控制感情、往往采取激烈的方式处理问题与人际关系的被害人。
怯懦型被害人:是指由于胆小怕事、性格软弱而遭致或可能遭致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贪婪型被害人:是指贪图钱财或贪得无厌地压榨他人的被害人。
纵欲型被害人:是指由于沉迷于不正常的性关系而遭致犯罪侵害或可能遭致侵害的人,如同性恋者。
孤独型被害人:是指具有孤僻、自命清高、喜欢独处的性格特征的被害人。
抑郁型被害人:是指具有抑郁倾向,甚至患有抑郁症的被害人。
挫折型被害人:是指正在经历或经历过重大失败、打击,尚未从失败和打击的痛苦以及压力中摆脱出来而遭受犯罪行为损害或可能遭受损害的人。
流动型被害人:是指没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生活来源,居无定所得被害人。
职业型被害人:是指由于其职业特征,容易成为犯罪行为的侵害目标的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被害过程中易被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引发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的诱因、条件和相关因素。 被害的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刺激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实施犯罪侵害的驱动性。
被害的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成为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
被害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在遭到犯罪侵害时表现为一种顺应状态的特性。
犯罪被害现象:是指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被害人、被害事件所表现出的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外部形态和联系
被害数量:是指在一定时空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的总数。
被害伤亡率:是指在一定时空内伤亡的犯罪被害人的数量与该类被害人总数之比。
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是指被害人的生活方式与犯罪被害之间的关系。
心理学的人格:是指个体所有的特质模式和行为倾向的统一体。
被害人的身体创伤:是指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身体组织和功能的损伤。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指有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直接或间接地财产损失。
被害人的精神创伤: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精神障碍以及社会功能障碍。
被害人的反应:是指犯罪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后常见的心理活动和行为。
再次被害: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以及社会、他人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以及犯罪人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反应而发生的变
化。
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对犯罪人采取了何种应对措施。
认同型的转换:是指被害人在受侵害后,主动或被动地接受犯罪概念,并向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堕落型:是指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自甘堕落为犯罪人的转换形式。
双重角色型:是指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同时兼具双重角色,既是犯罪人,又是被害人,最终的角色取决于犯罪结果。
暴力循环型:是指暴力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循环,即在成长早期受到暴力及其他形式虐待的个体,在成人之后也具有暴力倾向或虐待他人的现象。
犯罪被害因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自身的因素、社会因素以及被害条件的统一体。
被害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的特定时空环境。
犯罪预测:是指利用预测学的原理和技术,根据历史和现实犯罪的形势及影响因素,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状况、原因、条件、结构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的测定。
犯罪结构:是指根据刑法学或犯罪学原理,对犯罪进行分类确定的比例关系。
犯罪形态:是指单人犯罪、合伙犯罪、集团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
犯罪手段预测:是指对犯罪分子可能采取哪些手段进行犯罪,特别是可能利用那些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犯罪进行的预测。
犯罪形式:是指坐地犯罪、流窜作案、智能犯罪。
因果性原理:是指客观世界的各种现象之间具有普遍的联系性和相关性。
可控性原理:是指预测的犯罪现象未来发展趋向和进程是可以控制的。
犯罪预测的方法:是指在取得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犯罪预测目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借助各种预测技术和手段,推断和测定犯罪发展和变化趋势的总称。
经验判断法:是指预测者任凭知识、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或借助集体智慧、经验及请专家协助进行预测的方法。
意见汇总:是指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内部所属的各种机构的预测意见,同预测者收集到的预测资料加以比较,进行分类判断,确定预测方案的集体判断方法。
专家调查法:是指以匿名方式,轮番征询专家意见,最终得出预测结果的一种经验判断方法。
水平模式:是指时间数列各数据市围绕某个稳定值上下波动的变动形态。
趋势模式:是指时间数列在一定时期内呈持续上升或下降趋势的变动形态。
季节变动型模式:是指以一年为周期,按月、季编制时间数列,呈现随季节变换,每年反复有规则波动的变动形态。
周期变动模式:是指时间数列在为期较长的时间内呈现出有规则的上升与下降交替循环变动形态。
不规则的变化:是指时间数列所呈现的变化趋势忽升忽降,无一定规则的变动形态。
指数平滑法:是指移动平均法、指数修均法,是移动平均法的发展。
犯罪预防:是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和原因的途径,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行为体系。
犯罪预防的原则:是指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犯罪预防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犯罪预防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特殊预防:是指采用专门措施针对特定对象开展的制止、制约、遏制犯罪的举措。
人防:是指犯罪预防主体组织人力、发动群众为犯罪预防采取的相应措施。
预防方法:是指有助于防止犯罪的措施,包括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
犯罪的直接方法:是指针对已有预兆,或者已经开始而即将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预防方法。
犯罪预防的间接方法:是指能对人们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发生作用,使其服从法律,避免受到邪恶的诱惑,依靠人们的意志和知识进行自我约束的方法。
遏制方法:是指借助于阻止力量对已经发生且正在进行之中但尚未完成的犯罪予以阻止的方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指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标准。
政治手段:是指党委和政府为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而制定的政策和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国家政权、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 稳定,为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一章
犯罪学研究的对象:1犯罪现象.2犯罪原因.3犯罪对策. 犯罪学的价值:1认识犯罪.2为制定和完善刑事政治、刑事法律提供依据.3为预防犯罪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4为培育犯罪预防的社会基础提供帮助. 犯罪学的学科性质观点:1法学观点.2社会学观点.3社会法学观点.4生物学观点.5独立的综合学科的观点. 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犯罪学是以社会学、法学、心里学等学科为基础,并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与研究方法,揭示犯罪现象及其原因,探索防控犯罪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学科。原因是:1犯罪学以社会学、法学、心里学等学科为基础是由犯罪文艺的特点决定的.2犯罪学的综合性是由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决定的。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区别: 1研究的“犯罪”外延不同.2研究的内容及具体对象和目的不同.3研究方法不同. 联系:1犯罪学推动刑法学的发展.2犯罪学在研究的很大程度上也需要刑法的规范和刑法学研究为基础 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区别:研究范围和研究侧重点有所不同. 联系 1犯罪行为的概念是一致的.2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是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及刑事政策研究的基础。 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关系:区别:1社会学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广度远远大于犯罪学.2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研究深度大于社会学 联系 1两者有很深的历史渊源.2研究对象上有交叉.3在研究方法上有想同之处。 犯罪学与心理学的关系:区别:在研究对象上存在共同的特征 联系 两者之间是一只能够知识和原理的借用关系。 犯罪学与刑事侦查学的关系: 区别:研究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不同。
联系:两门学科相互渗透和研究成果的互相利用上。
犯罪学研究的具体方法:1现场调查法(实验法、观察法).2社会调查法(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个案调查) 社会调查的具体方式:访谈法、问卷法、文献法 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1确定选题阶段.2制定研究计划.3实施阶段.4对资料的处理、分析、总结阶段.5提出研究成果.
第二章
18世纪以前欧洲的犯罪研究包括四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封建神学统治时期.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18世纪以前中国的犯罪研究:1先秦时期的犯罪研究,是中国历史自原始社会经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重要时期.2先秦以后封建时期的犯罪研究,统治者及其思想家们以儒法结合的政治法律思想为武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边沁的犯罪预防主张:1通过良好的立法预防犯罪.2通过刑罚的适用性预防犯罪.3运用多种制裁措施预防犯罪.4通过预测个人行为倾向预防犯罪。 古典学派犯罪学思想的总结:1主张自由意志决定行为2.强调犯罪的刑罚预防.3认为其他手段也可以对减少犯罪发生作用。
天生犯罪人的特定:头部异常.其他身体及生理异常.精神异常 龙勃罗俊在犯罪原因的主张:1遗传因素影响犯罪.2社会因素影响犯罪.3自然气候因素影响犯罪。 龙勃罗俊的犯罪对策学说四部分构成:社会防卫理论.对犯罪人鉴定和识别.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建议.其他预防犯罪建议 实证排犯罪学与古典犯罪学派在关于犯罪研究和理论观点上的明显区别:1研究方法的区别.2犯罪原因的理论的区别.3犯罪对策理论的区别 犯罪人学派的进一步发展:1格林的犯罪人类学研究.2胡顿的犯罪人类学研究.3其他想关的生物学研究 犯罪社会学派的进一步发展:1李斯特的犯罪社会学研究.2塔尔德的犯罪社会学研究.3芝加哥学派的犯罪社会学研究 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概况:1犯罪社会学居于主导地位(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社会原因被视为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的社会预防成为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2犯罪综合原因论成为犯罪原因理论的主流.3广义犯罪学的观点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流.4犯罪学早期研究思路在衰落之后又有所复兴.5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拓展了犯罪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6犯罪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日益密切。 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特点:1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法论研究犯罪问题.2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展和丰富社会主义犯罪学理论.3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犯罪学研究的根被任务.4批判地吸收国外犯罪学研究的有益成果,丰富我国的犯罪学理论.5及时将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实践,为预防和治理犯罪服务。
第三章
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观点:唯物观.辩证观.系统观 犯罪研究的基本原则:1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原则.2微观研究与宏观研究相结合的原则.3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结合的原则。 犯罪研究的方式:1全面调查.2抽样调查: a随机抽样(简单的随机抽样.分类抽样.等距抽样.整群抽样.分段抽样) b非随机抽样(偶遇抽样.判断抽样.配额抽样.滚雪球抽样).3典型调查.4个案调查。 实验
研究:实验室实验法.模拟实验法.现场实验法。 犯罪研究中常用得资料收集方法有:文献发.访谈法.观察法.问卷法。 犯罪研究中的资料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法.统计分析法。
第四章
犯罪现象具有:历史性.政治性.社会性.文化性。 犯罪人的年龄:1犯罪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青少年时期.2不同年龄的人犯罪类型倾向不同.3犯罪人的年龄存在着区域差异.4犯罪人初犯年龄与再犯关系密切。 犯罪方式的特征:1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2随着犯罪产生的过程而出现.3复杂多样性.4是累积而非淘汰式发展。 犯罪的起源:犯罪不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而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犯罪是由剩余财产的出现引起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
犯罪现象的发展演变:1犯罪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2犯罪的阶级性、社会性在社会发展中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3特定的社会变迁与经济进程对不同制度国家的犯罪现象发生相同或相似的影响。 犯罪的未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
物主义的观点,犯罪同阶级、国家和法一样,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级的产物,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存在下去。
第五章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犯罪状况:50-55年人民政权初建和巩固阶段。犯罪特点:初期犯罪率高,治安形势严峻,反革命政治犯罪突出,普通刑事犯罪常常同反革命犯罪交织在一起,经治理渐渐趋缓,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在治理中渐渐扫除。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状况:6-65年.1在政治上比较稳定,经济上虽有起落,但总体上还是较为协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这一时期是新中国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犯罪率很低,群众安全感很高,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但也曾由于各种灾害的影响出现过犯罪高峰。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犯罪状况:66-76年 1这一时期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都遭受到巨大损失和严重破坏.2这一时期犯罪统计残缺不全,但根据实际情况的推算,同此前时期相比增加幅度较大。
二、改革开放初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犯罪状况:1这一时期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变化,刑事犯罪持续上升,出现了新的犯罪高峰。2 1983年的“严打”工作。 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确立市场经济后的犯罪状况:1社会转型期犯罪数量大幅增长,社会损失严重.2权力资本化犯罪突出.3公有财产已成为掠夺的对象.4群体性犯罪增多.5犯罪组织活动公开化,一度控制着部分区域.6犯罪运作的市场化.7犯罪手段更加残忍,丧失人性.8犯罪人员初犯年龄低,流动人口犯罪突出,职业犯罪比重上升。 犯罪的起伏表明:1犯罪的起伏反映了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性.2犯罪大幅度起伏是犯罪对社会打变革、大动荡依存性的反应.3犯罪起伏具有潜伏周期和时间的持续性。 犯罪的消长律表明:影响和制约犯罪率、发案率高低的因素来自两个方面,级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和遏制犯罪的积极因素,它们构成了矛盾的两个对立面,始终处于激烈的斗争之中。2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既可能是原生的,也可能是有积极地主体事物中派生的,即一个积极地主体事物中可能派生出诱发犯罪的因素。3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和遏制犯罪的积极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相互转化。
第六章
研究犯罪人的意义:1深刻理解和揭示犯罪现象构成的核心.2有利于拓展犯罪研究的范围和深化、丰富犯罪学的内容.3有利于制定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对策.4有利于指导被害预防的实践。 犯罪行为与犯罪现象的关系:犯罪行为时犯罪现象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与犯罪事实构成了犯罪现象,二者是表与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犯罪行为的特征:1社会危害性特征.2形式多样性.3传染性.4违规性.5社会性.6生物性 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1犯罪行为时犯罪动机的重要组成部分.2犯罪动机支配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犯罪行为时犯罪动力的外在表现,是犯罪动机实践的承担者。
第七章
犯罪原因的特征:1因素的释能性.2因素的复杂性、综合性.3结构的系统性、层次性。 犯罪现象原因的基本范畴:1犯罪根源.2犯罪原因系统.3犯罪原因等级。 犯罪行为原因的基本范畴:1犯罪原因.2犯罪条件.3犯罪因素.4犯罪诱因.5犯罪动力的形成过程。
对犯罪原因研究的意义:1有利于从深层次上认识和把握犯罪现象,探索其发展、变化规律.2研究犯罪原因是搞好犯罪预防的基础.3研究犯罪原因可以为犯罪人的改造与矫治提供充分的依据.4全面、准确地研究犯罪原因,是促进犯罪学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
犯罪原因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层次:1犯罪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2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3犯罪条件.4犯罪的相关因素. 犯罪原因系统中个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1决定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是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2犯罪原因在具体犯罪行
为的实施中起决定作用.3犯罪条件围绕犯罪原因发生作用.4犯罪的相关因素与犯罪原因的联系对犯罪的产生只具有间接影响作用。
犯罪动力发生的原理:1惯性原理.2加速原理.3内动力原理.引力原理。 作用犯罪的力的结构模式:1犯罪动力的本质.2犯罪动力的结构模式。 消除和转移犯罪动力是遏制和消除犯罪的根本途径:1消除犯罪的内驱力是治本的措施.2消除犯罪的外诱力是消除犯罪内驱力的保障措施.3提高全体社会成员道德素质是遏制犯罪内驱力形成基本方法.4加强社会控制,完善以法律为核心内容的社会行为规范,是提高社会对犯罪控制力的重要手段。 犯罪原因的研究历程:1犯罪原因的思辨式研究阶段.2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阶段.3犯罪原因的多因素论经验研究阶段.4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犯罪原因的研究阶段 国外学者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观点:1犯罪生物学理论观点.2犯罪社会学理论观点.3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观点.4犯罪心理学理论观点。
第八章
犯罪社会原因的特点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它不是自然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具有社会关系结构的规定性,它在犯罪发生过程中起必要作用.2它是引起动机的刺激诱发因素,是犯罪产生的引力和助力.3它是动态的、可变的和可调的,受国家和社会政策的直接影响和左右.4它产生于社会关系,与现实社会生活直接相关,尤其与社会心理、社会风气和社会氛围密切相关。 研究犯罪社会原因的意义:理论意义1可以从反面,即从社会自身的缺陷方面深化对社会制度、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认识,查出社会机体中存在的弊端,为改造社会提供具体的理论依据.2从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来说,可以深化对犯罪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从而能更好地揭示犯罪的本质和发展变化规律,了解社会原因在这些规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采取什么对策才能消除其在犯罪发生中的相关作用,以更好地防止其发生。 实践意义:制定预防、控制和治理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消除犯罪的社会原因,有效地治理犯罪.2矫治犯罪人,为有效地改造犯罪人创造条件.3对刑事立法起推动作用。 犯罪原因的分类:按规模分 宏观社会原因和微观社会原因。 按内容分 社会结构原因.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文化原因。 社会制度与犯罪:剥削制度与犯罪联系密切,是规定犯罪的根本原因。社会主义制度是过度形态的社会制度,由于旧因素和新因素并存,在发展中也有消极因素影响犯罪。 经济因素与犯罪的关系:1生产资料私有制式犯罪产生的历史根源.2分配制度不合理,分配不工也会引起犯罪.3经济运行机制的消极因素是引发犯罪的因素。
如何看待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增长:1经济增长并不意味着犯罪也同步增长.2经济增长因素作为条件,对犯罪有影响,它同犯罪既有联系,又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因素。 经济现象中的消极因素是与犯罪想联系的因素: 商品经济方面的作用:1商品货币的诱发作用.2市场机制的负效应.3商品竞争激发犯罪.4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会刺激一些消费心理的畸形发展.5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的泛化和滥用。 私有经济的消极作用:1似有经济与剥削现象紧密相连.2似有经济产生的剥削,激化了对抗性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犯罪的大量发生.3私有经济业主,由于惟利是图思想的驱使,不顾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常常干出违法犯罪的勾当,破坏法律、蔑视道德.4私有经济业主,由于有了钱财,追求奢侈生活,骄奢淫逸,嫖娼、纳妾,进行犯罪活动.5私有经济业主由于有钱缺权,便采取让、认钱开路的手段,腐蚀国家干部,导致社会腐败风气盛行。 文化与犯罪的关系:1对犯罪有重大影响,主要由文化冲突引起.2文化冲突的性质是规范冲突,分为纵向文化冲突和横向文化冲突。 现代文化冲突的特点及危害:1现代文化冲突是在世界各国文化交流中发生的.2一些国家利用他们掌握的一切手段,强行向另一些国家特别是弱小民族输出精神垃圾、腐朽观念、颓废文化和黄色文化,危害严重,引发大量犯罪。
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微观的社会环境决定和影响个人品质,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对人的社会化有重要的影响,二是对人的心理活动产生激发或控制作用。因此不良的微观社会环境和普通微观社会环境的不良因素,是人的不亮道德品质产生的直接基础,它既能诱发人的犯罪动机,又能为犯罪结果的实现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九章
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1不良的认识观念.2畸形的需要.3不良的动机倾向.4偏执编译的性格特征.5消极的心理状态。 影响犯罪的生理因素:1年龄与犯罪.2性别与犯罪
第十章
犯罪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1犯罪被害现象的数量指标2犯罪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性别特征.年龄特征.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特征.经济收入特征.3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4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5犯罪被害人的时空分布特征.6被害后果:身体创伤.物质损失.精神创伤.被害人的反映.7再次被害、重复被害和多次被害.8被害单位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1防卫过当型.2报复型.3认同型.4堕落型.5双重角色型.6暴力循环型。
第十一章
犯罪预测的特点:现实性.示导性.结果的可能性.复杂性 犯罪预测的意义:是犯罪预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做好犯罪预测对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和制定犯罪对策、治理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预测的作用:1提供信息,为控制犯罪创造条件.2为控制犯罪对策、采取防控措施提供预测依据.3为犯罪预防规划工作提供基础。 犯罪预测同犯罪对策、犯罪预防规划之间的关系:犯罪预测同犯罪对策、犯罪预防规划之间关系密切。犯罪预测是制定犯罪对策及犯罪规划的前提和根据。犯罪对策和犯罪预防规划师犯罪预测的目的。 犯罪预测的内容:1预测犯罪指数总量及其构成的变化趋势.2预测犯罪原因、条件的变化趋势.3预测犯罪结构的变化趋势.4预测犯罪手段的变化趋势.5预测犯罪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危害性程度.6预测社会治理犯罪的能力。 犯罪预测所依据的原理:1可知性原理.2系统性原理.3连续性原理.4类推性原理.因果性原理.矛盾可转化原理.可控性原理。
第十二章
犯罪预防的重要性:1可避免和减少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害.2保证社会稳定的根本措施.3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 犯罪预防的可能性:1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的可认识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哲学依据.2犯罪学理论的深化和发展,为分析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的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预防提供了理论基础.3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与方法.4预防犯罪的实践为犯罪预防提供了丰富的经验.5社会注意制度的优越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6国际的合作与交流,为犯罪预防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犯罪预防的原则:1可操作性原则.2讲究效益原则.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4讲究科学原则.5法律原则.7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据犯罪发生和犯罪预防切入的阶段分:犯罪前预防.犯罪中预防.犯罪后预防。 依据犯罪预防所保护和所针对的对象,以及地位和重要程度分: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防 依据犯罪预防所凭借的力量与媒介的不同分:人防.物防.技防。 依据犯罪预防的方法和功能不同分:保护性预防.疏导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惩戒性预防.改造性预防
犯罪预防实践体系构建应树立的观念:1产业化观念.2进攻性观念.3社会化观念.4系统性观念
犯罪预防实践体系构建应抓的重点问题:1公民自防意识的培养与树立.2犯罪预防社会责任的分解与落实.3义务防范力量的挖掘和利用.4犯罪高危人群的管理和控制.5公安运行机制的调整和改革.6加大对现代防范科技手段的运用和推广.7对城乡结合部犯罪预防和控制的重视。 开展“三抓三促”工作:1抓点、线、面相结合,促社会面防控能力的发展(做好“一点、一亭、一站”卡点建设,做好多警巡逻控“线”工作,派出所、社区民警管好“面”).2抓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促安全防范能力的突破.3抓管、控、治相结合,促治安管控能力的突破。
第十三章
预防犯罪应从下列措施着手:1制定明确而通俗的法律.2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3应当奖励美德.4完善教育 古典犯罪学派预防犯罪的理论与实践:1通过刑罚预防犯罪.2强调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3主张系统地预防犯罪。 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1刑罚的个别化.2刑罚的替代性措施.3以最好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预防犯罪. 当代犯罪学派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1社会解组理论与芝加哥犯罪预防计划.2运用对犯罪的经济分析方法预防犯罪.3以被害人学的理论指导被害预防。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1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原则.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3条块结合,一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目标:1最终目标,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犯罪现象的发生,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国家长治久安.2阶段性目标,是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的目标。 任务:1确定目标.2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3采取各种措施,严密各项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4加强对公民和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文化、道德素质,增强其法制观念.5鼓励群众维护社会秩序和同犯罪作斗争.6调解、疏导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因素.7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减少重新犯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1政治手段.2法律.3行政.4经济.5文化.6教育。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1打击,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2防范,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3教育,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4管理,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5建设,建设史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6改造,改造时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1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2是为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重要保证.4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形式和途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5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6是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发展。
第十四章
宏观性预防:1政治方面,着力克服社会弊端,建立健全社会行政管理组织系统.2经济方面,大力发展生产力,调整好各种经济利益关系.3思想文化方面,倡导主文化,突出思想文化、道德建设,引导、抑制亚文化,遏制反文化.4法制建设方面,完善立法,加强普法教育,严格、公正执法,加强刑罚一般预防效果.5社会发展方面,要注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促进社会良性、协调发展. 微观性预防:1家庭预防(提高家庭结构的合理性.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帮教不良家庭子女.实行科学的家教).2学校预防(抓好导向教育,帮助学生明辨是非,正确选择人生之路.抓好差生教育,促进差生转化,引导差生健康成长).3社区预防(发展健康、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增进邻里亲和性,减少矛盾冲突.指导友伴交往,帮助青少年建立良好的友伴关系.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对有违法恶劣的青少年,应进行犯罪临界预防的特殊教育).4社会组织预防。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人民内部纷争,化解矛盾,消除隔阂,控制或约束纠纷当事人违反道德法纪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家庭和睦,邻里亲善人民和衷共济,从而达到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 三个原则:1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限制犯罪工具和手段的预防措施:1加强对枪支、弹药、民用爆炸药品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恶性犯罪的发生,限制犯罪的破坏能量,减轻人民群众对犯罪的恐惧感,增强他们的安全感.2加强对剧毒物品及某些可用于制作剧毒物品的物质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将其用于实施犯罪活动.3加强对毒品原料的管理.4切实加强对刻字业的管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和空隙,刻制假公章进行欺诈犯罪活动。 犯罪改造的政策与方法:1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2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教育相结合.3依法严格管理与教育相结合.4实行分押、分管、分教.5开展心理咨询与矫治对犯罪进行心理疏导,强化改造效果.6坚持区别对待与给出路的政策。 犯罪改造工作的综合治理:1监狱与犯罪原所在地区、单位的帮教协作.2广辟途径,进行典型教育.3利用犯罪家属探视机会进行规劝教育,强化改造效果。
1.1879年法国学者 保罗.托皮纳尔 首次提出“犯罪学”这一概念。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 加罗法洛 出版了世界上第一部《犯罪学》。
2.奴隶社会初期 犯罪被认为违反正义的人的恶性的表现 苏格拉底 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3.奴隶社会后期 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职务篇》。
4.封建学统治时期 奥古斯丁《忏悔录》《上帝之城》阿奎那《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
5.资本主义萌芽时期 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以英国 托马斯.莫尔《乌托邦》意大利 康玻内拉《太阳城》 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
6.主张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荷兰的斯宾罗莎《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治论》 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扎》《论法的精神》。
7.贝卡利亚 意大利 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主张然最的“自由意志论”《论犯罪与刑罚》。
8.边沁 英国著名功利主义哲学家《道德与立法原则》《刑罚原理》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威吓和教育要实行罪刑相适应
9.龙勃罗俊 提出“天生犯罪人”
10.菲利 意大利刑罚学家和犯罪学家 否认“自由意识论”提出“犯罪三原因论”
11.加罗法洛 意大利法学家、社会学家、实证派犯罪学代表人之一 赞成“天生犯罪人论” 提出“自然犯罪”。
12.格林 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 犯罪人与正常人在性质上是类似的。
13.李斯特 德国刑法学家 犯罪学家 批判龙勃罗俊的“天生犯罪人伦”否定“生物遗传说” 不同意菲利“犯罪三原因论”把犯罪原因归结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
14.塔尔德 法国社会学家、心里学家和犯罪学家 提出“模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