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法律保护
教师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法律保护
【内容简介】
本专题课程的主要目标是使学员初步了解和掌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各项权利义务的内在含义和具体表现,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并能用所学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实际问题,提高解决学校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师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法律保护是教师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通识知识之一,也是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部分要求的重要考核内容。本专题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和教师职业的专业需要,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法律保护体系两大部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要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和教师相关的法律制度;掌握学生的三种法律地位,明确学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并能根据相关法律对常见侵犯学生权利的诸多案例进行分析。
【课程特色】
《教师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法律保护》专题在内容的选择上以大纲为依托、梳理提炼知识点,提高专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讲授方式上,采用典型范例、案例呈现、材料分析等形式,在兼顾帮助学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员分析案例的能力以及应对各种学校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师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法律保护
曲正伟(东北师范大学 , 副教授)
本专题内容主要有二个:( 1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 )学生的法律保护;在讲述过程中,我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以上知识点进行分析。
考试大纲对以上知识点的要求是以记忆为主。根据大纲要求,本专题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和材料分析题。考生在回答单选题时应注意仔细研读题干,抓住关键词,捕捉句中隐含的信息。这部分考题大都是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应考者应扎根教材复习;在回答材料分析题应注意仔细阅读所给材料,从材料出发,用教材所学基本原理进行回答,注意具体材料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的题例对学员所需要掌握的各知识点做以介绍。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 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和教师基本法律制度。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 理解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
例 1 . 教师的法律身份是 ( )。
A .国家干部 B .国家工作人员 C .公务员 D .专业人员
【答案与解析】 D 在我国的《教师法》中,教师的身分则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国家在法律上对教师地位的一种认可,并从专业性上对其待遇、工资等给予保障,同时,《教师法》也对教师职业资格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 掌握法律规定教师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以及教师各项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1 .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
( 1 )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话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最基本的权利。 例 1 .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合理化改革与实验,这是 教师的 ( )。
A .教育教学权 B .学术研究权 C .教学管理权 D .管理学生权
【答案与解析】 A
例 2. 某学校教师王云, 2003 年来园工作。工作一年后,与一男青年恋爱并迅速确定关系。之后,她常常无故缺课、迟到、早退,并在学校组织的多次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合格、不称职。学校领导多次劝导无效,在 2005 年 3 月将其解聘。王云不服,她认为她与学校签订的五年合同还未到期,法律保障其教育教学的权利。请问, 学校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该学校并未侵犯其教育教学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话动、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实验权利的使用。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不容混淆,王云在其任职期间的表现,没有遵守园方的规章制度,没有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没能履行一名幼儿教师应尽的义务与职责。
( 2 )学术研究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话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教师作为专业人才的重要权利之一。 例 3. 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在工作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1995 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500 元。 1995 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所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的侄子不符合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张某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且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模范教师的称号。张某得知此事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为此精神恍惚,思想压力很大,以致住院,花去医疗费 500 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与解析】在本案中,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的好恶,未依法经过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 3 )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3 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活动,评定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权利。这项规定其实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教师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引导学生的学习和游戏活动,对幼儿身心发展水平作出评定。
例 4. 一年级男学生冬冬比较好动,常常不按照老师的要求活动,因此班主 任陈 老师一直都不喜欢他。 2004 年 10 月 12 日 ,班里的小朋友都在一起玩玩具,冬冬与成成因为一部小汽车而争抢起来,冬冬将成成推倒在地,并将小汽车扔出了窗外。事后, 陈 老师将冬冬的小手绑住,将他放在教室里高高的柜子上,随即关上门离开教室。冬冬为了挣脱绳索,在扭动身体时不慎从柜子上掉下来,头部被摔成脑震荡,额头缝了三针。事后,冬冬的家长要求 陈 老师承担全部责任。但 陈 老师认为,根据《教师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她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对冬冬所造成的伤害仅仅是场意外事故,她只承担部分责任。
【答案与解析】《教育法》与《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是指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陈老师对的解释是对管理学生权利的误读。这种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体罚幼儿是违法行为,本案中陈老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4 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必须受到应有的保障。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得到提高。
例 5. 丁某,女, 23 岁, 2002 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 . 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 3000 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 150 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 ?150 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答案与解析】《教师法》第二条规定: “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 第七条规定: “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因此,学校的侵害了丁某带薪休假权与获得报酬待遇权,丁某应向教育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 5 )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5 款规定,教师有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幼儿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可以说,《教师法》的这一规定,对教师而言,是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例 6. 任某是某重点高中的语文教师,其工作期间关爱学生、尽职尽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005 年已被评为中学二级教师,四年内教育教学工作突出,受到学生与校方的认可。 2009 年任某在申请中学一级教师的过程中遇到了阻碍,校方不予开据有关证明材料,任某未申请成功。后得知,校方学校领导的某位亲属今年申请中学一级教师,因名额有限,故意不予任某开据证明。任某将此事反映至当地教育局,并多次上访。该学校领导得知后,将任某调离了原教学岗位,从事后勤工作。
【答案与解析】《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 “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的权利。该学校领导利用权利之便将任某调离原教学岗位是不合理的,侵害了任某民主管理权,任某应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或者诉讼。 ( 6 )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6 款规定, 即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提高自身教育教育能力,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必要途径和重要权利。
2 .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义务:
(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这项义务是对幼儿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
(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幼儿教师要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管理部门的各项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同时,也应依法履行教师聘约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 4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包括:教师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必须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和尊严的法制观念,帮助学生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学生的正当利益。
(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这项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教师有义务对在教育教学范围内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进行制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教师有义务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基本法律制度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 掌握我国教师的基本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以及教师的教师培养、培训与考核、奖励制度。
1 .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所具备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在实现教师聘任过程中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环节。
教师资格制度的种类:( 1 )幼儿园教师资格;( 2 )小学教师资格;( 3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4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6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 )中国公民;(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 )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 5 )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身体条件); 6 .经认定合格。
教师资格的丧失条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撤销条件:( 1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例 9 .( )是国家为公民进入教师行业设置的第一道门槛,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和专业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人方可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A .教师资格制度 B .教师职务制度
C .教师聘任制度 D .教师考核制度
【答案与解析】 A
例 10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A . 6 个月 B . 1 年 C . 2 年 D . 3 年
【答案与解析】 D
2 .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是在聘任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教师任用制度。
例 11 .教师聘任制度是在聘任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 )制度。
A .教师任用 B .教师职务 C .教师考核 D .教师培养。
【答案与解析】 A
3 .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权责明确且具有一定期限的工作岗位。根据职务的不同,对所需教育人员的业务知识、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教师职务的基本特征:( 1 )第一,职务只能依附岗位而存在,不具有终身性;( 2 )职务与职责相联系,与工资待遇挂钩;( 3 )职务与岗位、职责相一致,有数额限制;( 4 )应聘职务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基础教育学校教师职务设置及职责: 2006 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例 13 . 国家建立( )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A .地区性 B .差别的 C .统一的 D .一致的
【答案与解析】 C
( 四 ) 教师培养、培训与考核、奖励制度
为补充已有教师资源的不足,由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的、对特定人员进行专业学历教育的教育活动称为教师培养。
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的,旨在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考核制度是以《教师法》为依据,对教师的学术科研水平、教育教学水平及学生管理水平等所方面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师奖励制度是国家、社会、学校等各级教育部门对在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的制度。教师奖励制度是有效激励教师个体成长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基本制度。
例 14.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A .工作表现 B .工作时间 C .工作态度 D .学历水平
【答案与解析】 C
二、学生的法律保护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 理解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和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在社会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一方面,学生作为公民来说,享有《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但是因为学生的年龄、身份等因素,他们又成为社会关系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说,他们又具有特殊的权利。不同的社会角色与身份,学生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1 .作为公民的学生
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享有《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学生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社会经济权利,同时还有受教育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即指公民在国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享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和一定条件下依法履行接受相应形式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 .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
学生除了拥有作为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之外,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即以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以及由该法律地位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
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立法宗旨都是保护至上。 1989 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平等(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原则、多重责任原则。我国在 2006 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1999 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整体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 .学生的权利
( 1 )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学习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学习权利的具体表现。主要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例 15 .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一小学搞教育“创新”,把学生按领巾颜色分成两类:好学生戴红领巾,学习不好或者调皮的学生戴绿领巾。校长说这是一种“教育探索”,老师说这是一种“激励教育”,可是家长学生们却说这是一种歧视羞辱、一种伤害折磨!仅仅五天时间, 这种所谓的创新就被陕西省少工委叫停。
【答案与解析】 在这一事件中,我们相信学校老师的初衷是好的,也是希望学生们能积极上进,成绩更上一层楼!但实际的做法,不仅违背与规律,也与法无据。因为《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他们有公平接受教育资源,并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红绿领巾的出现,严重的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使他们无法享受公平的待遇,也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
( 2 )有获得教育物质保障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国家对一些特殊群体的学生,为了使他们完成学业而进行的经济或物质上的帮助。 ( 3 )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此项权利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学生在学习期间有权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其二是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以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例 16 . 某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达到全县教学成绩“保七争三”的目标,规定班里凡是“弱智”的学生均可免于参加期末统考,不计入教师的年度考核。至于哪些人可以成为“弱智”,须以医生开出的证明为准。于是乎,为了提高名次,各任课老师便把班级中本科目倒数第一二名学生列为“弱智”对象,几门不同学科加在一起,一个班就冒出了十多个“弱智”生。被列为“弱智”对象的学生由任课老师带往医院进行检查。医院的医生虽很吃惊,但出于利益的考虑,他们接受了老师的授意,开出了一张张所谓的“弱智”证明。从此,这些被贴上“弱智”标签的学生就被搁置一边,再也无人过问!
【答案与解析】 本案例中,教师仅凭成绩就把学生评为弱智,既侵害了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又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 4 )提出申诉的权利
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申诉权是指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和权利,情节严重时还可以对侵权者提起诉讼。 例如,学生有独自的著作权、科技成果权等,学校、教师不得私自擅用或窃取,学校也不可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自己所有等。
知识窗
学生申诉的范围《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申诉范围的规定比较宽。这对维护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出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种:
(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管理、考试、校规等方面,有
权申诉。
(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 3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申诉。
( 4 )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 5 )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 6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主要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学生的权利。 2 .学生的义务
( 1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对此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
(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学生行为规范特指 2004 年教育部新修订并发布了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这些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对不同阶段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根据这些要求,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要遵守这些行为规范,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责任。同时我国有尊师重教的传统,因此尊敬师长是学生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是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具体体现。
知识窗
《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分别自 1981 年、 1991 年、 1994 年发布以来,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 年,教育部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合并后的《守则》仍为十条,修订后的两个《规范》仍各为二十条和四十条。修
订后的《守则》及《规范》自 2004 年 9 月 1 日 起 执行。
中小学生守则(修订)
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 .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 .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 .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 .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 .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 .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 .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 .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学生在校期间,就要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特别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言,努力学习和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这也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一个前提。
(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的基本制度保证,也是为实现国家教育权而赋予学校的制定必要纪律的权利。学校管理制度主要有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品德行为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
(三)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1 .常见的未成年学生受到侵害的权利
( 1 )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幼儿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幼儿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一般而言,幼儿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
例 17 .今年 4 月 12 日,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宗惠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宗惠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 8 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宗惠及家庭的怨恨。事后,丁某父母以老师汪宗惠犯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对此案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这位教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件事件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引发了一场师德问题大讨论,当地教委还出台了规范教育行为的专门规定,进一步约束教师的教育行为。
【答案与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教师汪某的体罚和侮辱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而且该行为是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的,具有刑法要求的“公然性”,也是学生丁某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 2 )财产权
未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个人财产,但有些未成年人也可能拥有财产,例如有的青少年有发明专利,有的因继承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予财产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对未成年人这类财产权,法律上也予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他人不得侵犯。但事实上,由于年龄、知识和社会经验的欠缺,未成年人在民事交往中常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忽视或侵犯其财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案例 18. 广西某高中制定了《 XX 高中使用手机、 MP3 、 MP4 等用电器规定》。内容包括:( 1 )手机、 MP3 、 MP4 充电可到学校小卖部充电,一次 0.5 元。( 2 )任何私人用电器不能在教学楼充电,一旦发现,一律没收,不在归还。 ( 3 )除了在放学时间,凡是使用手机、 MP3 、 MP4 者,一旦发现,一律没收,不再归还。 此规定一出有上百名学生的手机 MP3 、 MP4 、电池、充电器被缴,学生苦不堪言。 学生通过家长也要不回,学生无奈,家长也无奈。
【答案与解析】 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学校根本不具备没收的行政主体资格,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的教师自然也无权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但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影响学生学习的手机、 MP3 、 MP4 暂时控制,是行使管教权的表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教师不能将没收来的物品据为己有,不予返还,或者任意毁坏。应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后,及时归还学生,或者在适当的时间通知家长领回。
( 3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些规定都确定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利上的平等性。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很多适龄未成年人不能接受义务教育而辍学,学校违规开除学生,这些都严重违背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要保障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但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仍然相当薄弱,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例 19. 某市一所中学为了让女同学减少梳洗时间,要求全校女同学都将长发剪短,否则不准进校上课。大多数同学虽然不满,但还是都照办了。只有吴静心疼自己留了 7 年的长发,坚决不肯剪短头发。后来,学校就真的将她拒之门外。
【答案与解析】 在本案中,学校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波段。该校的做法既违法了《宪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学校义务的相关规定,侵犯和剥夺了学生享有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 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6 年 12 月 29 日 最新修订),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也是学生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依据。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主要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几方面。
( 1 )家庭保护
①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未成年人到了一定年龄段时,就必须接受相应的义务教育,任何人都不可干涉或阻挠;一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他们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案例 4-3-6 ] 刚 16 岁的小赵 , 是龙马潭区某乡镇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她的父母见村邻们纷纷外出打工赚钱,便让小赵辍学,动员她外出打工。一心向学的小赵请来老师、亲戚来劝说她的父母让他继续上学。可是小赵的父母坚持认为,为人子女应该听从父母的安排,况且一个女孩子读太多书没有什么用,不如早点出去赚钱。无奈之下,小赵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继续供自己读书。
本案中,小赵是初中学生,理应接受义务教育,她的父母强行让其辍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况且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小赵诉诸法律要求继续上学的请求理所当然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③ 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今后的一些行为习惯,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身应当身体力行,给未成年人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 2 )学校保护
①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一定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校期间注重对儿童的综合教育,培养他们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学校不仅在学生的学业方面进行努力,还要培养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
② 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他们有权接受国家的义务教育。学校不可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未成年人入学。在校期间,学校也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刁难、阻挠他们接受教育,甚至无故开除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③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虽然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处于不成熟阶段,在学校中是被教育者,要接受学校、教师的管理,但他们是有感情、有思想,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他们的人格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在教育的过程中,他们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学校和教师应当采用不侮辱人格尊严的适当的教育方法,绝对不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不利于儿童成长的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④ 加强安全管理
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人身安全是由学校来保护的。这就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而在组织相关的活动中,也要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安全问题。如果学生在组织的活动中受到安全威胁或造成身体伤害,应依法追究学校和教师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例 . 陈某和叶某是某中学食堂的承包人。某日,该中学食堂在准备中餐时,未经检查就将前日中午剩下的米饭加热出售给师生。教师应某和张某等人在使用时发现饭有异味,及时向被告人陈某、食堂服务员林某等人作了反映,林某又及时告知了其母被告人叶某。两被告在得知此事后只自我讨论了几句,而未采取措施处理已变质的剩饭。为了多赚钱,次日,又将昨天已经变质的剩饭加工成蛋炒饭作早餐,出售给在校的学生食用,致使 48 名学生不同程度地出现腹痛、恶心呕吐,幸亏及时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中毒学生才陆续康复。经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检查,中毒学生系蜡样芽孢杆菌致病的细菌性食物中毒。随后,陈某和叶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当地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和叶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 元。
学校的食堂管理是学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部和卫生部曾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在学生饮食卫生问题上要建立校长负责制。教育部还在《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学校食堂的卫生设施
与条件。所以,学校要把食堂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点,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保障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制订规章,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建立事物中毒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确实保障师生的饮食健康。
( 3 )社会保护
除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之外,未成年人还必须接受社会保护。社会是未成年人继续成长的大环境。社会环境纷繁复杂,未成年人也将面临更多的风险,而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社会从多方面,多层次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除家庭之外,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① 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引导
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逐渐成熟,他们也越来越希望像成年人那样有自己独立的思维空间,能够融入到一定的社会活动中,但由于他们涉世未深、经验尚浅,因此很容易在社会的大环境中迷失自己,而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就有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②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社会要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保护,包括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隐私权和荣誉权等等。社会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社会中与未成年人生活有关的机构、部门自觉付诸行动,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的。譬如,卫生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健康保护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按时通知未成年人接种各种疫苗,进行卫生安全宣传,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积极预防儿童的常见病、多发病。另外,生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不得招收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局限,所能承受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都与成年人不同,因此,更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实际上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权利的重要体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实质上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与信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③ 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要为未成年人创设一个健康的环境,就需要社会各部门共同努力。比如,社会上出售的儿童食品、儿童玩具是未成年人接触最多的物品,为儿童创设的游乐设施也是未成年人经常光顾的场所,因此这些食品是否安全,玩具和用具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游乐设施的安全防范是否可靠等等,都应由社会的相应部门严格把关;书籍和音像制品是社会对未成年人产生影响的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健康成长,就必须让未成年人接触健康的文化、健康的思想,通过潜移默化,使未成年人在获得正确信息、知识的同时,也获得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4 )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等的活动。由于未成年人所处的年龄阶段所限,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均未成熟。同时,未成年人的易模仿、情绪易冲动等特点,很容易使他们走上歪路,甚至被其他犯罪人员所利用,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而司法保护一方面要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改造和教育挽救,使之重新做人。
① 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司法保护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他们很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而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又无法像成年人那样可以采取有效地自我保护措施,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这就要求对未成年人在司法环节上给予一定的保护,以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在遭到侵害时,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② 对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在各方面的影响下,难免有一些未成年人会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不能把他们与成人的犯罪分子一样对待,对这些人同样要进行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