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数据业务代理协议
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移动数据业务代理协议
编号:
移动数据业务代理协议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经营本地区移动通信各项业务,为向本地区用户提供更方便的移动通信服务,规范通信行业经营行为,繁荣电信市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委托乙方代理经营移动通信相关业务,但授权乙方准许使用中国移动通信商标的合同需另行签订。
甲、乙双方达成移动通信业务代理协议如下:
一、代理商的资质认可:
1.1经甲方审核,乙方需提供以下合法证明(将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
1.1.1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或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经各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允许其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及税务登记证。
1.1.2若乙方需甲方授权使用中国移动通信商标时,乙方必须具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通信类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或许可经营范围)。
1.2乙方在代办业务前,需对其营业人员需到进行岗前的培训,由甲方考核合格并许可后才能正式开展代理业务。
1.3乙方在具备以上代理资质后,可以与甲方协商代理其移动通信业务事宜;
1.4乙方开户行:
二、代理业务范围和要求:
2.1 乙方取得甲方业务代理资格后,可代理中国移动通信增值数据业务,其业务内容有:
2.1.1收益型数据业务,即业务开通或使用后直接带来包月固定收入的自有业务,包括:彩铃功能、来电提醒、开机早知道、GPRS 包月套餐、139邮箱收费版、12580前向包月产品、无线音乐俱乐部高级会员、飞信会员、通话小助手、手机证券、移动秘书、号薄管家、彩音注册用户包月费等。
2.1.2非收益型业务,即不直接带来收入或暂未收费,包括飞信客户端活跃用户、139邮箱活跃用户等。
三、业务代理酬金标准及有效性认定稽核方式:
3.1乙方发展数据业务的有效性认定,以甲方BOSS 系统稽核后数据为准。
3.2收益型业务的酬金按功能费1.5倍标准核发,其中在BOSS 系统开通次月扣费成功则支付50%,连续2个月扣费成功则在开通第3个月支付剩余50%。
3.3非收益型业务,按2元标准核发。在BOSS 开通后,当月达到该业务活跃标准的在次月支付50%,连续2个月活跃则在第3个月支付酬金的50%。
3.4非收益型业务的有效性认定如下:
3.4.1飞信客户端活跃客户数有效性认定:
飞信客户端活跃客户数包括PC 客户端以及手机客户端活跃客户数。对于该项业务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稽核。
(1) 飞信客户端双0(零好友零消息)客户数。当月飞信客户端活跃客户
数中,客户端总消息条数为0且当月月末状态中好友个数为0的客户数。
(2) 飞信手机客户端0gprs 流量客户数。当月手机客户端活跃客户数中不
具备如下条件的客户数,条件为至少有一日的活跃行为符合日gprs 流量匹配。
(3) 无效客户数。当月飞信客户端活跃客户数中月核心业务通信量小于5
的客户数。核心业务通信量=当月计费时长分钟数(含主被叫)*0.15+当月点对点上行短信条数*0.10+当月gprs 流量(单位MB )*1.00。
3.4.2139邮箱活跃客户数有效性认定:
对于该项指标需要从三个方面开展稽核。
(1) Wap活跃0gprs 流量客户数。当月139邮箱wap 活跃客户数中不具备
如下条件的客户数,条件为至少有一日的wap 活跃行为符合日gprs 流量匹配。
(2)无效客户数。当月139邮箱活跃客户数中月核心业务通信量小于5的客户数。核心业务通信量=当月计费时长分钟数(含主被叫)*0.15+当月点对点上行短信条数*0.10+当月gprs 流量(单位MB )*1.00。
5.违约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并处以警告、扣罚、取消等处理:
5.1乙方在协议期内与其他电信网络运营商签订代理协议或宣传、经营其业务和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代理资格,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全部业务金,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乙方所有业务金)。
5.5经查证,凡因乙方在代理业务中未能严格遵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而造成各种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6 对投机取巧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虚增客户、虚增业务以套取代办费的,除扣除相应非法所得代办费之外,另将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后果严重的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7. 协议有效期及协议终止与解除:
7.1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如无异议再续签或自动延续一年。乙方如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向甲方提出正式书面通知,结清所有业务、帐务、设备等有关手续,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正式终止代理业务关系,立即停止一切业务受理和代办结算关系。
7.2 在下列情况,本协议可立即终止。
7.2.1 任何一方申请破产或企业不复存在,或停止业务活动。
7.2.2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以上规定行为的,在对方提出一月内未改正或未协商一致的。
7.2.3 双方一致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的按本协议7.1执行。
7.2.4 有从事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
7.3 双方签定协议后,乙方不得自行随意终止代理业务(包括因乙方原因造成营业时间未超过一年即停止营业或终止协议的),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扣罚乙方部分或全部业务金。
7.4双方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得在本地经营或代理其他运营商的同类业务。或找他人代签代理协议,实际是乙方本人自己经营或参与经营的。若有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
8. 争议解决:
双方本着互相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协议。如签约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诉诸协议签约地法院解决。
9.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