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101110
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 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本罪的立案标准解析
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五)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为这里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而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故意内容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己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六)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偷拿、私占公司、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小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侵犯的客体、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财物出资者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前罪的对象为公司、企业财物;后者一般为公共财物。(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行为是侵占;后者除侵占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
3、本罪和侵犯财产罪的界限。本罪和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区加紧主要是:(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或其他企业的职工。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将自己合法持有的公司、企业财产转为非法占有行为。而后罪的行为方式分别为抢劫、抢夺、绑架勒索、敲诈勒索、盗窃、诈骗等。(3)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财物,而后罪无此限制。(4)主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和其他侵犯财产虽然主观上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前者是出于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故意,后者分别是抢劫、抢夺、绑架勒索、敲诈勒索、盗窃、诈骗等故意。
4、本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的共同占在于,它们都侵犯了公司、企业财产权,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但其区别主要在于:(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财物所有权,包括企业、单位的资金和其他物质。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使用权,其对象一般仅为本单位资金。(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公司、企业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挪用资金罪是将本单位资金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私自移作自用或借贷给他人。(3)两者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出于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故意,而挪用资金罪是出于挪用资金的故意。
(七)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