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如何解决「工资高反而因扣税收入低」问题的?
【知乎用户的回答(103票)】:
这里我所说的临界点问题,就是指在某个点附近,高收入者的税后收入反而会比低收入者的税后收入还要低的问题。
以现行营业税为例:
月营业额为19,999元的个体户某甲,不需缴纳营业税,税后收入为19,999.00元。
月营业额为20,001元的个体户某乙,营业税约为一千,税后收入为19,000.95元。
这里,某乙因为比某甲多收入了2元的税前收入,导致税后收入少了近一千元。
两万元就是这样一个存在问题的临界点,怎么解决?据说部分地区已经将两万元的起征点改为两万元的免征额了。但在国家层面,这个问题没有解决。
再说大家都关心的个人所得税
在现行税法中,个人所得税除了年终奖以外,所有的业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户经营等)都不存在临界点问题。 年终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存在人为设计的临界点。
下面以工资薪金(月薪)和年终一次性奖金说明一下临界点的问题。
某人扣保险后月薪为
税前得5000元,个税为45元。
次月老板给他多涨了一元工资。
税前得5001元,个税为45.1元。
他因为增加的1元工资多支付了一角的个税。
所以说,工资薪金(按月)的个税不存在临界点问题。
某人年终奖为
18000元,个税为540元。
第二年老板给他多涨了一元年终奖。
18001元,个税为1695.1元。
他因为增加的1元工资多支付了1155元1角的个税。
这个就是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问题。
仔细看看以下两表,你会找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共有六个临界点。最高的临界点,纳税人可能会为增加的1元收入而多缴纳超过八万八千多元。
你问“国家怎么解决”,回答很简单,没有解决。
想解决,很简单。
解决之前,先搞清楚一个概念,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并非税法规定,而是根据税法推算出来的一个方便计算的系数。
税法中实际上关于个税的计算这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怎么计算呢?
10,000=3500+1500+3000+2000
其中3500免征;1500按3%,征税45元;3000按10%,征300元;2000按20%,征400元。
整个算下来征税745元。
这么算很麻烦,所以会计们发明了速算扣除数。
税率3%对应速算扣除数为0
税率1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1500*(10%-3%)+0=105
税率2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4500*(20%-10%)+105=555
税率35%对应速算扣除数为9000*(25%-20%)+555=1005
……
依此类推。
计算,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
10,000-3,500=6,500元。
6,500介于4,500和9,000之间,使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
6,500*20%-555=745
从上面的计算方法来看,速算扣除数是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中,根据级次和税率推算出来的。而非可以人为规定的数字。
而年终奖的临界点是怎么回事呢?原因是从2009年起,税务总局规定按照下面的方法计算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1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这样就导致了年终奖临界点问题
18,000元,除以12得1500.00,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0,税金18000*3%=540元;
18,001元,除以12得1500.83,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税金18001*10%-105=1,695.10;
问题就出现在速算扣除数上,105是1500作为3%和10%两种税率的临界点而设置出来的。
强行将其按在18000上,必然导致错误。
这个问题能解决吗?能,将速算扣除数扩大12倍就能解决。
之前,就有人冒充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宣称,“将速算扣除数扩大12倍”。
税总已经辟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为什么现行个税法规要留下这么一个漏洞呢?
个人理解,税总不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这种巨额年终奖的薪酬方式,故意留下了这么一个让年终奖实际税负高于月薪实际税负的“漏洞”。
个人希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未来能像个体工商户那样,按年计算,按月预缴。
评论中 @zhaosj提到月薪临界点。
是这样的
小明扣保险后月收入6,500。他应该按照如下缴税
6500=3500+1500+1500
其中3500免征;第一个1500按3%,征税45元;第二个1500按10%,征150元。
很多中高收入者认为上面两个1500执行不同的税率“很不公平”。
我只能说,超额累进税率就是这么设计的,是否公平,大家自己评述吧。
【杳矛的回答(1票)】:
其实解释太多还不如去看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
每一段收一点。比上一级多1块钱,只会收这1块钱的税。
而不是工资整体X税率这么简单
【道可到的回答(0票)】:
不会的 理想情况下能实现收入多纳税多 现实情况 富人可以做账 可以移民到避税国家 可以申请各种减税 比如美国有过条新闻 奥巴马税率最后算下来比他秘书还低
最后税收还是落到中产身上了···
【海涛的回答(0票)】:
税率与收入 阶梯关联。
题主的问题是这样导致的:关联是一次性的,以最高的为准,关联后的税率用在所有收入上了。
解决办法:
收入按满足的阶梯分块,分别按对应的税率进行计算,最后累加这些税额作为总税额。
【刘转税的回答(0票)】:
我没记错的话,就楼主举的这个例子而言,国家是对超过6000元的部分提高税率,6000元以下的部分不变化,称为"累进税率",故不会出现实际工资6200比实际工资5999拿得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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